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在刑警队"呕吐死" 3名刑警被轻判免刑
2013-12-18 12:55:21 来源: 法制晚报(北京)核心提示:2011年,于钢峰被河南项城警察带走3天后死于公安局,警方通知家属称其口吐白沫死亡。家属称于钢峰疑遭刑讯逼供。今年12月15日,河南项城法院未通知死者家属及律师,提前5天开庭并当庭宣判,3名警察获滥用职权罪,但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免于刑事处罚。
新闻回顾:河南项城公安局称1名嫌疑人“呕吐死”
两年前,32岁的于钢峰被河南项城市公安局民警带走3天后,家属接到警方通知,“于钢峰于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发急病,口吐白沫死亡。”
这件被媒体称为“呕吐死”的事件有了最新进展。记者今天获悉,3名民警近日被河南项城市法院判决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均被免于刑事处罚。
死者家属及其代理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张雨均称,在他们没接到法院提前开庭通知的情况下,法院于12月15日提前5天开庭并当庭宣判,违反了刑事诉讼法。
案件回放
青年被抓3天后死于公安局
于钢峰1977年出生,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腾庄村人,父母都是农民。生前,于钢峰在郑州做水果生意。
于钢峰的弟弟于钢领说,2011年10月23日,是于钢峰奶奶去世百天的日子,他按照当地习俗回家探望。当天13时许,于钢峰到达郸城县汽车站时,几名项城市公安局的民警将其带走。
3天后,于钢峰的家属得知,10月26日凌晨,于钢峰猝死在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办公室内。
2011年10月27日,项城市公安局给家属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中提到:于钢峰之所以被抓,是因为他于2011年10月22日上午,在项城市文化路农贸市场涉嫌盗窃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
《河南日报》也报道称,项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称:2011年10月22日,警方发现于钢峰有盗窃嫌疑,于次日将其抓获。于钢峰供述了伙同他人自2011年9月以来多次盗窃车辆的犯罪事实。
于钢峰的弟弟于钢领说:“事情发生后,政府部门曾经找到家里表示希望和解并赔偿,但金额一致无法定下来,后来没了音信。”
死者身上有伤家属疑遭刑讯逼供
2011年10月29日,经过一再要求,家属在项城市殡仪馆见到于钢峰的尸体。于钢领告诉记者,尸体有多处伤痕,双手呈黑紫色,手腕处及腿部有勒痕。
“我们怀疑哥哥遭遇刑讯逼供。”于钢领说,“哥哥身高1.75米,体重85公斤。死前身体健壮,无心脏病,无高血压,无任何遗传性疾病。”
记者从于钢领处了解到,至今家属依然没有拿到任何书面的死亡原因鉴定报告。“当时公安局的民警只是给我父亲读了一下,说于钢峰肋骨断裂4根,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于钢峰家属的代理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雨表示,当时警方对于钢峰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但地点不是于钢峰的家里,而是刑侦大队的办公室。
而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开庭提前
律师:法官同意按原时间开庭
律师张雨告诉记者,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自己和本所另一名律师刘文元曾经代表家属向法院提出调解,还与法官对此进行过商谈。
“本月12日上午,我接到项城法院的电话,表示调解未获得支持,本案定于12月20日开庭。”他说。
确定开庭日期之后,身在北京的张雨律师立即订了12月18日北京开往周口的K401次列车车票。
但12日下午,张雨律师再次接到项城法院的电话,表示要提前到本月15日开庭。张雨律师说:“我当时表明15日早有其他安排,并买了18日去项城的火车票。最后法官同意仍于12月20日开庭审理。”
提前5天死者家属称未接到通知
2013年12月16日,于钢峰的父亲来到项城市人民法院递交材料,法官的一句话让这个60多岁的老人一下子呆住了:“你来晚了,昨天已经开过庭了,这些材料应该庭前提交。”
原本定于本月20日的庭审为何突然提前了?于钢峰的父亲蒙了。
“律师不知道,我们家属也不知道。”于钢领告诉记者,“法院的陈矿法官一直说他给我的父亲发送过短信通知,可是我父亲是个文盲,其他人也仔细搜索过父亲的手机,没有法官所说的那条短信。”
于钢领说:“其实他们有很多种方法可以联系到我们,打电话、发短信,甚至联系乡政府和乡派出所都行。”
张雨说,从2011年10月份案发公诉,用了两年时间,但从公诉到开庭宣判,只用了一个多月时间。
法院判决
三名被告人对检方指控没有异议
昨天,于钢峰的家属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记者也通过不同渠道拿到了该文书。
判决书显示,张向华是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兼一中队长,马良冀是项城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刘威力是项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侦查员。
项城市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份,三名被告人在侦查于钢峰涉嫌盗窃犯罪一案中,对犯罪嫌疑人于钢峰违法超时传唤,违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以至于于钢峰在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引起人民网等众多新闻媒体报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判决书的记载,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均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张向华的律师表示,被告人是执行局领导的命令,恶劣的社会影响并不存在,2012年7月31日后媒体上就基本没有报道了,以前的报道也是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公开透明所致。
该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是滥用职权,但尚达不到犯罪的程度。
