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德迷联盟 - GerFans.cn

 找回密码
 加入联盟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法律常识

[复制链接]
albert1985n 发表于 2010-9-9 23:4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 妨害司法罪

[pre]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二节规定的都是妨害司法罪。参见《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八条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九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pre]

[pre]人民法学张新宝教授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总结为以下十类: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把拣到的日志公开了属于其中的第五项,别人发给自己的信息如果是他人不希望向其他第三人透露的,则符合第十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日期:1990-12-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原139条)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原140条) 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原141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处罚”的问题,首先肯定停止继续公布他人的隐私,如果你公布的内容是对方名誉受损,则需要消除所造成的影响,回复他人受损名誉或赔礼道歉等,再者你的行为导致对方受到经济损失的话还可能涉及到经济赔偿。[/pre]


荆门 入室盗窃案.jpg
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0-9-10 07: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条学习了,我告照海去
 楼主| albert1985n 发表于 2010-9-10 08: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0-9-10 08:3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albert1985n于2010-09-10 08:35发表的  :

照海是谁?
照海倚天
 楼主| albert1985n 发表于 2010-9-10 10: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德迷小天王于2010-09-10 08:37发表的 :

照海倚天

低调 偷偷的进村 打枪的不要
lucongjian 发表于 2010-9-10 11:3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这样认为滴
1,不许表达不满,更不许上访。
2,不休游行不休抗议,要和谐要稳定。
3,搞你没商量,想咋搞咋搞。
lucongjian 发表于 2010-9-10 11: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这样认为滴
1,不许表达不满,更不许上访。
2,不许游行不许抗议,要和谐要稳定。
3,搞你没商量,想咋搞咋搞。
 楼主| albert1985n 发表于 2010-9-10 11:4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lucongjian于2010-09-10 11:33发表的 :
我是这样认为滴
1,不许表达不满,更不许上访。
2,不许游行不许抗议,要和谐要稳定。
3,搞你没商量,想咋搞咋搞。



哈哈我就怕第1条
开始打麻将哦

欢迎来稿
 楼主| albert1985n 发表于 2010-9-10 11: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一句话看来SX还是没看懂
Valen圆尔哈特 发表于 2010-9-10 16:3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德迷小天王于2010-09-10 07:31发表的  :
第一条学习了,我告照海去
神经!照海阐述事实!何罪之有?
lahn 发表于 2010-9-10 16: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全文,发现我早就违法了[s:37]
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0-9-10 16: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9楼Valen圆尔哈特于2010-09-10 16:35发表的  :

神经!照海阐述事实!何罪之有?
我捶死你
流逝 发表于 2010-9-10 20: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宝贝,你怎么了?
照海倚天 发表于 2010-9-10 20:3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德迷小天王于2010-09-10 07:31发表的  :
第一条学习了,我告照海去
[s:37]哟,猫公公能耐了嘛~
 楼主| albert1985n 发表于 2010-9-12 10: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投毒罪

百科名片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但是没有法律修正案或者立法解释将之推及刑法第17条第2款。那么对于该条文的理解就会有疑问,到底是只涉及投毒行为,还是涉及包括投毒行为在内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

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楼主| albert1985n 发表于 2010-9-13 02: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本条规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联盟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中国德迷联盟 - GerFans.cn ( 辽ICP备17002255号 )|网站地图

GMT+8, 2025-2-13 16:19 , Processed in 0.031978 second(s), 11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