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州灭门案”凶手潜逃22年成作家和商人 检方建议死刑)
案发23年后,浙江湖州“旅馆灭门案”6月7日首次开庭。
1995年11月29日凌晨,湖州市织里镇闵记旅馆内,老板夫妇及孙子三人,以及一名山东籍旅客被发现死于房间内。
持续追凶22年后,2017年8月,湖州警方先后将嫌疑人汪维明、刘永彪逮捕。被捕前,汪维明是上海一家投资咨询公司法人代表,而刘永彪已成为当地知名作家。
因超过刑事追诉期限,最高法于2017年12月29日核准追诉该案。今年6月7日的庭审中,两人均当庭认罪,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6月7日,浙江湖州“旅馆灭门案”开庭。湖州市中院供图
旅馆凶案4人死亡
6月7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1995年“湖州旅馆灭门案”嫌疑人汪维明和刘永彪,首次公开受审。
湖州市中院院长李章军担任审判长,湖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孙颖出庭支持公诉。旁听席上除当事人家属外,湖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浩,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祺国、湖州市公安局局长夏文星均到场旁听。
重案组37号从湖州市中院获悉,这是湖州司法史上“规格”最高的一次庭审,也是湖州市公检法三部门一把手,首次同时出庭。
高规格庭审背后,是一起追凶22年、一度令当地谈之色变的特大抢劫杀人案。
1995年11月29日凌晨,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晟舍村闵记旅馆内发生血案。警方在旅馆203房间内,发现老板闵某生、旅客于某峰的尸体,而在隔壁202房间,老板娘钱某英、老板孙子闵某的尸体被一一发现。
经法医鉴定,4名受害人均被钝器击打头部致死。根据现场犯罪轨迹和痕迹推断,这是一起抢劫杀人案,行凶者目标是劫财。
现场勘查中,警方提取到包括毛巾、指纹、鞋印等在内的痕迹物证,并对行凶者进出轨迹、作案过程及案犯特征,进行刻画和现场重建。
旅馆入住记录显示,案发前一晚,两名安徽籍男子入住,案发当天,两人几乎同时离开。
湖州市公安局表示,湖州警方成立专案组,但限于侦查条件和科技手段,案件一直未有突破性进展,两名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住客,也再未有消息。直到案发22年后,2017年7月,湖州市公安局专案组锁定安徽省南陵县人,时年53岁的刘永彪。
经生物痕迹比对,2017年8月11日凌晨,专案组在安徽南陵县城一小区将刘永彪控制。通过对刘永彪的审讯,警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一小区,控制嫌疑人汪维明。
▲2017年8月11日,警方将22年前血案嫌疑人刘永彪抓获。 警方供图
一名行凶者成为作家
时过境迁,当年行凶的两人,社会身份已各不相同。刘永彪此时已是小有名气的作家,发表作品200多万字,2013年成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被捕前,是南陵当地一所颇有名气的民办中学校刊主编。
凭借中短篇小说集《一部电影》,刘永彪获得2005-2006年度安徽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出版奖”三等奖,这是安徽省文学类最高奖项。
汪维明则移居上海,被警察带走前,是上海一家投资咨询公司法人代表。
重案组37号从湖州警方获悉,1995年案发后,两人便很少联系,至2016年甘肃白银案侦破后,两人完全隔断往来。直到2017年,刘永彪接到警方配合DNA采样的通知,才第一次给汪维明打了电话。
接到电话后,汪维明没有多说,只是告诉刘永彪,“事情过去这么多年,不会有事的。”
而最终,在现代警务技术手段下,两人先后落网。两人交代,作案前,汪维明曾在织里打工,刘永彪则因女儿的眼病手术,急需筹钱。在两人都缺钱的情况下,商量到湖州织里来“搞钱”。
湖州市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显示,1995年11月28日,两人入住闵记旅馆,伺机寻找作案对象,并购买榔头一把和尼龙绳一卷。很快,住在同一房间的山东人于某峰成为目标。两人趁于某峰熟睡,用榔头猛击其头面部数下,致其死亡,并劫得20余元。
因所劫钱财较少,二人又以退房结账为由,将旅馆老板闵某生骗至房内,向其威逼钱财,劫得金戒指一枚后,汪维明用榔头猛击闵某生头面部数十下,致其死亡。为进一步劫财,汪维明先行潜入闵某生妻子钱某英的房间,勒索无果后,持榔头猛击其头面部致死。
在作案过程中,汪维明发现闵某峰时年12岁的孙子被惊醒,为防止罪行败露,又以同样方式将其杀害。随即,二人在房内翻找财物,并搜得一百余元。
▲犯罪嫌疑人汪维明(左)和刘永彪(右)。 警方供图
案件择日宣判
因案发22年,已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2017年9月10日,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逐级向最高检报请核准追诉。2017年12月29日,最高法核准追诉本案。
浙江省检察院通报,湖州市检察机关根据最高检核准追诉决定,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工作的跟踪监督,经审查,汪维明、刘永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致四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责。
2018年5月2日,湖州市检察院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
6月7日,案件一审在湖州市中院开庭。庭审中,检方出示大量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物证等证据,并提请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就当年案发现场的勘查、案件侦破、DNA鉴定等问题出庭作证。此外,检方当庭播放受害方家属受访视频。
重案组37号从湖州市中院获悉,两人均表示认罪悔罪。汪维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刘永彪则当庭表示,自己的初衷只是劫财,并无杀人动机。
一名到场听庭的人士告诉重案组37号,在庭审休庭时,刘永彪被法警带离现场途中,突然向受害方家属下跪,并表示悔罪。此后,受害方家属也当场大哭,情绪激动。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量刑等问题展开辩论。检方认为,两名被告人杀人事实有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应当以抢劫罪对两人定罪处罚,并依法判处死刑。
汪维明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系超过追诉时效后,经最高检核准进行追诉,且案发后汪维明一直奉公守法,并未再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刘永彪的辩护人认为,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次于汪维明,请求从轻处罚。此外,刘永彪的辩护人提交其文学作品获奖证书和中国作家协会的会员证,以证明其案发后已改过自新。
重案组37号从湖州市中院获悉,当天庭审持续超过6个小时,合议庭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