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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敢恐吓我 哎呀 鼓浪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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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albert1985n 发表于 2010-10-18 18: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经不起推敲啊 关门了 医生还让出院了

本想今天去应聘
后来顺路去看看游行的
结果太让人失望了
x探长的宫心计不给力啊
jerryhu 发表于 2010-10-19 01:5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的?
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0-10-19 11: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游行
jeanzuey 发表于 2010-10-19 15: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昌学生反日游行
 楼主| albert1985n 发表于 2010-10-21 18: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子产品就是“被利用”的 仅此而已

电脑-黑客
手机-手雷
现在就连电视都可以物联网了

方便生活倒是很好
要是遇到了别有用心的 陈探长

那就不说了
谎言止于智者
luyyah6993 发表于 2010-10-21 19: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不懂[s:90]
greatmyth6 发表于 2010-10-21 21: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天发tm什么jb帖
 楼主| albert1985n 发表于 2010-10-22 17:41:27 | 显示全部楼层
Caroline 发表于 2010-10-22 21: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我现在终于看懂怎么回事了...
 楼主| albert1985n 发表于 2010-11-16 00: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又要给 孙子补补课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
  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楼主| albert1985n 发表于 2010-11-16 00: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第四十九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楼主| albert1985n 发表于 2010-11-16 00:46:20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编辑本段
其它国际性文件

  《世界人权宣言》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德意志米兰之剑 发表于 2010-11-16 00: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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