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悉河雄鹰 发表于 2014-5-22 14:20:23

庄生梦 发表于 2014-5-22 14:04
  看哪个领域,在宪政与法治的制度研究中,大宪章基本上是一切文字表达必然提到的制度根源,也是英国不 ...

其实我不仅有价值预设,连答案预设也有。。。
我本意就是想看看国人中对教科书上几乎不提的宗教改革理解的有多少,呵呵

我这个是有目的的,是想启发对于全球绿化(穆斯林化)真正解决办法的讨论

西天冷月 发表于 2014-5-22 14:49:01

本帖最后由 西天冷月 于 2014-5-22 14:50 编辑

威悉河雄鹰 发表于 2014-5-22 14:20
其实我不仅有价值预设,连答案预设也有。。。
我本意就是想看看国人中对教科书上几乎不提的宗教改革理解 ...
全球绿化,似乎言过其实了吧,不说别的,占全球人口近三分之一的所谓中华文化圈就不可能是穆斯林化,倒是华人尤其是大陆华人对宗教信仰的极端功利化乃至娱乐化成为一大特色。据说中国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基督教国家了,不过教徒们对待自己选择的信仰的态度就像是买保险或者参加俱乐部

威悉河雄鹰 发表于 2014-5-22 15:00:52

西天冷月 发表于 2014-5-22 14:49
全球绿化,似乎言过其实了吧,不说别的,占全球人口近三分之一的所谓中华文化圈就不可能是穆斯林化,倒是 ...

额。。我就那么一说,只是一个趋势而已,不是说要50%以上才叫全球。。。
至于天朝的宗教,当笑话看就行

truelie 发表于 2014-5-22 15:28:24

纳瓦谢里采夫 发表于 2014-5-21 15:01
天朝语境下,几大革命重要性应该如下顺序:

十月革命,工业革命,法国大革命,文化大革命

这话不对,文革排那么后面?
毁灭要比进步容易得多

Frings8 发表于 2014-5-23 09:31:27

庄生梦 发表于 2014-5-22 14:04
  看哪个领域,在宪政与法治的制度研究中,大宪章基本上是一切文字表达必然提到的制度根源,也是英国不 ...

我主要是对大宪章时期的税收制度感兴趣
按说英国和法国的革命导火索都是加税么
前段看南海危机的资料,发现当时虽然是泡沫,但设计的很有美感呀。

庄生梦 发表于 2014-5-23 11:15:44

Frings8 发表于 2014-5-23 09:31
我主要是对大宪章时期的税收制度感兴趣
按说英国和法国的革命导火索都是加税么
前段看南海危机的资料, ...

  “美国革命”又何尝不是起源于“无代表,不纳税”的政治契约自觉呢?这种自觉说白了就是“大家的事花大家的钱,但得由大家商量着办”,而不能“以大家的名义花我们的钱,但却是你一人说了算”,契约关系就是有来有往,一种自然正义即在其中。。。
  南海公司那档事儿是否也是每个“资本主义国家”都必经的路呢?我不懂经济学和经济史,但记得好像类似南海危机这种事更早的还有荷兰吧,记得有一集《公司的力量》专门说过这个事儿。。。近代的公司股份这些东东最早就是从航海贸易事业中产生出来的,分散投资者风险的同时也必然给社会带来风险吧,你是内行,肯定有深刻认识。。。

纳瓦谢里采夫 发表于 2014-5-23 11:31:55

举个例子吧,都是探险家,也爱写东西,英国的利文斯通和中国的徐霞客在各自文化中的地位,就能看得出来------中国和西方的判断基点就很不一致,所以在天朝语境下探讨一些西方命题,本身也是很拧巴的事

此外,即便是天朝人来描述利文斯通的时候,他本身强烈的宗教因素也不是描述的重点,但其实这应该算是其本人的主推动力

说到这,其实很理解刘获奖人关于文化的一句话,老衲也有体会,最大的缺陷就是英文不好,我觉得在母语背景下探讨某命题应更得其手

威悉河雄鹰 发表于 2014-5-23 14:15:27

庄生梦 发表于 2014-5-23 11:15
  “美国革命”又何尝不是起源于“无代表,不纳税”的政治契约自觉呢?这种自觉说白了就是“大家的事花 ...

