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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跳广场舞不慎掉入舞池水沟 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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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5-12-1 07: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12-01 02:50:23 来源: 大洋网-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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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  王大妈和其他老人一起,报团参加了广州市从化区某疗养院的休闲游,在晚上和其他老人一起跳舞时,不慎掉入舞池附近的水沟,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因此将经营者告上法庭。近日,从化法院判决,疗养院要担责20%,赔偿其家属5.8万余元。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老人疗养院跳舞发生意外

据了解,王大妈于2014年10月16日和一些老人去一家疗养院旅游,所报两天休闲游玩服务项目包括两正餐一早餐,住宿一晚,免费享用温泉、矿泉泳池及多项娱乐,另送登山或流溪河边漫游,项目包括某疗养院所有的室内及室外游玩场所的游玩项目。

2014年10月16日晚,王大妈与其他老人吃完晚饭后,在疗养院的露天舞池跳广场舞。约晚上8时许,王大妈掉入舞池附近的沟渠受伤。王大妈同行的老人发现后通知某疗养院工作人员,后疗养院陈院长、工作人员及王大妈同行老人一起将王大妈从沟渠中救起并抬到办公室。疗养院工作人员打电话给120,由于当地卫生院的救护车不在医院,院长找了司机和车辆将王大妈送往当地卫生院,陪同人员为与王大妈同行的老人,在卫生院的医疗费亦由这些老人垫付。当晚22时55分,王大妈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大妈之死谁之过?

王大妈家属表示,发生事故的地方没装路灯,环境光线很暗;沟渠两岸及沟渠上的小桥没有任何栅栏及防护措施,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与事前警示说明。事情发生后,疗养院表现极为冷漠,极力推卸责任。王大妈的家人认为,作为一个对外开放的营业场所,特别是服务于老人这个特殊群体的经营场所,经营者没有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场所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理应承担责任。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疗养院赔偿王大妈的家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9万余元。

疗养院一方则辩称,事发地点为其经营场所与外界的分界线,水沟一边包括舞池、泳池等场所为其营业场所,水沟另一边为农户的土地,王大妈被发现时是在水沟靠近外边农户土地的一边,因此不属于其营业场所。且王大妈在室外露天舞沲跳广场舞休息期间内急,其没有选择疗养院内配备的公共卫生间,反而是走到位于疗养院区外、没有灯光的沟渠旁边离道路4米远的地方小便,不慎掉入沟渠受伤。疗养院一方认为,已经在院区内主要道路均已安装照明设备及相应安全设施,但不可能在每一个角落都安装照明设备,疗养院已经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

疗养院未做好

安全保障措施

从化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地的水沟靠近舞池一侧及水沟上通往对岸的小桥上无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警示标志,夜晚时该处无路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法院认为,事发地点为舞池附近的水沟,无论该水沟是在某疗养院经营场所范围内,还是作为其经营场所与外界的分界线,某疗养院作为对公众开放的营业机构,均有对该水沟设置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及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现王大妈掉入该水沟受伤死亡,某疗养院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但王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应有自己的判断,并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虽然事发地点没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但王大妈跳舞的舞池与其掉入的水沟间具有一段距离,王大妈自行走到没有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水沟导致事故发生,其本人亦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且其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大妈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某疗养院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对于本次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从化法院判决疗养院应赔偿王大妈家人损失(合计29万余元)的20%即5.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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