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新法制报记者戴平华
中国江西网讯 四个小伙伴相约去玩,一人发生溺水,其他三人既未向附近的路人求救,也没有向大人告知,而是隐瞒事情。
死者父母知道真相后,向三个小孩及其监护人主张赔偿,调解未果后,选择起诉,要求9名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75%,即266951.25元。日前,浮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三名未成年被告共同承担10%的经济损失。因三人系未成年人,其经济赔偿由其法定代理人支付。据悉,原告已提起上诉。
据统计,在各种意外死亡事故中,溺水死亡是儿童的“头号杀手”,为此,预防溺水教育一直是青少年安全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这一案件,再次敲响了警钟。
事发河段
男童溺亡同伴未求救不告知
四个多月了,儿子的脸庞时常浮现在韦千眼前。
如果有可能,他希望时间能回到2018年3月9日,停止下来。
韦千两口子都是广西人,现居住在景德镇市浮梁县三龙镇某厂宿舍内。3月10日17时许,韦千下班回家后,发现儿子韦小毛还没到家。询问常与韦小毛玩的小朋友,都说不知道。
与亲友多方寻找未果后,韦千和妻子邓莲连夜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第二天,一个消息传来,让这对夫妻崩溃了。
原来10日10时48分,韦小毛和小区内的三个伙伴刘小海、卢小旭、莫小夏一起相约到一草莓园去玩,四人看到草莓园有人看管和摘草莓,就转而相约去汉景达(三龙镇)附近的河里游泳。
走到河边后,河里一个竹排吸引了他们,四人把竹排拉到身边,韦小毛与刘小海上了竹排,卢小旭、莫小夏则下河游泳。在玩耍的过程中,韦小毛不慎掉入水中,他恰恰不会游泳。
让韦千无法释怀的是,经过事后了解,他得知事发时刘小海手上拿着竹竿,这在他看来,无疑是最好的救生工具;但是,这根竹竿并未派上用场,韦小毛最终沉入了河中。
因为担心受到责罚,三个孩子事发后未向附近的路人求助,回家后也未与家人说这件事。
其间,韦千曾上门询问卢小旭、莫小夏有没有看到韦小毛,两个小孩依然没有告诉真相,还与其父母一同参与寻找韦小毛,直至深夜。
次日,在当地派出所,几个孩子仍没有说出一同外出游泳发生了溺亡的事故,直至刑警介入,才说出实情。
随后,刑警带着家属来到河边,韦小毛的遗体被打捞上来。
死者家长起诉三玩伴及其父母
据了解,事发时刘小海9岁,系刘玉和张玉凤之子,浮梁县人。
卢小旭11岁,父母卢大红、莫素红都是广西人;莫小夏,11岁,父亲莫大荣、母亲莫金红也系广西人。两家人也与韦家一样,租住在三龙镇某厂宿舍。四个小孩子都在一个小学读书,因住在一个小区,平日里经常在一起玩。
事发后,韦千夫妻认为几个孩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他们及其监护人对韦小毛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当地镇司法所和派出所介入调解未果。
7月18日,刘玉受访时说,当时死者父母要求三家人赔偿几十万元,他们没有同意。莫素红、莫大荣受访时称,他们在事后支付了一笔钱给韦家,毕竟这样的事情,谁都不希望发生。
在协调不成的情况下,韦千开始寻求法律帮助。
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朱锡新及郑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调查取证,其中在走访卢小旭及莫小夏的家长时,对方均对孩子一起相约出游、隐瞒溺水事情给予了证实。
在接受新法制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莫素红、莫大荣也证实小孩子没有告知他们发生过溺水的事,当晚还一同参与找人。不过莫素红也强调,卢小旭曾下到深水处去救人,但没有成功。
随后,死者家属向浮梁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将三个孩子及其父母共9人列为被告,诉状中称,(去游泳)这一共同危险行为导致韦小毛溺水死亡,所有参与人员均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刘小海、卢小旭、莫小夏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3242元∕年×20年=2648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丧葬费28735元、办理丧葬误工费156元∕天×30天×2人=9360元、交通费3000元等共计355935元,由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75%即266951.25元。
5月16日,法院对此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三玩伴一审被判担责10%
作为刘小海的监护人,被告刘玉辩称,其子刘小海对韦小毛之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为韦小毛溺亡结果并非刘小海侵权行为所导致,因此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而且事发时刘小海仅8岁,而韦小毛、卢小旭、莫小夏都是11岁,事发时刘小海处在被胁迫状态,不去就会挨打。而且事发过程中,他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试图让韦小毛抓住他的脚,但最终没有把人救上来。上岸后,刘小海准备向路人救助时,被另两个小伙伴制止了。
