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已婚已育男博士组织7名男性聚众淫乱获刑
2014-01-16 02:11:00 来源: 东方网东方网1月16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吴明(化名)三十而立,拥有名校博士学位,有体面的工作,已结婚生子。他在QQ群里发布男同性恋网友聚会活动的信息,组织其他7名男子参加聚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去年9月2日开始,吴明在多个QQ群里发布男同性恋网友聚会活动的信息,吴明最终确定了7名网友参加聚会。
9月7日中午,吴明携带相关用具来到徐汇一连锁酒店开了一间房间。15点,8人全部到齐。吴明提议活动开始。于是,几人沐浴后,便各自扮演起了不同的角色,开始了淫乱活动。当天16点30分,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将正在宾馆房间内从事淫乱活动的8名裸体男子全部抓获。据了解,参与聚众淫乱的8人中,有2名是名校博士,还有4名硕士或在读硕士,大多数人都有体面的工作,有些甚至已有老婆和孩子。8名人员当中最小的20多岁,最大的40多岁。8人当中甚至有两人是专门从外地来沪参加聚会。
前天,徐汇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8名男子庭审时对其行为供认不讳。除吴明被判处拘役5个月外,其他7名参与者也分别被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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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老同就自己搞,就别结婚生子,你考虑过小孩同学怎么看你家小孩,多被人歧视,心理有阴影,最恶心那些老同在外面胡搞,把病带给家人,这种人就是人渣。 7个大老爷们在宾馆里搞什么!
好奇怎么会接到群众举报,难道声音太大了? 首先同性恋群体应该受到保护。我个人虽然厌恶跟看不上炮娘,但是我坚决拥护他们的人身自由。
第二这种七八个男人连续进入一个客房。我相信举报的原因不是聚众淫乱应该是怕进行毒品交易。 全给送集中营去! 想起来就有点恶心啊~
还你妹的博士,老婆孩子以后怎么见人啊?诶,造孽~~~ 十分好奇的是相关用具是何物?{:soso_e113:}菊花一紧 心不在山 发表于 2014-1-16 12:48
十分好奇的是相关用具是何物?菊花一紧
估计男用女用的自慰器都有,重要的是屁股洗干净,不然臭臭的。 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4-1-16 12:50
估计男用女用的自慰器都有,重要的是屁股洗干净,不然臭臭的。
最性福的还是这些用具,爆了多少菊花啊 这也犯法?? 尽管非常普世,非常国际接轨,但我还是觉得按照元首的办法送毒气室比较好 恋曲2000 发表于 2014-1-16 13:24
尽管非常普世,非常国际接轨,但我还是觉得按照元首的办法送毒气室比较好
哈哈,能根治这种人也就是元首和主席
想当年主席能叫西北阿訇竞当养猪能手,据说前段内塔尼亚胡访华还专门取经了 纳瓦谢里采夫 发表于 2014-1-16 13:29
哈哈,能根治这种人也就是元首和主席
想当年主席能叫西北阿訇竞当养猪能手,据说前段内塔尼亚胡访华还 ...
人类进入现代社会才一百年,多数人能吃饱饭才几十年,就整出这么多幺蛾子。 搞老同也不是现代社会才有的,早就有啦,我反对是,老同可以有自己圈子,就别祸害自己老婆孩子,尤其注意安全,别传播艾滋,有点社会责任。 Gallent 发表于 2014-1-16 13:14
这也犯法??
有明文规定的聚众淫乱罪的,这个确实犯法.... 锥子 发表于 2014-1-16 14:43
有明文规定的聚众淫乱罪的,这个确实犯法....
明文还规定要是一群女同在胡搞,也是聚众淫乱?那人和动物有没有 锥子 发表于 2014-1-16 14:43
有明文规定的聚众淫乱罪的,这个确实犯法....
同性间进行有偿性行为,算不算卖淫嫖娼啊? 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4-1-16 14:48
明文还规定要是一群女同在胡搞,也是聚众淫乱?那人和动物有没有
一群女同的话也是违法的。
必须有3个以上成年人,至于是否有动物无所谓,如果是2个人和一群动物的话不算。 neticeman 发表于 2014-1-16 14:49
同性间进行有偿性行为,算不算卖淫嫖娼啊?
我国刑法规定的“性行为”特指男女间生殖器互相插入的行为。
KJ, GJ,以及其他一些异化的行为都不被认可为“性行为”。因为同性间不会进行“性行为”,所以按法律的话是不算卖淫嫖娼的....
同样,你找妓女 KJ GJ也不算卖淫嫖娼。
现在很多的强奸幼女的案件判的很轻,就是因为没有进行“性行为”,所以只能按猥亵罪论罪。 整篇新闻,最看不起举报的人,其次就是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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