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强奸小女孩的新法案居然有这条?
《意见》第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谁看明白,这究竟是在闹哪样?难道15岁的小伙子就可以大胆强奸初一的女生?
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这需要作出详细解释了 真特么能编的文字
而且需要样例辅助解释
明显是要排除谈恋爱的情况啊 楼主,所谓的“发生性关系” 如果没有其他修饰词, 一概是指双方自愿。 也就是说一个15岁的男的和一个13岁的女的如果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话不算犯罪。
你所谓的“强奸” 是必须限定 “违背幼女意志发生性关系”。 什么屌意思 乱七八糟的,就这感觉。 拜托,不要真把专家当砖家
等哪一天你家上初中的小孩被警察以强奸罪抓的时候,你就明白今天这个条例的意义了 在这孩子越来越早熟的时代,原来的法律已经不适用了,就是这么回事 就是说像过家家一样的小儿小女偶尔自愿玩玩,不入罪呵呵,“偶尔”二字用得意味深长,不知以几次为界?严重后果指怀孕? 初中生开房又不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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