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su_su 发表于 2012-7-20 11:57:00

哈姆太郎 发表于 2012-7-20 11: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年头,学法律的很容易被钓鱼。

微博上的钓鱼文都是吸引学法律的上钩。

是啊!只顾立场而不顾事实,要不得,只能被人耍了!
学法律都知道一句话: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可惜,道理是知道了,区别只在于做到做不到,做好做不好罢了!

justsu_su 发表于 2012-7-20 12:08:37

“刑罚重不重,不能光看纸面。司法实践中,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重。”他举例称,虽然《刑法》规定强奸罪的“顶格刑”是死刑,但一般只适用于3次以上并伴随暴力的极恶劣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强奸1次、仅涉及1名幼女的普通强奸,多数刑期只有3~5年。
“而嫖宿幼女罪的起步刑就是5年。在贵州习水案中,有3人获刑7年,有人判到10年,也有人判到14年。一般嫖宿幼女的刑期,大多在5~7年之间。”阮齐林说,考虑到嫖宿幼女罪一般属于“非暴力犯罪”,“道德因素在量刑中已经体现得很重了。”
针对15年“顶格刑”不够高的质疑,阮齐林教授强调,一般公众并不了解,判定某种罪在立法者眼里“性质严不严重”,主要看的是“起步刑”。而“最高刑”,则更多考虑的是“是否使用了暴力”,这就是为什么嫖宿幼女罪“起步高而顶格低”。
“比如《刑法》中规定,绑架罪的起步是10年,抢劫罪的起步是3年,我们就说绑架罪比抢劫罪性质重。但绑架罪的刑罚里,没有死刑,抢劫罪有死刑,因为暴力抢劫可能致人死亡,而只要绑匪不弄出人命来,不会定死罪。”他举例说。
在阮齐林看来,嫖宿幼女罪5年的起步刑,已经用比强奸罪更严重的定位否定了幼女拥有“性处理权”。

这段话,你应该重新再看看!

铁血战士 发表于 2012-7-20 12:52:17

在我们国家就是,惩罚太轻了。

比如叫兽说的这个XX幼女罪,还有酒驾。处罚太轻了。

看看欧洲和澳大利亚的酒驾。我对天朝是已经彻底绝望了。希望出一个强硬的党派。

风中凌乱的羊驼 发表于 2012-7-20 13:00:50

justsu_su 发表于 2012-7-20 12: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刑罚重不重,不能光看纸面。司法实践中,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重。”他举例称,虽然《刑法》规定强 ...

熊猫,真不想骂你,不懂就不要跳出来装逼,装逼装不好的时候就成傻逼了

前面不是有人说钓鱼么?今天还就把你们这些蠢鱼钓出来了

我国的刑法理论对两罪谁更重的比较方式的首先看刑种,刑种相同的看最高刑长度,最高刑重的就是重罪,
强奸最高刑是死刑,对啊,死刑<15年有期徒刑,回去请教下你语文老师,看不抽你两耳光,抽清醒点再来上网。

justsu_su 发表于 2012-7-20 13:03:49

风中凌乱的羊驼 发表于 2012-7-20 13: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熊猫,真不想骂你,不懂就不要跳出来装逼,装逼装不好的时候就成傻逼了

前面不是有人说钓鱼么?今天还 ...

哦,是嘛?请问是那本书这么写,我去好好学习下!

风中凌乱的羊驼 发表于 2012-7-20 13:27:54

justsu_su 发表于 2012-7-20 13: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哦,是嘛?请问是那本书这么写,我去好好学习下!

http://www.52lawyers.net/news/17930216.html
最后回一次傻逼

文中原话
“一般而言,甲乙两罪竞合且有如下关系时,两罪的轻重易于比较:(1)无论是最高刑还是起点刑,甲罪都高于乙罪时,说明甲罪重于乙罪。例如,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的起点刑是拘役,最高刑是死刑;第266条诈骗罪的起点刑是管制,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因此,集资诈骗罪重于诈骗罪。(2)甲乙两罪的最高刑相同,但起点刑甲罪高于乙罪时,说明甲罪重于乙罪。”

结论相近的还有张明楷教授,“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按照张明楷教授的归纳,所谓“特殊情况”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如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行为符合第141条到148条所列生产、销售假药罪等条款的同时,也符合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若第140条处罚较重,则按第140条处罚。第二种是“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也没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 根据这种观点,张明楷教授得出结论说,在嫖宿幼女的场合,不具备加重情节的,就按嫖宿幼女罪在5 年以上定罪量刑;具备加重情节的,则按强奸罪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区间内定罪量刑。

张明楷在《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一文中也说过

一方面,如果认为嫖宿幼女的行为不仅包括性交行为,而且包括类似性交的行为,而奸淫幼女仅限于与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那么,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罪就是交叉关系(奸淫幼女的不一定是嫖宿幼女,反之亦然)。对于交叉关系,应当采取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

不过对于你这种脑子里全是屎的人来说,反正死刑是轻于15年的,所以,张明楷等刑法学家的话应该是听不懂的。


哦,对了,再教你一招,你还可以继续问,张明楷是谁,没听说过

我不会说你脑残,因为脑残的前提得是有脑子

justsu_su 发表于 2012-7-20 14:12:58

风中凌乱的羊驼 发表于 2012-7-20 13: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http://www.52lawyers.net/news/17930216.html
最后回一次傻逼



