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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因呼吁大家勿信谣言、相信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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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生梦 发表于 2012-8-29 11:4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庄生梦 于 2012-8-29 12:05 编辑

  再把我129楼的观点整理后重申一下,这个问题并没有那么简单:

  
  一,一个鲜活的生命离去了,且对德迷来讲,他并非陌生人,而是陪伴我们渡过了多少不眠夜的陶指导,盟友伤心之余,想知道他辞世真相,这无可厚非,和是否让陶指导安静的离开无关;另外,质疑并不就意味着感性、冲动和阴暗,正如相信也并不代表理性、冷静和阳光一般。。。

  二、人类社会的真实分两种,一种是客观真实,一种是制度真实。前者是实际上发生了什么,后者是客观事实发生后,人们通过设计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中立调查、公开听证、证据质疑、合理排除、独立审判等等)所探明的真实;后者力求无限的接近前者,但却可能永远不同于前者。在一个法治社会,公权力之所以有公信力,就是因为它的一言一行是建立在严格法律程序上的,舍此之外,并无公信可言。即便如此,法治社会也保护每个公民有权质疑公权机关的言行,且对此免责(公法人无名誉和隐私等人格权)。。。

  三、在中国,因为制度性的缺失,公权没有公信力,这决定了公权力无论表达什么、其表达是否与事实相符,都是不可信的。注意,这里的不可信,是逻辑上的不可信,而非事实上的不信,必须分清楚这两点,楼主一直还是停留在事实问题上,即福尔摩斯意义上的真假问题(这只是制度逻辑上的真假之后的第二义的真假)。这种逻辑上的不可信,与事实如何无关,因为没有合法质疑、排除疑点的程序与渠道,任何公权的表达都是不合法、不具公信力的。此时,所谓谣言本身即已经失去了其对立面“真相”(这里指的即“制度真相”而非“客观真相”)的比对,孰谣孰真,已成伪问题,遑论其他?所以楼主举出谷开来、钱云会案等数例,只能引起跟贴者不断的冷嘲热讽,因为楼主和他的反对者都只是停留在客观真实的层面上,于是只能互相嘲笑对方想做福尔摩斯,而看不到在这样的制度前提下,其实根本就没有所谓真相与谣言的区别,所谓“真相”,亦谣言耳。。。

  四、要分清楚质疑与谣言,这是提问与回答的区别;前者是怀疑,而后者则有可能涉及到个人的私权利,比如陶指导的名誉利益和隐私利益(人已去世,严格起见不能用“名誉权”、“隐私权”),如果传播有损其名誉而又与事实不符(或虽与事实相符却侵犯其隐私)的言论,如赌球、嫖娼致死等等言论,则有可能会侵害陶指的名誉或隐私,其人格利益的维护人(近亲属)有权追究造、传谣者的民事法律责任。谣言是否“危害社会”,我不知道 (或许对于那些想运用强权控制社会的人来说是这样的);但是谣言往往侵害个人权利,则是常识。。。

  五、对于楼主所说的不听谣、不信谣、不传谣,要具体分析。如果楼主是说他自己决定不听谣、不信谣、不传谣,那毫无问题(当然并非如此,否则楼主自己清楚即可,发贴来表白意思不大);如果楼主是要求大家不听、不信、不传,那么这就要分开看。不听,事实上不可能,除非大家从此都不再接触网络,否则不听亦得听,如果楼主是说大家听到就当没听到,这个窃以为可用一句四字成语形容,你们懂的;不信,这个涉及到个人内心的价值判断,更是很私人的事情,公开呼吁大家不信,实际上是不合逻辑的,很容易落入到强迫他人内心判断或信仰(“诛心”)的历史窠臼中去(当然楼主决不会去强迫大家,这个他也多次说明了;只是说楼主这种“呼吁不信”的逻辑,会有向此方向发展的危险);不传,前面已经提醒过大家,传谣可能会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对去世者为人格利益),这就逾越了自己言论自由的界限,在此意义上,楼主要大家别传谣,是有道理的,当然楼主没有说明这一点,而是将不听不信不传一勺烩了,窃以为有失笼统。当然,这是善意提醒,如果有人还是想去传谣,那也没什么,只要他能够承担起自己行为的责任即可。。。

  六、话说回来,如果陶指导的死并非只涉及到其家人的私权,而是有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如犯罪行为,则公权力在尽量照顾其家人私权利的前提下,不得有失职懈怠之举。所以,仅以家人有要求为由,就认为警方有权掩盖发生的一切,这种认识也是片面的。。。

  七、即使事实最终证明了陶指导走的确实不名誉,也丝毫无损他的敬业精神,不影响我喜欢他真诚直率的解说和评论风格,更不会有损于他作为一个球迷对拜仁和德国队的爱。。。

  八、最后,也是我每次必说的老生常谈,有不同观点很正常,人参公鸡则逾越了自由的界限(即使说的是真相,如果使用了有辱人格的语言,也在此列),请大家形成语言的自觉。。。

点评

说得好  发表于 2012-8-29 13:07
拜读,学习,收藏!  发表于 2012-8-29 12:29
佩服  发表于 2012-8-29 11:58
小鸡BABY 发表于 2012-8-30 21: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庄生梦 发表于 2012-8-29 11:48
  再把我129楼的观点整理后重申一下,这个问题并没有那么简单:

  

太强了,五体投地了。  应该是有法律基础 在国外读过书的 35岁左右的青年。  
拜多汉 发表于 2012-8-30 22: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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