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民警贪污80万获刑18年 索贿不成反遭举报
2014年01月09日 07:36 来源:中国江苏网 http://i3.chinanews.com/2011/news/images/1.png参与互动(0)0
陈某某原本是南京某经侦支队的一名民警。2008年,在参与办理一起经济犯罪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掌握了一涉案人员银行卡密码,他竟然安排朋友从中提取近80万用于自己购车。2011年,他又以为涉案人员撤销网上通缉为名索贿50万元;还有一笔120万索贿未遂。法院最终判其犯贪污及受贿罪,两罪并罚合并判处18年,没收80万元。其贪污的近80万元发还给了南京市公安局,受贿款50万没收上缴国库。
两项罪状
贪污
从嫌犯银行卡里取走80万
陈某某原本是南京经侦支队的一名民警,负责经济案件的侦查。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开展“雷霆一号”专项行动,专门打击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的犯罪活动。陈某某被抽调参与办理该项专案。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07年,他接手了一个案子,涉案人员吴某的银行卡、身份证被依法控制。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掌握了该银行卡密码。次年初,他安排一个朋友多次前往吴某的银行卡所在的银行取钱。公诉机关发现他总共提了近80万元。陈某某用这笔钱买了一辆车。
索贿帮忙撤销通缉令索贿50万
“雷霆一号”专案行动还在继续,陈某某伸出去的手也没闲着。2011年下半年,他参与侦查另一起经济犯罪。涉案人员蔡某尚在通缉之中,陈某某再次动用手中的权利,称可以为撤销蔡某网上的通缉令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称,他的确在后来具体经办蔡某的案件相关法律手续时,通过中间人方某向蔡某索取了50万元。不过,陈某某是否真的为蔡某撤销通缉令,在陈案中,记者并未发现有明确交代。
戏剧性案发
再次索贿120万不成被举报
“雷霆一号”专案行动中,警方铁拳打向南京一家涉案单位南京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某某又将“黑手”伸向这家公司。该公司涉嫌利用虚开增值税发票,非法所得1449万元。警方扣押了这笔款项,经侦支队指派陈某某办理扣押款的后续工作。陈某某以可以帮助返还部分扣押款给涉案单位为由,通过中间人向公司负责人索要120万元的好处费。
然而这次陈某某栽了,对方不但明确表示不会给他财物,而且还向检察机关举报——陈某某的犯罪情况被检方慢慢掌握。庭审交锋
辩解
80万不是他取的50万是朋友给的
2013年,陈某某涉嫌贪污、受贿案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控方认为陈某某已经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上,陈某某对检方指控其一次贪污、两次索贿(一次未遂)的犯罪指控一一否认。
关于第一笔从吴某银行卡中提取近80万元的指控,陈某某辩称,首先他未向吴某索要银行卡密码,也未向检方指控的帮忙取钱的朋友提供吴某的银行卡和身份证。而且证言都是在相关证人被监视居住期间获取的,这个取证方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他认为对其贪污近80万元的指控证据不足。
至于第二笔50万元,他的解释是,他与中间人方某有经济往来,那50万元是方某给他的佣金。他说这笔钱既不是蔡某的钱,也与撤销对蔡某的网上通缉无关,所以受贿50万元也不能成立。他的辩护人也称,50万元是陈某某与方某合伙赚取的融资佣金,而且他尚未实际控制这笔钱。
审查
证据足以认定贪污受贿罪名成立
法院审查后,对陈某某提出的异议均做出了反驳。在80万的犯罪事实中,几名证人都因协助陈某某支取赃款,才被侦查机关监视居住。办案机关在指定地点对他们进行询问,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法庭认定,侦查机关对证言的收集合法有效。
关于50万的受贿款,法院调查发现,陈某某通过方某向蔡某索贿后,蔡某就安排朋友将钱汇至约定的某公司账户。该公司将这笔款标记为向陈某某的借款,并且已经向陈某某妻子的账户支付相应的利息。在这一过程中,方某仅是居间介绍人,即便方某与陈某某之间有经济往来,但实际掏这笔钱的人是被通缉的蔡某。
关于扣押某公司1449万元中,索贿120万元的事实,法院认为,尽管索贿并没成功,但他依然利用了职务便利。而且最后是由被索贿人举报才案发的,这并不影响陈某某索贿犯罪的成立。
法槌落下
获刑18年没收财产80万
贪污的80万发还给公安局,受贿款50万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公共财物近80万元。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向他人索要财物170万元,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而且陈某某属于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尽管索要120万元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但他归案后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对未遂部分不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30万元;以受贿罪判其13年,没收财产5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此外,贪污款近80万元发还给南京市公安局,受贿款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文中除陈某某,其他为化名)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