嘿嘿!抛开其他法学家的观点不说,抛开是否通说不说!就说你提到的两种观点吧!
车浩观点:1、起刑点嫖宿5年,强奸3年,嫖宿高于强奸;最高刑强奸死刑,嫖宿15年,强奸高于嫖宿;不符合车浩两罪轻重比较的第一种情形;2,强奸和嫖宿最高刑不同,起刑点嫖宿高于强奸,第二种情形也不符;所以,只从车浩的观点,并不能判断嫖宿、强奸孰重孰轻!
张明楷的观点:”张教授的结论说,在嫖宿幼女的场合,不具备加重情节的,就按嫖宿幼女罪在5 年以上定罪量刑;具备加重情节的,则按强奸罪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区间内定罪量刑。“这里进行了一次划分,标准就是是否具备加重情节。不具备的适用嫖宿,具备则适用强奸。这说明,首先,张教授也未排除嫖宿幼女罪的适用;其次,张教授得出此结论之前的论述,”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等等,既然张教授得出结论:在不具备加重情节的情况下,应适用嫖宿罪,那就说明,张教授认为,在不具备加重情节的情况下,嫖宿重于强奸!
请问阁下引用的上述2种观点,是如何证明你的结论:强奸就一定重于嫖宿的?
又如何得出你所谓的:”我国的刑法理论对两罪谁更重的比较方式的首先看刑种,刑种相同的看最高刑长度,最高刑重的就是重罪“?
综上,还是阁下脑子好使,在下自愧不如!

哈姆太郎 发表于 2012-7-20 14:52:12

我想去挪威犯罪,享受五星级酒店监狱的待遇。

justsu_su 发表于 2012-7-20 15:00:53

哈姆太郎 发表于 2012-7-20 14: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想去挪威犯罪,享受五星级酒店监狱的待遇。

没了自主自由,五星级也无趣啊!

流逝 发表于 2012-7-20 16:52:25

妈妈的,嫖宿幼女就给受害的幼女做了一个法理上的定性,就说人家小姑娘都是自愿卖淫的,这尼玛能和强奸一样吗?

哈姆太郎 发表于 2012-7-20 17:07:25

justsu_su 发表于 2012-7-20 15: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没了自主自由,五星级也无趣啊!

谁说没有自由啊?
http://world.people.com.cn/mediafile/201107/28/F201107281435376152948616.jpg
你看看这监狱,这尼玛是监狱吗?
http://world.people.com.cn/mediafile/201107/28/F201107281435501989183652.jpg
太人性了,民主自由啊。
http://world.people.com.cn/mediafile/201107/28/F201107281435371030727999.jpg
我家里都没有这个监狱这么爽啊。
http://himg2.huanqiu.com/attachment/100506/f5550e0645.jpg
尼玛,我家还没有双开门冰箱和烤箱啊。

嗯,嗯,我真想去挪威犯罪!!!

风中凌乱的羊驼 发表于 2012-7-20 17:20:35

给你们主子舔菊也不是这样舔的,还拿出国外的监狱照片来,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qmq/article_2012071563731.html
中国农村养老难,老人故意犯罪入狱求温饱
监狱好的很啊,你去啊,温饱大大的有。

justsu_su 发表于 2012-7-20 17:35:16

哈姆太郎 发表于 2012-7-20 17: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谁说没有自由啊?

你看看这监狱,这尼玛是监狱吗?


我擦~这是挪威的监狱?乖乖~

dallen 发表于 2012-7-20 17:54:46

风中凌乱的羊驼 发表于 2012-7-20 09: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要我说,保留这个罪名也可以,直接十年以上到死刑,能“嫖”幼女的,非官即富,社会危害性更大,烦请叫兽找 ...

请问羊驼考过司法考试么?如果你考过的话,你会很了解阮叫授到底是神马角色的?

dallen 发表于 2012-7-20 17:56:49

justsu_su 发表于 2012-7-20 11: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没关系!你骂你骂的,我不还嘴!不过,说实话,能让你们这帮人不痛快,我很开心啊!

在我看来,嫖宿幼女罪没有单独立罪的必要。
直接按照强奸罪的从重情节进行论处。

Sea 发表于 2012-7-20 18:02:47

哈姆太郎 发表于 2012-7-20 17: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谁说没有自由啊?

你看看这监狱,这尼玛是监狱吗?


真不知道国内那些天天哭着喊着要民主、要自由的还赖在TG这儿干嘛?难道真等着给王师带路么?

Sea 发表于 2012-7-20 18:04:27

justsu_su 发表于 2012-7-20 11: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没关系!你骂你骂的,我不还嘴!不过,说实话,能让你们这帮人不痛快,我很开心啊!

复议!他们不把人恶心成自干五不罢休啊!

哈姆太郎 发表于 2012-7-20 18:09:18

Sea 发表于 2012-7-20 18: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复议!他们不把人恶心成自干五不罢休啊!

自干五就不要当了,

人家做自干五美分,咱们干吗要当自干五。

要做就做乌有。

Sea 发表于 2012-7-20 18:11:36

哈姆太郎 发表于 2012-7-20 18: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自干五就不要当了,

人家做自干五美分,咱们干吗要当自干五。


因为五毛软妹币比五美分多,人总要有点儿追求吧^_^

风中凌乱的羊驼 发表于 2012-7-20 19:04:25

dallen 发表于 2012-7-20 17: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问羊驼考过司法考试么?如果你考过的话,你会很了解阮叫授到底是神马角色的?

阮的确还是第一次,因为考试时根本就没听他的讲课,听的是其他老师的讲课。高倒是早就暴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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