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问路等为借口强奸13名幼女被执行死刑
2014-05-11 18:41:12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法制网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和执行命令,5月8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强奸13名幼女的重犯赵某某押赴刑场,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赵某某,男,现年41岁,初中文化,系德州市德城区无业人员。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11年4月期间,他携带刀子等作案工具,在德城区、运河开发区境内多以问路、帮忙搬东西为名,先后将13名幼女骗至偏僻处,采取肋迫、恐吓等手段强奸。这些幼女大都8至13岁左右,其中强奸既遂7人、未遂6人。
德州中院一审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遂以强奸罪判处赵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作出后,赵某某对此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http://img1.cache.netease.com/cnews/css13/img/end_news.png 本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N124
真是畜生…… 枪毙一百次都不为过,人渣中的人渣 适合当校长 这种人 应该株连 以后真心希望每个城市台都有法治节目,一周一期,还是一天一期,这种毁了小女孩一辈子的人渣就应该警示后人,那些伪君子、人渣、色情狂好好看看,这就是你们的下场。 凌迟吧、乱世必用重典。 这种人应该满清十大酷刑来伺候 死刑过重,强奸罪的伤害程度无非是和特定的文化传统有关。在西方古代社会甚至有抢婚的传统,所谓抢婚实际上就是强奸。如今由于大多数社会对性观念较为保守而使得性侵犯成为重罪,它实际上是一种对文化观念的伤害。实际上,人的生命永远是最宝贵的。慎用死刑。 遥远的她 发表于 2014-5-11 22:44
死刑过重,强奸罪的伤害程度无非是和特定的文化传统有关。在西方古代社会甚至有抢婚的传统,所谓抢婚实际上 ...
人的生命宝贵,人的尊严与未成年少女的精神健康就不珍贵?! 遥远的她 发表于 2014-5-11 22:44
死刑过重,强奸罪的伤害程度无非是和特定的文化传统有关。在西方古代社会甚至有抢婚的传统,所谓抢婚实际上 ...
言之有理,不过以中国当下这种礼崩乐坏的状态,您的想法有些超前了。 就应该死刑!人渣!残害了这么多小女孩。 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4-5-12 05:38
人的生命宝贵,人的尊严与未成年少女的精神健康就不珍贵?!
我没说少女的精神健康不重要,我谈论的是惩罚的程度问题。任何法律惩罚都有一个量化问题,事实上,中国是世界上少数的还未取消死刑的国家或死刑判罚过多的国家。 遥远的她 发表于 2014-5-14 02:29
我没说少女的精神健康不重要,我谈论的是惩罚的程度问题。任何法律惩罚都有一个量化问题,事实上,中国是 ...
有死刑或者死刑过多就说明中国法治不如欧美,中国人传统思想,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罪大恶极的人就应该判处死刑,这是中国人的共识,换做是你的亲人,如果被坏人故意杀害,你难道不希望法律严惩,于公于私,死刑都是告慰逝者,警示犯罪的最佳手段……相反的是,在欧美,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囚犯反而在监狱获得优待,在中国,大多数中国人怎么想,一个杀人犯,没有判处死刑,反而挺快活,他们的家属是什么心态,社会又是什么发反应! 遥远的她 发表于 2014-5-11 22:44
死刑过重,强奸罪的伤害程度无非是和特定的文化传统有关。在西方古代社会甚至有抢婚的传统,所谓抢婚实际上 ...
为什么要用西方的传统文化来衡量?这个标准就错了!中国有自己的传统和标准! 中国要避免的是冤假错案,以及不经过公检法司法程序,直接判刑;废除死刑不是中国司法所需的,真有这一天,任何家庭都会担心一个犯罪分子闯入家门,洗劫一空,并且杀人灭口……反正也没有死刑,顶多坐牢…… Ralf1984 发表于 2014-5-12 12:37
安徽人表示档期很忙,,,,,
你优等民族一枚 Ralf1984 发表于 2014-5-12 12:37
安徽人表示档期很忙,,,,,
有请版主.. 本帖最后由 gdchess拜仁拜仁 于 2014-5-15 08:38 编辑
流逝 发表于 2014-5-12 12:29
言之有理,不过以中国当下这种礼崩乐坏的状态,您的想法有些超前了。
我也觉得死刑过重。女人的性权力被抬到过高的地位了。反过来,如果女人以色勾引多名男子,骗取钱财,那女子会被判死刑吗?不会!中国法律就是太帮着女人。或许中国Z F 就是打算从法律开始,普及一种女尊男卑的精神,好让女人逼男人买房子,从而拉动消费吧!看看那么多回贴人义愤填膺,说要株连九族什么的——女人的权利就这么至高无上的吗?比一个人的生命还重要吗?
再看细节,这个男士没杀害一条人命,采取的手段是“肋迫、恐吓等手段强奸”而不包含暴力。难道,这种所谓的“强”奸,女方一点责任都没有?有没有可能对方自愿(当然幼女即使自愿也是“强”奸,但恶劣程度远远不及暴力吧),然后事后告强奸呢?这种死刑判决真的是宣誓了一种精神,就是“女尊男卑”已经是比男人的生命更神圣不可侵犯了。这就是中国的法律。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