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公布司法解释: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
两高公布司法解释: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9/09/c_117293022.htm9月9日下午3时,最高人民法院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造成被害人自杀等后果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解释》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规定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 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单位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 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内容,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果对他人犯罪活动不明知的,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以网络发帖要挟他人索取财物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要挟、威胁行为,无论是“发帖型”,还是“删帖型”,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网络举报即使部分内容失实 不属诽谤罪 与“网络反腐”不冲突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例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对于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同时又触犯其他罪名的,《解释》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虚假信息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解释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解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
惩处网络谣言将有法可依:个人违法所得超2万可入刑
http://legal.gmw.cn/2013-09/09/content_8848939.htm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 近一段时间,随着一些网络大谣被查处,一些专门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等活动的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策划营销组织”及“网络推手”陆续浮出水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9日)发布,将于9月10日,也就是明天开始实施。司法解释对于网络大谣的处罚有什么规定?中国之声记者采访了司法解释起草人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刘静坤。 到底哪些行为属于利用互联网络非法经营?刘静坤法官分析: 刘静坤: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互联网经营性的信息服务是实施许可的,所以一些不法分子,尤其是一些所谓的“网络公关公司”,他们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受人之托,有偿地为他人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另外一种情形是,他明知道是虚假的信息,也是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的服务。 司法实践发现,一些“网络水军”常常以合法外衣做伪装或者掩护。 刘静坤:大家都知道,现在有一些网络水军,他通过删帖或发帖这种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实践中更典型的的就是一些“网络公关公司”以帮人删帖、发帖为他的主要经营业务。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就是一些网络公司,它是合法注册登记的,它有自己正当的业务范围,但是它帮人删帖、发帖,这是它正当业务范围之外非法的业务。它都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而且扰乱了社会秩序,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的,就将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门槛是“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将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数额达到刚才所说数额五倍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将被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记者 孙莹) 原标题 [惩处网络谣言将有法可依:个人违法所得超2万可入刑]
哈哈,恐吓他人算寻衅滋事罪,很好,闪电专家可以坐牢了。 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3-9-9 19:41
哈哈,恐吓他人算寻衅滋事罪,很好,闪电专家可以坐牢了。
留下证据没? 呵呵,这就是为什么我这样一个学刑法的,最后对刑法不再感兴趣了。 哈哈,因言获罪,说话要小心咯 早晚的事,还真以为天朝人GDP第二,就现代化了?
和明朝那会,思想上进步不大, 5000次和500次的理由是什么??? 两高司法解释在执行中现偏差 最高法将统一标准据新华社电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对于规范网络管理、净化网络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出现对执法过程中存在个别偏失现象的质疑。最高法有关人士昨天表示,最高法已经对地方法院进行指导,将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 “500次”入罪参考司法先例 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为何要制定这样的量化标准?来源是什么? 最高法院的审判员杜曦明介绍说,这一司法解释参考了司法先例。2010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为淫秽电子信息“定刑”,就明确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打击的是信息的捏造者、发布者,而不是转发者。”杜曦明说。 执法出现“歪嘴和尚念歪经” 近年来,网络乱象愈演愈烈,明确划分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势在必行。专家表示,解释的出台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出台后,执法就成为大家最关心的问题。 “一个好的制度,执法最为关键,这一解释对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是一个考验。”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周赛军说。 高子程律师指出,司法解释出台后,实践中发现有“歪嘴和尚念歪经”的问题。为防止极个别的执法人员和执法机关利用这一善意的司法解释实施打击报复,要提高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严格执法,加强监督。 “解释既是授权,也是限定权力。”许兰亭律师认为,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刑罚是“最后的手段”,如果不构成犯罪,就坚决不能动用刑罚。 对于目前执行中出现的个别偏差,刘静坤审判员表示,最高法对此非常重视,已经对地方法院进行指导,并提出严格要求,将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并发布典型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规范。 对于“网络反腐”要积极核实 专家指出,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有利于依法打击网络犯罪,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网民的表达权,体现出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周赛军认为,解释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统一了办案标准,是一种办案的工具而不是管制的工具。因此在遏制网络社会犯罪的同时,不会伤害言论自由和保障人权。 “解释也是一种宣示性文件,告诉网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杜曦明说,打击和保护应该并重,不能压制批评的声音。对于“网络反腐”“微博反腐”,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积极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如果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则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
这个根本没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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