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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迷联盟即日起实施“零容忍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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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ys 发表于 2006-4-12 14: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delphi</I>在2006-4-11 18:50:00的发言:</B><BR>
<>为了迎接德国世界杯,规范论坛讨论秩序,中国德迷联盟从即日起开始施行“零容忍度”原则,零容忍度是指,事先确定各讨论板块的行为容忍范围,一旦联盟用户行为超越此范围,将一视同仁,进行严肃处理。这一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整顿、完善联盟的讨论氛围,符合广大德迷和联盟用户的根本利益。具体的规定如下:</P></DIV>
<>有点熟悉的声音: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这个句型看来是在哪都能套的上。
<>可是ms只有一个代表,太少了点。</P>
tlys 发表于 2006-4-12 14: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delphi</I>在2006-4-11 18:50:00的发言:</B><BR>
<><BR>1、在德国坦克版必须维护德国国家队的权威和利益,在拜仁版必须维护拜仁俱乐部的权威和利益,在德迷联盟的任何一个版面都不能出现恶意攻击、辱骂德国队的言论。</P></DIV>
<>德国国家队等不等于德国队?<BR><BR>那么这句话里的第二部分“在拜仁版必须维护拜仁俱乐部的权威和利益”岂不是成了一句空话。<BR></P>
tlys 发表于 2006-4-12 14: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delphi</I>在2006-4-11 18:50:00的发言:</B><BR>
<>2、处理违规的言论和会员,采用零容忍度原则,违规帖一律删除,屡次违规的会员不管轻重,进行封ID一周的处罚,以上问题的处理斑竹不需进行任何解释或者短信通知。</P><BR><BR></DIV>
<>
<>屡次违规,不管轻重。屡次算不算重?如果屡次违规都还可以算是轻的,那什么算是重?
<>至于怎么处理,那是有权人的事情,不管。不过就是想起来法理老师说过的一句话:八十年代提议了无数次颁布集会游行示威法,人大都以条件不成熟不予置评;89年之后只用了几个月就出台了,所以什么都只是需要不需要。
<>没太多道理可讲
<>
tlys 发表于 2006-4-12 15: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delphi</I>在2006-4-11 18:50:00的发言:</B><BR>
<>3、联盟的管理员、斑竹和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履行联盟的各项规定和职责,顾全大局、维护联盟团结,不要参与普通会员间的争吵和冲突。在日常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零容忍度”原则,不徇私情,一视同仁,发现问题立刻处理。</P></DIV>
<>“不要参与普通会员间的争吵和冲突”</P>
<>那就是其他人吵架不要紧了?</P>
<>印象里闹的最欢的就是某些这里提到的三种人。</P>
<>自己处理自己?能做到?</P>
tlys 发表于 2006-4-12 15: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delphi</I>在2006-4-11 18:50:00的发言:</B><BR>
<>4、零容忍度原则从即日起生效,实施期限将另行公布,德迷公约的规定如果同零容忍原则存在冲突,以执行零容忍原则为准。</P></DIV>
<>上位法不能被下位法修改,这个也是常识吧。</P>
<>不多说什么了。</P>
寒冰倚天 发表于 2006-4-12 15: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霍亨索伦之鹰 发表于 2006-4-12 16: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世界杯之后呢?是不是一切照旧?
霍亨索伦之鹰 发表于 2006-4-12 16: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假设有人在拜仁版中挑衅,我们是否可以还嘴?