对了,问你个事
从法理角度上来讲
预谋仇杀和喝醉酒了一发火就杀了个陌生人(类似所谓的激情杀人)
哪个更严重?

Frings8 发表于 2014-5-23 14:30:26

庄生梦 发表于 2014-5-23 11:15
  “美国革命”又何尝不是起源于“无代表,不纳税”的政治契约自觉呢?这种自觉说白了就是“大家的事花 ...

回头看南海泡沫的控盘方法,放到世纪之间的天朝都不过时,感觉去年美帝有些股票都有类似痕迹
放到几百年前,骗到牛顿很正常。

庄生梦 发表于 2014-5-23 17:27:08

威悉河雄鹰 发表于 2014-5-23 14:15
对了,问你个事
从法理角度上来讲
预谋仇杀和喝醉酒了一发火就杀了个陌生人(类似所谓的激情杀人)


  肯定是前者更严重(在主观恶性与客观恶性上均是),如英美法有预谋的杀人几乎肯定可入1ST或2ND MURDER,而激情杀人只有很少的情况入2ND,大部分情况下都只是manslaughter。。。这种认识在其他国家也大略相同,如果激情杀人只是人的原始兽性的遗留,那预谋杀人则是以理性为恶,主客方面均为更大的恶,即使是某些看似有某种“正当性”的复仇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视为更恶的行为(道德方面另说)。。。

  老衲说的那个辛案纯粹是技术细节问题,说白了就是警方立功心切没有将工作作到绝对扎实连累了检方,活该人脱罪,至今我还没有发现英美法因为诉罪的轻重而对程序正义有不同要求,可能是在人们心中有这样的心理预设,但不可能是法律的规定,英美法可能是功利考量最少的法律体系,凡涉及到罪与非罪的定性问题,再次的罪名也必须严守宪法引申出的一系列程序正义规则,不是说只要是轻罪就可以在程序上有所妥协了,这点耶林在《权力斗争论》中对英美民族的那种“较真儿”劲儿曾给予过高度的赞美,认为他们是天生对正义高度敏感的民族。。。

纳瓦谢里采夫 发表于 2014-5-23 18:11:28

庄生梦 发表于 2014-5-23 17:27
  肯定是前者更严重(在主观恶性与客观恶性上均是),如英美法有预谋的杀人几乎肯定可入1ST或2ND MURD ...

看来老衲表述误导老庄了。。

威悉河雄鹰 发表于 2014-5-23 19:58:53

庄生梦 发表于 2014-5-23 17:27
  肯定是前者更严重(在主观恶性与客观恶性上均是),如英美法有预谋的杀人几乎肯定可入1ST或2ND MURD ...

可是我有个问题哎,因为我觉得从社会危害性上有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对整个社会产生恐慌的大小
从这方面讲,对一个普通人来讲,如果假设社会上有一定数量的预谋杀人者逍遥法外,我想我不会多害怕,尽量不得罪人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有一定激情杀人的人逍遥法外,那我就不得不天天担心了。
因为防不胜防啊,谁TM知道他时候来激情啊?

纳瓦谢里采夫 发表于 2014-5-23 20:20:02

第一,社会危害性取决于社会恐慌性,不是一个正确的前提,第二,即便正确,激情杀人也不一定有蓄意杀人造成的恐慌大,设想一下一个小城市出现连环杀手的局面,第三,激情杀人犯几乎不可能漏网,哪怕非死刑,但法律上的惩罚没跑。所以,激情杀人对社会的影响是更有限度的

cheufan 发表于 2014-5-24 11:06:02

只有宗教改革在100年后引发全欧的三十年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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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大家觉得人类近代史上哪个改革/革命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