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区别,看德意足球理念的差异
以下文字均摘自郑玉波教授经典著作《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版)罗马法(P9):罗马人以其实际的天才,在实证法领域获得无比之成就,在罗马法体系中,一贯之世界观,乃系“个人主义”的思想,认为个人系法律之出发点,后世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之思想,实胚胎于此。
日耳曼法(P11):盖日耳曼之法律思想,系注重团体关系,认为个人乃全体之一肢,个人之权利乃为全体之利益而存在。
总结(P11):因而对于罗马之“个人主义”的法律思想而言之,日耳曼之法律思想,实属“超个人主义”的,两者恰恰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我个人还想补充一句(P16):然天下之事不能有利而无弊,利之极,即弊之渐。
静候羊驼、庄生、条顿指教则个。 别把古罗马人跟意大利人混为一谈。 意大利根古罗马有任何关系吗? 呵呵,楼主也许犯了历史错误。今天的意大利人乃古罗马人、哥特人、汪达尔人等混血后裔,中世纪以来的意大利早已经失去了古罗马的很多文化特质。 罗马是个很大的概念 遥远的她 发表于 2012-7-18 12: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楼主也许犯了历史错误。今天的意大利人乃古罗马人、哥特人、汪达尔人等混血后裔,中世纪以来的意大利 ...
哇哇哇,批判一片,看来犯了历史性错误。 大陆法系国家:以德、法、日为代表。这些算继承罗马法的吧。
英美法系国家:以英、美、港为代表。这些其实跟日耳曼法的联系比跟罗马法的联系更紧密一些。
我记得庄生说过,他认为英美法系只是形式上继承了日耳曼法的特点,(从这里开始,后卖弄是我加的)精神上其实还是同出一宗,罗马法、启蒙思想等等。
所以,法律和足球理念,没什么关系,over 风中凌乱的羊驼 发表于 2012-7-18 13: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大陆法系国家:以德、法、日为代表。这些算继承罗马法的吧。
英美法系国家:以英、美、港为代表。这些其实 ...
扯扯而已,羊驼不必当真哈。
坐等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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