为图方便监视居住地在刑侦大队办公室
根据张向华供述,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应为一家宾馆,执行人应为派出所;但为了办案方便,实际在刑侦大队办公室执行,执行人是刑侦大队的警察和巡防队员。
马良冀供述,于钢峰是自己和其他民警一起抓的,他也交代了盗窃7辆面包车、所得赃款用于本人吸毒的情况。他表示,执行地点是张向华定的,并安排大家做的,自己知道这样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看押人员周某证言,10月25日晚上11点40分左右,于钢峰说拉肚子,结果一进厕所就吐。几分钟后,他回到办公室,坐在地上口吐白沫,头一歪就倒地了。
之后,看押人员将事情汇报给张向华,之后打了120。120医生到后进行了抢救,但到医院时人已经不行了。
看押人员张某作证称,当时于钢峰坐在讯问椅上,一只手被铐着。晚上11点多上厕所时,“身体有点抖脸上有汗”,在厕所外能听到呕吐的声音。
但被告人及所有证人都表示,看押于钢峰期间,没有殴打他或对他进行体罚。
仨民警滥用职权成立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是:三名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判决日期和开庭日期一样,是12月15日。也就是说,案件是当庭宣判的。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身为民警,在刑事诉讼中不认真依法办案,对嫌疑人超时传唤,滥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考虑到3人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书中还认定,于钢峰在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经过司法鉴定,死亡原因为“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鉴定认为,从所送头发中检出吗啡成分,不排除其双下肢曾较长时间处于限制活动状态(如坐审讯椅),结论是于钢峰系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家属和我对这份司法鉴定都不认可。这份鉴定回避了很多关键问题,且没见到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张雨告诉记者。
最新进展
项城法院:开庭已通知家属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电话联系了审理该案的法官陈矿。
陈矿告诉记者,12月12日,自己已经通过电话和短信方式通知了于钢峰的父亲,“打电话没有接,就发了短信通知,包括开庭时间和地点等等。”
对于于钢峰家属表示根本没有接到电话和短信的说法,陈矿说:“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可以去通信公司查。”
针对于钢峰家属的代理律师和陈矿商讨更改开庭时间的事情,陈矿表示确有其事,“我给他打电话说改变时间,他说不行,但我根本没同意,依然告诉他按照更改后的时间开庭。”
陈矿告诉记者,自己已经尽到提前通知的义务,“我还跟于钢峰的妻子联系过,但他的妻子拒绝出庭。”
今天上午,记者拨打于钢峰妻子的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
于钢峰的弟弟告诉记者,“出事后,嫂子就离开了家,电话号码也换了,孩子和老人再没有管过。现在她到底在哪,有没有重新嫁人我们都不知道。”
警方暂未回应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同时联系了原项城公安局政委张国营。
张国营告诉记者,其目前已经从公安局调走半年,现在并不清楚该事件的进展。
记者问张国营关于“呕吐死”案的案发经过等问题,他也只是说记不清了,并且已经调离,不方便谈论。
记者随后拨打项城市公安局宣传科魏科长的电话,但截至记者发稿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代理人说法
是否申诉还在和家属商量
昨天,张雨律师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提前开庭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开庭三日前通知”的规定。
他认为,这种剥夺代理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权利的做法严重违法。
张雨告诉记者:“不仅如此,法院判决书中,被告人被判处滥用职权罪的理由部分,说得太牵强。而且,判决书通篇只字不提死者家属和律师有无到场、为何没有到场。”
他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没有上诉权,目前他只能和家属商量,是等到判决生效后直接申诉,还是到检察院要求检方抗诉。
专家观点
律师拒换时间应协商
针对此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表示,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受害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
此案当中,法院曾与律师进行联系,协商开庭时间变更为15日,而作为代理受害人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两部分的律师,已明确表示15日开庭自己不便,并已做了20日开庭的准备,即对法院的提议表示拒绝。
在此情况下,法院应该和被害人律师协商开庭时间。
可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请检方抗诉
采访过程中,法院一方称给于钢峰父亲发了关于开庭改期的短信,但后者称没收到。
洪道德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在本案中,法院实际开庭的时间为15日,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在11日通知相关人员开庭时间。“很明显,法院12日下午才告诉律师时间做更改,已违反了此条规定,从程序上已经违法。”洪道德告诉《法制晚报》记者,受害人家属可以以“程序违法”为由,到检察院提请抗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http://img1.cache.netease.com/cnews/css13/img/end_news.png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NN113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