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转自己帖)请记住李天一案!
(历史:1949年11月27日,已经战败的国民党在重庆制造了骇人听闻的“11·27大屠杀”,大批优秀共产党员惨死。)在2013年,同样是11月27日,北京市法院在证据非常贫乏的情况下,硬判了李天一等5位少年“强奸罪”成立。且不说那5个人是不是真强奸了,但从证据本身来看,不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强奸”,甚至连是否发生性关系也证明不出来,相反无罪证据就一大把,而且还合情合理。如此情况下还判“强奸”罪名成立,是法律赤裸裸的不公平,其罪恶比强奸本身还要严重N倍。这种赤裸裸的不公平以及公然的乱判,其恶劣程度堪比49年的那场屠杀(49年那次,国民党杀的还是叛乱分子;13年那次………)。
2014年11月27日是李天一案1周年纪念,大家勿忘法律耻辱!
来源:http://bbs.tianya.cn/post-free-4801677-1.shtml#b4b52d79e6ac2fea17781770cd3929eb
有人问我为什么这么关注李案?原因有几点:
(1)公检法“疑罪从有”,随时可能冤枉到每一个人。
(2)这件案的这种“疑罪从有”判法,是赤裸裸的宣布了中国的女尊男卑政治环境,法律公开偏袒女性。
(3)民粹主义的一次得逞。 级别更高的刘斌,祖英,张继刚先后都挂掉,双江就不要再折腾了 埃尔茨 发表于 2014-11-28 10:11
级别更高的刘斌,祖英,张继刚先后都挂掉,双江就不要再折腾了
由此看来双江还真没什么权力。所以就别说什么“李天一爹妈那么有本事,他要真的无罪会这样吗”之类的话。所谓“受害人”一方,他们是什么背景我们还不知道呢!你认为他们是真没背景呢?还是背景强硬得我们连知都不知道?
N年前李天一曾经因为所谓“打人”而被判劳教一年,但后来才被查出,压根就是对方打李天一,而不是李天一打人。那个打李天一的人最近由于抢劫还是什么罪被抓起来了。 本帖最后由 dongkun686 于 2014-11-28 11:19 编辑
只能说杨姓女子钻了法律的漏洞,而且这种漏洞是无法用立法手段本身弥补的。
这种私密空间内,实际情况只有当事人知道,且“违背妇女意志”属于主观判断,所以法院在认定的时候还是会以女方陈述为准,除非男方拿出确凿证据,证明是嫖娼或者系双方自愿。天一这种混子,平时也是霸道惯了,这种事肯定干多了不觉得什么,给点教训也是应该的。
dongkun686 发表于 2014-11-28 11:18
只能说杨姓女子钻了法律的漏洞,而且这种漏洞是无法用立法手段本身弥补的。
这种私密空间内,实际情况只有 ...
违背妇女当时意愿---------应该这样规定
女的主张强奸,女就必须举证,必须有足够证明“当时”意愿也是不愿意那根鸡巴的,哪怕是事后明确不愿意了
这样女的就不能裤子一提,就可拿强奸罪勒索男人,起码她得说明当时有过激烈反抗,动静很大的证据等 dongkun686 发表于 2014-11-28 11:18
只能说杨姓女子钻了法律的漏洞,而且这种漏洞是无法用立法手段本身弥补的。
这种私密空间内,实际情况只有 ...
违背妇女当时意愿---------应该这样规定
女的主张强奸,女就必须举证,必须有足够证明“当时”意愿也是不愿意那根鸡巴的,哪怕是事后明确不愿意了
这样女的就不能裤子一提,就可拿强奸罪勒索男人,起码她得说明当时有过激烈反抗,动静很大的证据等 最近北大那位放荡女生还说那位老师强奸她-----麻痹的,强奸犯能强奸一个女一年,直到同居?
这些脑袋想法很多的女人,没一个是无辜的,都是靠身体达到实际目的
dongkun686 发表于 2014-11-28 11:18
只能说杨姓女子钻了法律的漏洞,而且这种漏洞是无法用立法手段本身弥补的。
这种私密空间内,实际情况只有 ...
为什么不能让女的来证明当时的确不愿意,而且男的是明知对方不愿意也硬来呢?法律精神本来就是疑罪从无。现在法律是赤裸裸给了女人用“强奸罪”来要挟男人的利器。 gdchess拜仁拜仁 发表于 2014-11-28 11:54
为什么不能让女的来证明当时的确不愿意,而且男的是明知对方不愿意也硬来呢?法律精神本来就是疑罪从无。 ...
