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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独”与现有制度相冲突 梁振英: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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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6-4-8 12: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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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8 05:57:51
来源:环球网 作者:凌德



原标题:“港独”与现有制度相冲突 梁振英:依法处理“港独”问题
  【环球时报综合报道】20多名“爱护香港力量”成员4月3日到高等法院外请愿,要求律政司立即依法检控“香港民族党”及其成员,他们指该组织已犯刑事罪、煽动分裂国土。5日,香港特首梁振英表示,特区政府会依法处理“港独”问题。
  《明报》月初转载的一篇文章称,3月28日“香港民族党”声称建党,鼓吹废除《基本法》,“建立独立自主的香港共和国”。港府随即发出新闻稿,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任何‘港独’言行违反《基本法》、危害香港稳定繁荣、损害广大香港市民的利益,特区政府将依法处理”。这篇文章宣称,“问题是,根据《基本法》第27条,香港居民享有言论和结社的权利和自由”。
  “‘港独’违法,是有法理基础的。”香港时事评论员、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朱家健7日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煽动意图”,煽动意图包括该(1)(f)款“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另同一条例的第10(1)条亦指出,“任何人—— (a)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 (b)发表煽动文字;或 (c)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或(d)输入煽动刊物(其本人无理由相信该刊物属煽动刊物则除外),即属犯罪……”可被判以罚款及监禁。朱家健认为, (1)煽动以暴力进行与“港独”有关的犯罪行为、(2)发表鼓吹或煽动“港独”的文字和言论、藏有/刊印/ 发布 /出售/分发/复制内容涉煽动“港独”的刊物也可能已触犯相关香港法例。
  香港“巴士的报”7日刊登评论文章称,“港独”这个问题真的不值得费笔墨去讨论,“港独”必然是“企图不循合法途径促致改变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项”,因为《基本法》第一条就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故此,“港独”必然与现有制度相冲突。
  【环球时报驻香港特约记者 凌德 环球时报记者 崔杰通】



 楼主| 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6-4-8 12: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闹吧,人可以走,地走不了,到处再移民广东人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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