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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强奸小女孩的新法案居然有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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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瓦谢里采夫 发表于 2013-10-24 23:4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意见》第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谁看明白,这究竟是在闹哪样?难道15岁的小伙子就可以大胆强奸初一的女生?
Benzil 发表于 2013-10-25 00: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这需要作出详细解释了 真特么能编的文字
而且需要样例辅助解释
Gallent 发表于 2013-10-25 01: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是要排除谈恋爱的情况啊
锥子 发表于 2013-10-25 02: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谓的“发生性关系” 如果没有其他修饰词, 一概是指双方自愿。 也就是说一个15岁的男的和一个13岁的女的如果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话不算犯罪。

你所谓的“强奸” 是必须限定 “违背幼女意志发生性关系”。
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3-10-25 07:32:26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屌意思
Lothar 发表于 2013-10-25 08: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乱七八糟的,就这感觉。
无心插柳2 发表于 2013-10-26 10: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拜托,不要真把专家当砖家

等哪一天你家上初中的小孩被警察以强奸罪抓的时候,你就明白今天这个条例的意义了
费舍尔-斯密 发表于 2013-10-26 10:5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孩子越来越早熟的时代,原来的法律已经不适用了,就是这么回事
庄生梦 发表于 2013-10-27 00: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说像过家家一样的小儿小女偶尔自愿玩玩,不入罪呵呵,“偶尔”二字用得意味深长,不知以几次为界?严重后果指怀孕?
北回归线 发表于 2013-10-27 22:3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初中生开房又不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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