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尝江鲜 来宁务工男子竟在禁渔期去长江电鱼
来源: 南报网作者:
2016-04-08 11: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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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起长江禁渔期提前一个月,从往年的4月1日提前至3月1日。而在禁捕期和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让人遗憾的是,在长江禁渔期内仍然有不少人在长江里电鱼,他们的目的也都不一样。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从4月1日起启动以打击电鱼等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专项行动,仅清明节小长假期间就查处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
尝鲜类
约同行尝江鲜竟去江边电鱼
王某今年30岁,2006年从徐州老家外出打工,10年时间辗转苏州、上海等地。2015年初到南京后安顿下来,在新港开发区外来务工人员宿舍区支了个早点摊,每天凌晨3点起床忙到上午10点。虽然辛苦但是日子渐渐稳定,和周边几个早点摊主也相处融洽。
4月2日下午2点,王某主动邀请同是做早点的张某、陆某一同去江边电鱼尝尝江鲜。
王某三人骑着电动车到江边,拿着自制的工具在江边电了半小时就收获了黑鱼、鲫鱼等几十条大大小小的江鱼。期间,张某发现带去的小桶已经盛满,专门回家换了辆面包车装了3—4个空桶赶回江边。正准备迎接大丰收时,被水上分局港池派出所巡逻民警现场抓获。
偷师型
父子俩钓鱼不成后“偷师学艺”
4月4日凌晨,水上公安分局三汊河派出所民警在幕燕风光带江边巡逻时,发现江边有两个人影形迹可疑、鬼鬼祟祟,手里的电筒时亮时灭。民警上前盘查,发现两人正在电捕鱼。
经询问,两人是父子俩,72岁的老徐和42岁的小徐一并被带到派出所。
原来,小徐随老徐在长江边长大,父子俩经常到江边钓鱼,但是常常空手而归。当看过有人在江边电鱼而且收获颇丰时,父子俩动了心思,更加频繁去江边“偷师学艺”。经过仔细观察和反复询问,终于掌握电捕鱼的“技巧”和电鱼工具。
4月4日凌晨,当装备齐整的父子俩乘着夜色期待收获时被民警逮个正着。
贪玩型
90后表兄弟自制工具电鱼玩
陈某、陶某、朱某表兄弟三人均为90后,清明节放假相约一起打游戏。
4月4日晚上7点,三人走出网吧沿着江边闲逛,陈某突然提议可以自制个工具到江边电鱼玩玩。兄弟三人一拍即合,立刻分头找工具。
4月5日凌晨,三人再次相约来到江边电鱼,被水上公安分局乌江水上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电捕鱼工具分别是陈某找来的电动车电瓶、陶某找来的工厂里的逆变器和朱某找来的竹竿和渔网。查获时,三人已在长江中捕获白鲢1条,刀鱼1条,鲫鱼、餐鱼等杂鱼118条,螃蟹1只、虾米100余只。
三人在长江禁渔期内使用电鱼的方式捕鱼,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提醒
电捕鱼既涉嫌违法犯罪又危及生命
电极所到之处,大鱼被电晕,小鱼被电死,即使被电的鱼能侥幸逃脱捕捞,电流也会对其性腺造成破坏,从而导致不育,不能进行繁殖活动,造成渔业资源毁灭性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禁止电鱼行为,而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电鱼将触犯《刑法》。
同时电捕鱼使用不当或电鱼器漏电更会危及捕鱼人生命。2013年8月15日19时,一货船船员刘某在宝塔水道某码头等待卸货时使用电捕鱼工具捕鱼,因操作不慎意外落水,遭电击后昏迷溺水,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仍不治身亡,年仅22岁。
警方提醒,2016年起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长江干流江段从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为禁捕区。在禁捕期和禁捕区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捕期间,刀鲚(长江刀鱼)捕捞实行专项管理。凡违反者,由渔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捕区、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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