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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事务所总结出的一些生活友情小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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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chenhong1777 发表于 2010-1-28 13: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社会发展,经济与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到了越来越不可忽视的作用,本人今年刚毕业,先后在法院、律师事务所工作过,现在将个人总结人们日常生活中可能牵涉到的一些民事经济连带责任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友情提醒下,为了浅显易懂,我将不含专业术语,而以最口语直白的方式,口头写作如下:

1、对于有结婚打算的新人来说,有条件的话最好去进行一下婚前财产公证,无论你们感情多好,恋爱时多甜蜜,千万别被冲昏头脑,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对双方负责的事情,合理的手续不仅不会破坏感情,反倒会增进感情。此手续在各地公证处和有专业资质的法律服务机构都可以办理,但需要开具一定的民政关系证明,否则无效。

2、朋友之间的个人借贷需要按照标准格式立定字据,并用黑色钢笔或水笔进行尽可能便于辨认的字迹书写,具体金额需要大写。别草草了事,电视剧上那些笔迹鉴定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代价是昂贵且在民事调解阶段不适用的。别以这种事情来彰显你的义气,许多几十年的朋友都是闹到民事诉讼阶段才搞的你死我活的,为了您和您的朋友关系得以继续维持,请慎重。同理,亲戚那里也一样。

3、无论对于划车还是宠物伤人事件,双方第一时间不是找上门吵嘴或胡乱质疑,而是迅速搜集旁证,现在很多小区都有监控录像在公共地带还常有老人或者其他物管人员,第一时间套取证据,胜过你泼妇般地对骂,那完全是浪费时间。

4、典当行的常规发票无论在民事还是刑事诉讼案件中都是无效的,必须开具当地统一的税收发票,不然以后有纠纷,你只能自己吃暗亏。

5、小到数码产品,大到汽车、房屋等和售方产生经济纠纷时,首先求助于315或电视台曝光,若以上协调未果,且数额具备一定标准(一般5万以上),不必马上诉诸法律进入民事调解阶段,可以就近去律师事务所申请对卖方发律师信。一般的商家在收到律师信后,大多会选择私下调解,大事化小的原则,同时对你来说也可以更省时省力。别把律师信想得多么神秘,更多时候这不过是一种庭外手段而已。

6、就目前我国法律来说,在证据不是特别明晰的情况下,很难清楚界定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之间融资、集资、借贷、抵押借款……这些经济类关系的区别,所以不要老以为天上会掉馅饼,高额的利率回报必然蕴含着你无法预知的风险。

7、管好您的孩子,年纪小不是借口,更不是无视法律的挡箭牌。当你的孩子因为你的疏于管教而闯祸时,第一被告是监护人,而相应适用的责任体也转变为你这样的成年人,我手上曾接到过一起8岁幼童划花小区内金标劳斯莱斯幻影豪车事件,最后孩子家长不仅败诉还支付了昂贵的诉讼费。


以上均为友情提醒,希望大家尽量避免。
PS:别把律师事务所想象得多神秘,也别以为法律服务只是有钱人的工具,遇到生活中的纠纷时,您一样可以找律师事务所为您进行服务
axel14 发表于 2010-1-28 13: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善
学习了
梅克斯是谁 发表于 2010-1-28 13: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章啊
Ballack-13 发表于 2010-1-28 14:3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郭嘉 发表于 2010-1-28 17:5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果断支持楼主
kahnbanana 发表于 2010-1-28 20: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太肥了,学习下~ [s:20]
greatmyth6 发表于 2010-1-29 20: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太肥了,学习下~  [s:77]
发丘中郎将兼摸 发表于 2010-1-29 20: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才是应该加精的好文章,我那些电影文算个屁呀。
DeutschMickey 发表于 2010-1-29 20: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受教了[s:119]
很好 很实用
谢谢
情迷慕尼黑 发表于 2010-1-29 23: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敢划劳斯莱斯幻影的小孩,将来不可方物啊
话说大陆也有幻影?
豹II 发表于 2010-1-30 09:43:52 | 显示全部楼层
1、对于有结婚打算的新人来说,有条件的话最好去进行一下婚前财产公证,无论你们感情多好,恋爱时多甜蜜,千万别被冲昏头脑,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对双方负责的事情,合理的手续不仅不会破坏感情,反倒会增进感情。此手续在各地公证处和有专业资质的法律服务机构都可以办理,但需要开具一定的民政关系证明,否则无效。

这事情 想想还真是麻烦啊
尤其是房产问题
不知道有没更详细的东西[s:69]
Klin30 发表于 2010-1-30 20: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道理很实用
kay 发表于 2010-1-30 22: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全是生意
民工老廖 发表于 2010-1-31 12:3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同行进来握手,不过我现在转战法院了。
安修 发表于 2010-2-1 17: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跟我老婆裸婚的,大家婚前身无分文,所以也就不必公证了。呵呵。
楼主的建议都是极其实际并且有帮助的,顶杭州老乡一个!
芭拉熊 发表于 2010-2-1 22: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嗯,有事可以找律师帮忙。我就直接去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如果只是去咨询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

另外问一下,目前中国的精神损失赔偿是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谢谢。
aaron405zf 发表于 2010-2-2 17: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失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侵害人身权益是指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侵害财产权,如果侵害了财产权益,就要根据财产的损失给予赔偿。
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语,一般认为像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今后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也可以根据个案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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