 楼主| delphi 发表于 2006-4-12 16: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tlys</I>在2006-4-12 15:06:00的发言:</B><BR><BR>
<>上位法不能被下位法修改,这个也是常识吧。</P>
<>不多说什么了。</P></DIV>
<>你已经说的很多,不要多说什么了……把联盟规定同国家法律混同,这个更是常识性错误,如果你是学法律的,我给你一个建议,法律不能越学越死,不是什么问题都可以用法律来套的。
<>物权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总有一些所谓的法律专家跳出来指手画脚,拘泥于个别字句,诚然,有些人喜欢咬文嚼字,但我相信更多的人还是希望这个规定能被更好的施行,让联盟变得更好。</P>
tlys 发表于 2006-4-12 17: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delphi</I>在2006-4-12 16:52:00的发言:</B><BR><BR>
<>拘泥于个别字句,诚然,有些人喜欢咬文嚼字,</P></DIV>
<>如果我的电脑显示的没错的话,你的头衔是“错别字猎手”,咬文嚼字这个词用给你也没什么大错。而且这个词本来就是褒义的,如果你猎不到的话,那才是对不起这个头衔了。是,我就是喜欢咬文嚼字,我不喜欢看到有人糟踏我们的文字,而且,我更愿意嚼的是那些明知错了还不承认的。</P>
<>我指出你的一些错误,你要是不愿意改我也没什么意见。只不过挑错这种事情,不是只有你一个人可以做。</P>
<>欢迎你封我,道理说不通了就可以采取强制,这也没什么奇怪的。</P>
 楼主| delphi 发表于 2006-4-12 18: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tlys</I>在2006-4-12 17:53:00的发言:</B><br><br>
<>如果我的电脑显示的没错的话,你的头衔是“错别字猎手”,咬文嚼字这个词用给你也没什么大错。而且这个词本来就是褒义的,如果你猎不到的话,那才是对不起这个头衔了。是,我就是喜欢咬文嚼字,我不喜欢看到有人糟踏我们的文字,而且,我更愿意嚼的是那些明知错了还不承认的。</P>
<>我指出你的一些错误,你要是不愿意改我也没什么意见。只不过挑错这种事情,不是只有你一个人可以做。</P>
<>欢迎你封我,道理说不通了就可以采取强制,这也没什么奇怪的。</P></DIV>
<>
<>我们不是在立法,这只是一家小论坛的规定,你用法律视角看待这个问题明显不对路,我们这些规定适合这个论坛的要求,我想,如果不是从善意而是从恶意的角度去看,再好的规定也能挑出错误来。</P>
<>你给我提出错误,我提出自己的看法,这是一个正常的流程,不存在封不封的问题,你也没有严重违反联盟规定,我有什么道理封你?但是我觉得你的心态很不好,你指出的错误,就一定是错误?对方只有改正一条路可以走?</P>
<>我也是学法律的,已经学了五年,未来可能还要学,一家只有一万多会员的小站点,公布了一条论坛规定,你抬出法理学指责一通,是不是有点驴唇不对马嘴?虽然我很不想看着你如此滥用法学常识,但是你提出建议这个是你的权利。</P>
<>其实凡是给人指出错误,不会是你现在这样的口气,你有一些怨气,而且不是因为这些规定本身造成的,我给你发了短信,咱们可以交流一下,你有什么不满可以在信中和我说,我会坦率的回答你,你看这样可以吗?</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12 18:49:50编辑过]
dukelena 发表于 2006-4-12 18: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tlys</I>在2006-4-12 14:53:00的发言:</B><BR><BR>
<>德国国家队等不等于德国队?<BR><BR>那么这句话里的第二部分“在拜仁版必须维护拜仁俱乐部的权威和利益”岂不是成了一句空话。<BR></P></DIV>
<>
<>怎么是空话了?</P>
<>在德国坦克版必须维护德国国家队的权威和利益,在拜仁版必须维护拜仁俱乐部的权威和利益,在德迷联盟的任何一个版面都不能出现恶意攻击、辱骂德国队的言论。</P>
<>德国国家队就是等于德国队,又怎么样。维护拜仁的权威与利益难道就必须“恶意攻击、辱骂德国队”?</P>
dukelena 发表于 2006-4-12 18: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tlys</I>在2006-4-12 15:06:00的发言:</B><BR><BR>
<>上位法不能被下位法修改,这个也是常识吧。</P>
<>不多说什么了。</P></DIV>
<>
<>上位法、下位法和联盟约定有什么关系么?</P>
<>不会你把联盟公约看作法律吧。</P>
October 发表于 2006-4-12 18: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伙儿发贴要三思啊
juninho 发表于 2006-4-12 19: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做个视足球如跑面噎死都不能吭声的人啊——玩笑,玩笑<img src=\"images/post/smile/dvbbs/em01.gif\" />
345543z 发表于 2006-4-12 20: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delphi  老朋友
kay 发表于 2006-4-12 22: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提供一个词汇表,不许使用此表所列以外的词汇
laoyang830410 发表于 2006-4-12 23: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我做起,严格遵守
超级大菠萝 发表于 2006-4-12 23: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delphi</I>在2006-4-12 18:32:00的发言:</B><BR><BR>
<>
<>我想,如果不是从善意而是从恶意的角度去看,再好的规定也能挑出错误来。</P></DIV>
<><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3f3f3\">这话说得没错,起码现在我就很怀疑那个tlys说上面那些话的动机。</FONT></P>
tlys 发表于 2006-4-13 08: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超级大菠萝</I>在2006-4-12 23:30:00的发言:</B><BR><BR>
<><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3f3f3\">这话说得没错,起码现在我就很怀疑那个tlys说上面那些话的动机。</FONT></P></DIV>
<>你当然可以怀疑,我说过我不惮以最大的恶意揣测别人,也不忌惮别人以最大的恶意来揣测我。
<>我的帖子是在你的规定出台之前写的,根据的是那之前所谓的公约,而且也是在拜仁的版里发的。可是你出台这个所谓的原则删我的帖子,就凭这一点,我就对你们的动机有看法。还需要其他的么。
<>至于这个什么大菠萝,拜仁版和你有什么关系?你们可以来捣乱,我们不能说话了?最看不上的就是那些打着德迷的幌子攻击拜仁的家伙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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