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61岁离婚老人花30元嫖娼被偷170元后报警
2015-02-01 00:40:00 来源: 华商网-新文化报[*]
新文化讯 61岁的长春市民赵先生与前妻离婚20多年,1月28日下午,他在长春火车站胜利大街附近偶遇一名中年妇女,要给他拉嫖。赵先生没多加思考就跟着她走了,可他没意识到,自己正一步步地迈向陷阱……
屋内还藏着人
“我知道我当初鬼迷心窍,做了错事,但她们3个也不能这么骗我啊,这跟抢劫有什么区别……”说起那天的经历,赵先生很悔恨。1月29日,赵先生向新文化记者讲述了当天的经历:
1月28日14时许,赵先生一人在长春火车站胜利大街附近闲逛,一名中年妇女凑到他跟前,向四周张望了一圈儿后,称要给他拉嫖,且只要30元钱。赵先生动了心,便跟她走了。
赵先生被带到了胜利大街附近一栋破旧的居民楼二楼一间房屋内,付了30元后,与一名中年妇女发生了关系。发生关系后,他发现裤兜里的钱包掉到了地上,而钱包里剩下的170元不见了。与此同时,又一名中年妇女从屋内的窗帘后走出来。他怀疑是这名中年妇女一直藏在窗帘后,并偷走了他的钱。
赵先生要她们把钱给他,并说:“不给我就报警!”这时,一名腿脚有些瘸的男子上了楼,对赵先生指手画脚。
赵先生有些害怕,便跑了出来,并报了警。辖区派出所的两名民警和一名治安员来到现场,可此时,屋内已经没了人。
“我十分后悔自己做错了事,现在只希望广大市民以我为戒,不要学我,别再上当受骗!”赵先生说。
律师:如案件查实都涉嫌违法
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的刘海波律师对此表示,如果这起案件经过查实后,赵先生和失足妇女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嫌卖淫嫖娼。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介绍卖淫的妇女,如果多次犯罪的话,便可构成组织卖淫嫖娼罪;如果偷盗的妇女盗窃数额超过2000元,以盗窃罪论,其他两名妇女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心理专家:短暂的性接触无法填补空虚
对于此事,本报心理专家安欣分析,在我们的生物本能中,绝大部分关于性的需要,更深层动机还是人们对亲密关系的渴望,有些人寻找性服务,不过是在试图以一种将关系的对象理想化的方式,来消除孤独感。
真正孤独感的消解,是需要依靠两个人具体、生动的亲密互动来实现的,一次偶然的性接触,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反而会在事后留下更多的无奈和空虚。如果有人习惯长期依赖这种方式排解孤独,这反而容易使他在寻找爱和亲密关系的路上拐得越来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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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便宜必吃亏啊 30块钱的大活,也就是站街的货色 刚购买一斤牛肉的价钱还想打饼子、真是老不要脸。 每个男人,找女人,不仅仅是性欲需求,更重要的是心灵的慰藉和女性的温存。 30 块就想嫖娼。。。想想也觉得不可能吧 好事传不出,坏事传千里!
又是人民广场附近的流动失足女。。
那位大爷是不是将自己买药和买套的钱都无赖到婊子身上好报销啊。。。 never_say_never 发表于 2015-2-2 12:27
30 块就想嫖娼。。。想想也觉得不可能吧
30元帮手动挡,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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