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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租房可落户,租金不得单方面乱涨!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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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8-6-19 14: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特价房济南 2018-06-19 10:52:46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工商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租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房租赁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服务成交等租赁方式。
《示范文本》中指出,“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对方提供本人(企业)信用记录信息的,对方应积极配合予以提供”。通过本人(企业)信用记录信息的披露,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作参考,有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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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承租人和知情权
出租人写明房屋的详细位置、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
《示范文本》明确要求出租人写明房屋的详细位置、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要求明确房屋权属状况、房屋是否抵押,出租人要提供房屋来源证明。通过这些重要信息提示,避免房屋权属瑕疵和隐瞒房屋真实现状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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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
出租人不得单方面上调房屋租金
《示范文本》指出,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高租金。强调了对出租房和承租方所负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界定,使得房东和租客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同等权利。
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信息
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示范文本》第二条约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信息,并及时将变动情况告知出租人,单间居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应当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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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货合同可享受有关公共服务
《示范文本》规定,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双方当事人应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除了可在房屋交易部门窗口备案外,还可以通过手机、电脑进行网上备案,快捷又方便。
当事人持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以及居住落户、义务教育、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等基本公共服务。
《示范文本》专门提出,出租人应积极配合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承租人,申请办理居住落户、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

来源:齐鲁壹点



 楼主| 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8-6-19 14: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先保证物价不涨,我就说你们这些肉食者,平时不读书不看报~!尸位素餐,毫无建树。房客们抱怨房租高,这是市场决定的,不是房东想涨了就涨了,你说房租高,生活成本高,那我问你。在你老家,你能挣到现在这个收入吗?!你老家房租低,房价低,物价也低,你怎么不回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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