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风呼啸,炮声轰鸣,火光映天。寒冬时节,驻守在黄海前哨的辽宁省军区某海防团,又一次组织火炮对海上目标实弹射击。炮阵地内,10多门火炮一轮轮齐射,均准确命中数十公里外的海上目标,实战化演练取得圆满成功。
该团领导介绍说,虽然海岛周围养殖场密布,作业渔船众多,但是通过一年多来与驻地各部门通力协作,依法管控周边海域,既保证了部队演习的顺利展开,也维护了地方渔民的经济利益。
实弹射击海域海禁和空管岂能小视
尽管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但那次海上实弹射击差点误伤渔船的事,至今让该团海防营官兵心有余悸。
“二号火炮装弹,放!”那次,该团举行实兵演习。当时,海防二连阵地的一个迫击炮班正在对海上目标射击,没想到一艘小渔船竟从海上一块巨大的礁石后突然冒了出来。
“有意外情况,立即停止射击!”当时在现场坐镇指挥的该团参谋长孙大伟惊出一身冷汗,尽管立刻叫停,但却为时已晚:一发炮弹已经打了出去!
“轰!”炮弹在距离渔船30多米的海域炸响。顿时,渔船便被炮弹爆炸所掀起的海浪冲击得颠簸起伏、摇晃不止,但它却丝毫没有要离开的意思,依然在附近海域继续游弋。
“不是已经实施海禁了吗?怎么还会有渔船出现?”孙参谋长透过望远镜看到,这艘船上的渔民很明显是在进行捕捞作业。
“有些渔民明知道有海禁,却照样出海。”团司令部作训参谋张旭向孙参谋长介绍说,此前团里开展炮兵实弹射击时,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那次,为了保障海上实弹射击安全顺利进行,该团提前1个月与驻地政府围绕相关情况,进行沟通协商。双方共同约定,在部队演习期间,对指定海域实施海禁和空中管制。没想到,射击当天,仍有一些渔船意外出现。
由于空中管制只有短短两个小时,渔船又迟迟不肯离开,一场精心准备数周的演习受到严重影响,打乱了部队的正常训练计划。
当地政府已经三令五申,为何仍有渔民心存侥幸、以身犯险?
“说到底,这都是为了经济利益,多捞鱼就能多挣钱!”连续多年参与组织实兵演练的张参谋一语道出问题症结。
渔民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令人忧
原来,该团驻守的海岛地处远海,渔业资源丰富。一枚炮弹炸进海里,成百条鱼就翻着肚皮飘上海面。有的渔民演习期间一天就能捞到几百斤鱼,这对于想要赚更多钱的渔民来说,实在是不小的诱惑。
虽然,当地政府此前根据《军用设施保护法》,出台了“禁止在演习期间进入特定海域”等规定,并在每次演习前提前一周通告周边各村渔民和地方渔业公司,但还是有个别渔民禁不住经济利益的诱惑,无视海禁规定,部队演习期间,在没有向边防机关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偷偷出海捕鱼。
针对这种情况,演习一结束,该团便成立了专题调研组,连续多天对岛上渔民逐门逐户进行走访调查,听取意见建议,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当部分渔民被问及“是否知道相关法规禁令”时,他们朴实地说:“我们渔民靠海吃饭,捕鱼是重要的经济来源。你们说的这些规矩咱也知道,可咱更知道,那么多鱼不捞,不就白瞎了嘛!”当被问及“实弹射击海域那么危险,怕不怕被炮弹误伤到”时,他们又说:“你们当兵的看到我们过来了,肯定就不会再继续实弹射击了!”
“对于个别知法犯法、屡教不改的渔民,我觉得应该刚性执法,来点强硬手段,这样才能让他们对法律有所畏惧,确保部队今后实弹射击正常开展。”有的参谋建议扣压渔船,对违规渔民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罚款。
“不仅要严格按照规矩办事,用法律武器维护部队合法权益,还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分析处理并解决工作训练中遇到的矛盾问题。”该团团长张林说,部队上岛61年来,守岛官兵与驻地群众同吃一井水、同走一条路,军民亲如一家、同心同德干事创业,才有了今天守岛建岛取得的成绩,“军民之间出现了矛盾,应该依法妥善处理,让群众心服口服。”
齐心协力架起海上靶场“安全线”
为避免类似实弹射击海域闯入“打渔船”的意外事件再次发生,该团联合驻地乡政府、海警某巡逻支队、边防派出所等3家驻岛单位,齐心协力从法治教育、监督执勤、依法惩戒、科学筹划等方面多管齐下,着力为海上靶战场架起一道“安全屏障”。
开展法治教育,增强法治理念。制作国防教育和法治宣传单、展示板,对驻地3个自然村的上千户居民,逐家逐户走访,开展普法宣传;精心遴选法律专业毕业的优秀大学生干部,定期到各村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引导渔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约束自身行为。
加强警戒执勤,严防违规越界。部队开展实兵实弹演习期间,派遣登陆艇与海警巡逻艇,展开海上联合巡逻,全力保障目标海域的警戒安全,严防渔船违规越界。待演习结束后,再统一引导渔船到炸点海域进行捕捞作业,既保障了演习顺利进行,又维护了渔民利益。
坚持违法必究,树立法律权威。在边防派出所的协作下,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边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条例制订相关规定,联合海警对屡次违规出海、越界捕鱼的船只进行详细登记备案、扣压船只并罚款,用刚性从严执法的具体举措,增强群众对法律法规的敬畏感。
科学调整训练,实现军地双赢。针对“禁渔期”和“捕捞季”,他们科学筹划年度训练总体计划,合理安排实弹射击时间,既减少了实弹射击给渔民生产作业带来的影响,又增加了海岛官兵开展实战化训练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三章第十六条: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四章第二十条: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必须经过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批准。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未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