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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黑客控制他人电脑卖流量 5个月获利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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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6-3-5 10: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03-05 02:38:50 来源: 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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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张某控制68台计算机出售流量牟利

  本报讯90后张某在朋友的“传授”下,掌握了用木马病毒控制他人计算机的技术,随后他破解他人计算机系统密码,并用木马程序进行非法控制,在5个月内,共控制了计算机68台。他将被控制计算机的流量出租给他人并从中牟利,1G流量一天获利100元。昨天上午,张某在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受审,他被控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张某承认公诉方的指控。法院最终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2万。

  经查,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3月至8月间,多次利用扫描“肉鸡”程序在互联网扫描某种系统服务器,通过密码字典对登录密码进行暴力破解,后上传木马程序进行非法控制,控制了上海优刻得公司拥有的、位于酒仙桥的北京电信兆维机房的服务器。经审查,他一共控制了他人计算机共计68台,在控制后将被控制计算机的流量出租给他人进行网络活动并从中获利。去年8月,张某被北京公安机关查获。

  “肉鸡”是指被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张某在被查获前靠抓“肉鸡”谋生。破解服务器密码后,上传木马并运行,然后计算机便成为他的“肉鸡”,接受他的控制。张某称他抓过的“肉鸡”很多,经常抓到新的,老的容易掉线。

  张某供述,他的一名朋友刘某某教会了他如何抓“肉鸡”即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刘某某因2014年对劲舞团服务器进行攻击而被江苏公安查获,后两人再无联系。张某称刘某某给他介绍了两名购买“肉鸡”流量的客户,每个客户每天给他200元左右,他每天靠租“肉鸡”能获得300到500元不等的收入,5个月间获利3万余元。结算方式是每1G流量一天100元。

  庭审中,张某对公诉人的指控供认不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故从轻处罚。朝阳法院一审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2万。宣判后,张某当即表示不上诉。

  解读

  为何有人高价买流量

  为何有人会购买这些计算机的流量?据张某交代,有人要用DOOS的方式去攻击别人的服务器,攻击需要流量,客户便租用他控制的计算机的流量进行攻击。张某称自己只是负责抓“肉鸡”,并不负责攻击任何服务器和网站。

  本案公诉人介绍,一般控制他人计算机主要有两种目的,第一是从该电脑中盗取用户的隐私及密码账号等信息,第二用他人计算机的流量来攻击网站,达到特殊的目的。

  熟悉黑客技术的张女士告诉北青报记者,一般购买流量的黑客都是用流量进行DDOS攻击,这种攻击就是用计算机的流量同时自动刷新访问某个网站,提升该网站的访问量,造成网站瘫痪。她举例说,比如手机同一时间接收到5条短信不会受到不良影响,但同一时间接收到5万条短信,手机就会死机。

  张女士介绍, 这种攻击方式把“肉鸡”当成僵尸主机,但这些僵尸主机的访问数据正常,使一些服务器的防护设备无法辨别哪些是非法的数据流量。黑客用大量的傀儡机发起大规模攻击,利用伪装成合理的服务占用一些服务器或网站的服务资源,导致正常客户无法得到服务,最终致使攻击对象瘫痪。

(原标题:控制他人电脑卖流量90后黑客获刑1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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