刘玉辩称,韦小毛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事发时已经是小学在读学生,应当对河中游泳具有充分的预见和识别危险的能力。原告系韦小毛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其子死亡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原告应承担被告具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另两位孩子家长则称,是刘小海要求不要把事情说出去,否则会被警察抓起来。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本案中,韦小毛是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其父母,原告未尽到法定监护职责,对造成韦小毛溺亡的结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韦小毛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应该懂得自己不识水性在没有成年人陪同下前往溪中游泳的危险性,基于自身有重大过错责任,应担责30%。三个未成年被告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对同游玩伴韦小毛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但应相互关照,不因为担心受责而不去向路人求救,也不应该隐瞒韦小毛溺水的事实,三人的行为不当,也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共同承担10%的经济损失。因三人系未成年人,其经济赔偿由其法定代理人支付。
6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34985.1元,且互负连带责任(各家赔11661.7元)。
原告对此判决不服,于日前提起上诉,称刘小海、卢小旭、莫小夏有拿竹竿救助的能力,有呼救的能力,有报警的能力,但是他们选择了不予救助,其中刘小海更是手拿着竹竿不予施救。被上诉人刘小海、卢小旭、莫小夏有救助能力,不予救助的行为,与韦小毛的死亡结果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被上诉人刘小海、卢小旭、莫小夏应当承担法定责任,其中刘小海的阻碍、阻止行为应承担30%的责任。
原审判决认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原审判决认定死者韦小毛的父母韦千、邓莲因未尽到监护责任,对造成韦小毛溺亡的结果承担60%的责任,而三个未成年被告的父母依法也应当承担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过错责任。
应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
据统计,在各种意外死亡事故中,溺水死亡是儿童的“头号杀手”,为此,预防溺水教育一直是青少年安全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在未成年人出现危险的情况下,其余未成年人有救助的义务。当有同伴溺水时,不能苛求同为未成年人的玩伴舍己救人,但是,他们在面对同伴需要帮助的时候,是否可以采取无视、冷漠或一味自保的态度呢?
据了解,其他省市也曾出现过类似“玩伴溺亡同伴隐瞒”的事件,最后因赔偿问题闹上法院的判例也有。
在温州市永嘉法院的一起判例中,法院判决认为,徐甲(12岁)、徐乙(10岁)作为死者吴某的玩伴,亲眼看见吴某溺水身亡,因害怕家长责骂而隐瞒事实,即使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需共同承担10%的经济损失。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曾作出的一审判决则显示:三个未成年中学生怂恿不会游泳的同学一起去游泳,在嬉水中造成其不幸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三少年不仅不及时求救同伴,还藏匿其衣服并隐瞒不报,致使死者失踪一个月后才被发现。2010年9月15日,死者父母把其他三个人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35万。法院一审判决三少年按责任大小各赔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13万、10.8万、2万,死者自担30%责任。
南昌市经开区法院法官陈艳平认为,忍心看玩伴溺亡,绝不该是孩童们与生俱来的天性,恰恰暴露了安全教育上的缺失,防溺水教育中,应当教会孩子们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报警、向路人求救等方式开展救援,而不能因为怕被责骂隐瞒实情,以致错失最佳救援时机。推而广之,家长及教师们,可以对孩子们日常生活中容易发生的危险以及应对方式,分门别类地教给孩子们。尤其要告诉孩子们,在生活中如何有效地规避危险,在面临危险时,该自救与正确施救。
据了解,6名来自广西的被告已经全部离开景德镇。莫素红证实说,要带孩子离开当地,避免造成心理上的影响,希望事情就此结束。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