否定性事实举证责任在向对方。
另外,女方如何证明不愿意?只能从女方的事后陈述来判断。男方免责得从事实,例如聊天记录,精液鉴定、双方关系等等考虑。
这个“要挟”提醒我们爷们,和不靠谱的女性做爱需要带套、保留事前聊天记录、如果对方要钱,事先谈好价钱。 埃尔茨 发表于 2014-11-28 11:42
违背妇女当时意愿---------应该这样规定
女的主张强奸,女就必须举证,必须有足够证明“当时”意愿也 ...
这样的话天下女人都老实了,因为当时的情形如果半推半就,基本上你情我愿,主观上也无法证明不愿意 埃尔茨 发表于 2014-11-28 11:46
最近北大那位放荡女生还说那位老师强奸她-----麻痹的,强奸犯能强奸一个女一年,直到同居?
这些脑袋想法 ...
那个女的北大也应该勒令退学。
埃尔茨 发表于 2014-11-28 11:41
违背妇女当时意愿---------应该这样规定
女的主张强奸,女就必须举证,必须有足够证明“当时”意愿也 ...
强奸2要素,1 发生性行为 2 违背妇女意志
第一点无争议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并非完全看女方观点,也是要靠其他辅证的。 法院是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及电梯视频等证据,判决李天一罪名成立的。
如果单纯只有女方口供,是很难定案的... dongkun686 发表于 2014-11-28 12:24
那个女的北大也应该勒令退学。
不至于,学校没有规定学生不能未婚同居,师生恋的过错方从来都是老师.... dongkun686 发表于 2014-11-28 12:18
否定性事实举证责任在向对方。
另外,女方如何证明不愿意?只能从女方的事后陈述来判断。男方免责得从事 ...
女的要证明自己不愿意,办法太多了。而且这个举证责任不是女人自己,而是公安局。公安局有强大的刑侦技术来调查当时是否真不愿意。“是否愿意”关系到是否犯罪,公安局有责任找出“不愿意”的证据来证明那男的是强奸。
按照你的逻辑,如果你跟人私下买东西(不是正规商店,私下买东西,旁边没有第3方),你拿走东西后别人拨110报警,说你是抢劫,说当时他并不愿意把东西卖给你,是你硬拿走的。你觉得是应该他拿证据证明你是抢劫呢?还是你自己拿证据证明你不是抢劫? 锥子 发表于 2014-11-28 12:34
强奸2要素,1 发生性行为 2 违背妇女意志
第一点无争议
电梯视频等证据早被贴出,所谓的“夹拉”和“打一巴掌”完全是牵强附会的。至于口供那只杂乱无章的。而证人的口供更加是当庭表示根本否认了公安局的描述,而且声明了“以当庭口供为准”。
当然了,你可以认为这种事是律师编出来的。但是律师如果能够无中生有这样编故事,那就是造谣诽谤政府机关,是要坐牢的。现在哪个律师被抓起来了?即使是被处分,也是“不当暴露他人隐私”而不是“造谣”。为什么没人说律师造谣?那是因为根本不是造谣。 锥子 发表于 2014-11-28 12:34
强奸2要素,1 发生性行为 2 违背妇女意志
第一点无争议
另外,第一点其实也不是无争议。根据检方提供的那些精液证据,法律上并不能证明真发生了性关系,只能说那几个男人流出了精液。这些可以是打飞机的。 锥子 发表于 2014-11-28 12:35
不至于,学校没有规定学生不能未婚同居,师生恋的过错方从来都是老师....
高级黑啊,其实那个女的事后把责任推得一清二楚就知道肯定不是好鸟。
1.男教师家里都去过,不可能不知道对方未婚。
2.女的也承认男老师追求过她。
3.最关键是之间有没有交易,有无论文评定、奖学金等等一系列的内部交易,都得查清楚。
男老师开除,可女学生呢?起码因这层关系捞到的好处一并消除了吧 dongkun686 发表于 2014-11-28 12:48
高级黑啊,其实那个女的事后把责任推得一清二楚就知道肯定不是好鸟。
1.男教师家里都去过,不可能不知道 ...
跟上回和编译局座狗血的女人一样,目的明确但没有达到后,一秒钟就翻脸 gdchess拜仁拜仁 发表于 2014-11-28 12:39
女的要证明自己不愿意,办法太多了。而且这个举证责任不是女人自己,而是公安局。公安局有强大的刑侦技术 ...
公安也只能查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吧,比如开房、体内精液等等。
当时的情况谁能说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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