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的悖论(2)
本帖最后由 gdchess拜仁拜仁 于 2014-9-30 12:13 编辑标题之所以加个“(2)”,是因为我之前发表过关于悖论的问题。今天我发的这文章,和婚恋关系不大,但却是社会上很常见的悖论或者说是错觉。有些事情,我们需要仔细用逻辑思维思考,才能减少被骗的机会。
有个很著名的案叫辛普森杀妻案。这件案,我对无罪的判决是很信服的,符合法理。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所说的其中一句话是句悖论,这种悖论看上去有道理,需要仔细辨别方能发现破绽。律师的话是这样说的:
“控方认为,由于辛普森有虐妻行为,所以怀疑辛普森杀妻。经调查,在这一地区有虐妻现象的家庭很多,但这些虐妻的丈夫当中,只有1%的丈夫是把妻子杀死了的。所以,辛普森并不那么可疑。”
解答:
事实上,如果考察“在‘一个家庭丈夫对妻子有虐待’的前提下,最后丈夫把妻子杀死”这种事情,概率的确不足1%,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丈夫的确不算可疑。但是,本案件需要考察的是“在‘一个家庭丈夫对妻子有虐待,且妻子最后被杀死’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凶手刚好是丈夫”这样的事情。这是一个条件概率的问题,但我们需要明白条件是什么,我们又要考察什么事情的概率。
如果真要说统计数据的话,“在‘一个家庭丈夫对妻子有虐待,且妻子最后被杀死’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凶手刚好是丈夫”这样的事情,概率高达90% 。从这点来看,辛普森的确可疑。
一个逻辑试题啊,控方瞄的挺准 埃尔茨 发表于 2014-9-30 11:02
一个逻辑试题啊,控方瞄的挺准
能发现逻辑错误吗?控方律师当时没发现问题,未能及时提出反对。 有什么能证明辛普森不是那1%里面的一份子? Vogelscheuche 发表于 2014-9-30 11:28
有什么能证明辛普森不是那1%里面的一份子?
兄弟,无罪推定啊! gdchess拜仁拜仁 发表于 2014-9-30 11:06
能发现逻辑错误吗?控方律师当时没发现问题,未能及时提出反对。
没觉得有啥问题啊~ 这世界荒唐的事实在太多。 这案子,辩方律师牛逼在于调取了美国白人警察的讲话录音,直接让陪审团认为这厮是个种族歧视分子,另外调查程序确有不当。
这没有逻辑问题,即使加上“妻子最后被杀死”的条件,一样不是100%,只要不是100%,就有合理怀疑,仅凭这个(其他重要证据不能呈堂的情况下)就不可能建立必然性证据链条而钉死被告。。。所以逻辑没有问题,只是辩方故意有所选择的修辞而已,是个即便被对方推翻了也无法撼动合理怀疑的小伎俩。。。辛案本来就是为了保证技术细节正当而牺牲了个案妥当性,然后才能以这些细节保证整个美国法治的体系正义,美国职业法律人乃至一些民众基本上都理解并认同这点,因为谁都不能保证自己肯定不会成为那个“窦娥版”的辛普森。。。用法律人的思维就是:辛普森是否真的杀死其妻,这个客观真实虽然重要,但是比他更重要的是司法体系是如何得出结论的。。。 楼主真机智!不过这算不上逻辑的悖论,这只是两个三段论而已,只不过某一项前提上有重合。但不得不说,辩方律师确实是个高手,在一个事实前提下,抢先替控方打造了一个对当事人最有利的逻辑链 只能证明辛普森有作案动机,不能证明他确实杀了人,法官判案靠的是法律不能只靠逻辑推理吧。辛普森作为嫌疑犯少不了被调查,如果找不到直接证据杀人案很难定罪。现在天朝刑法也讲究疑罪从无了,当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如果仅看辩护律师说的那句话,恰恰说明辛普森很可疑。”
这是从何而来的结论?辩护律师要尽可能的规避可能使辛与其妻死亡之间看起来有必然联系的那些因素,取其利而避其不利,仅这点是如何推知辛杀妻的可能性更大的?
“虐妻的丈夫中只有1%杀了妻”;“妻被丈夫虐、后被杀死的情况有90%是丈夫做的”。这是两个数据事实,辩护律师只强调第一个而回避第二个,这是理智正常的辩护人都会选择的策略,任何一个为事实上有罪或无罪的人辩护的律师都会做出这样的选择,如何能从一个律师的正常辩护策略而推知他的当事人更可疑?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