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瓦谢里采夫 发表于 2013-10-24 23:47:25

针对强奸小女孩的新法案居然有这条?

《意见》第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谁看明白,这究竟是在闹哪样?难道15岁的小伙子就可以大胆强奸初一的女生?

Benzil 发表于 2013-10-25 00:19:46

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这需要作出详细解释了 真特么能编的文字
而且需要样例辅助解释

Gallent 发表于 2013-10-25 01:01:02

明显是要排除谈恋爱的情况啊

锥子 发表于 2013-10-25 02:35:05

楼主,所谓的“发生性关系” 如果没有其他修饰词, 一概是指双方自愿。 也就是说一个15岁的男的和一个13岁的女的如果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话不算犯罪。

你所谓的“强奸” 是必须限定 “违背幼女意志发生性关系”。

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3-10-25 07:32:26

什么屌意思

Lothar 发表于 2013-10-25 08:49:17

乱七八糟的,就这感觉。

无心插柳2 发表于 2013-10-26 10:51:46

拜托,不要真把专家当砖家

等哪一天你家上初中的小孩被警察以强奸罪抓的时候,你就明白今天这个条例的意义了

费舍尔-斯密 发表于 2013-10-26 10:54:51

在这孩子越来越早熟的时代,原来的法律已经不适用了,就是这么回事

庄生梦 发表于 2013-10-27 00:12:34

就是说像过家家一样的小儿小女偶尔自愿玩玩,不入罪呵呵,“偶尔”二字用得意味深长,不知以几次为界?严重后果指怀孕?

北回归线 发表于 2013-10-27 22:32:29

初中生开房又不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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