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llen 发表于 2012-7-6 12:29:27

风中凌乱的羊驼 发表于 2012-7-6 09: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哇喔,庄生对德民也有研究啊,请多指教。

说一点,物权行为/债权行为这个说法现在在学界已经开始慢慢的 ...

王泽鉴老师虽然强,但是我认为他那一套要是在天朝实行,还是有难度。尤其是非法律因素层面的阻力。

庄生梦 发表于 2012-7-6 12:39:35

dallen 发表于 2012-7-6 12: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怎么感觉你的风格像一位清华的、留德的老师?

呵呵,错觉。我是一位中国西部欠发达地区地方高校的、讲授民法、喜欢法理学、未留过任何学的普通教书匠。。。话说我要留过德,还要看别人翻译的德国民法典,不是自打耳光吗?

dallen 发表于 2012-7-6 12:43:25

庄生梦 发表于 2012-7-6 12: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错觉。我是一位中国西部欠发达地区地方高校的、讲授民法、喜欢法理学、未留过任何学的普通教书匠。 ...

西政?如果老师真的在学校的话,还是帮咱们多研究研究法条吧。
现实和学校脱节的真的很厉害。
能否请看看《合同法》第49、50条。
此外,“村”在民法上应当如何进行定位呢?
谢谢。哈哈。

风中凌乱的羊驼 发表于 2012-7-6 12:44:32

庄生梦 发表于 2012-7-6 12: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恩,可能是这样。首先那个财产转让类合同,看着就让人起疑,我手头的德国民法典,翻译的错漏百出,一时没 ...

那个卢谌、杜景林的版本么?我还买了两本,一本民法典,一本评注。

铁血战士 发表于 2012-7-6 12:57:52

胡绩溪和温天津。哈哈

这名字第1次听说。哈哈

dallen 发表于 2012-7-6 12:58:56

铁血战士 发表于 2012-7-6 12: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胡绩溪和温天津。哈哈

这名字第1次听说。哈哈

历史上都这么叫的。
比如,江泰州,朱长沙。

庄生梦 发表于 2012-7-6 13:12:48

风中凌乱的羊驼 发表于 2012-7-6 12: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个卢谌、杜景林的版本么?我还买了两本,一本民法典,一本评注。

我是郑冲、贾红梅的版本,据说你那个本子比我这个还要好些。。。

庄生梦 发表于 2012-7-6 13:16:27

dallen 发表于 2012-7-6 12: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西政?如果老师真的在学校的话,还是帮咱们多研究研究法条吧。
现实和学校脱节的真的很厉害。
能否请看 ...

呵呵,我研究生在西政读的,毕业后回家乡教书。我的母校很不幸,已经沦陷。。。但如果再给我一次机会,让我选择,我还会去西政读书,那里有我最好的三年阅读时光。。。

风中凌乱的羊驼 发表于 2012-7-6 13:17:52

庄生梦 发表于 2012-7-6 13: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是郑冲、贾红梅的版本,据说你那个本子比我这个还要好些。。。

老师大概没看,这两个人读的是同济大学,同济本来就是德国人创办的。

dallen 发表于 2012-7-6 13:19:39

风中凌乱的羊驼 发表于 2012-7-6 13: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老师大概没看,这两个人读的是同济大学,同济本来就是德国人创办的。

同济的法学的确一般。
不但比不上复旦 华政,于上海外贸和上大也是有差距的。

庄生梦 发表于 2012-7-6 13:29:59

dallen 发表于 2012-7-6 12: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西政?如果老师真的在学校的话,还是帮咱们多研究研究法条吧。
现实和学校脱节的真的很厉害。
能否请看 ...
49条表见代理行为、50条越权代表行为。有问题吗?两个行为简单的说前者有三方主体,后者只有两方主体,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是一个主体,代表人说什么,就等同于法人说什么,除非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越权,则失去善意的保护,否则代表人的行为一律对法人有效。。。
村是中国特殊的民事主体,说白了就是传统民法上的一个异己,本身角色混乱(村集体组织和村委会乱)、既不属于共有(因为共有实质上是私有,原则上可以由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但大家都知道,村民是不行滴)、也不是单独所有(因为主体是虚位的,结果就是集体财产成了无主物,国家想拿就拿),对内使村民的使用权经常受限,对外经常成为公权力插手农民私有财产的借口与工具,“村”就特马是一个中国民法独有的怪胎。。。这怪胎为谁服务,你懂滴。。。

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2-7-6 14:08:31

这一辈老百姓注定为房地厂商与银行打工了,所以人的思想也僵化了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从《德国民法典》看房价涨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