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gkun686 发表于 2013-9-21 00:12:50

根据婚姻法的解释草案,原配是可以这么主张的,不过最后这条删除了。全额返还确实有点过了,毕竟小三也付出的三年的青春,可以主张返还明显不合理的消费,毕竟3年花了100万肯定是说不过去的。

拜仁狂欢 发表于 2013-9-21 01:38:27

太傻逼。
不管是男人女人学生,还是TM的不能这个判决

威悉河雄鹰 发表于 2013-9-21 02:28:20

庄生梦 发表于 2013-9-20 23:56
天朝特色的判决,即便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对方,可以无权处分为名认定赠与无效,也不是全额返还吧。。。

民法我不擅长,请教一下,如果小三可以举证自己不知男的已婚,或者不知男的财产是共有财产
那么,可以适用经济法里的善意取得制度吗?

毕竟根据新婚姻法,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duxusheng 发表于 2013-9-21 05:23:45

这女的被白干了三年?

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3-9-21 05:48:30

往往与小三会有真感情,哪怕是性爱;所以了,婚姻这玩意儿最起码是建立在彼此忠诚互信基础之上,就算是没有爱情之基础;不要为了婚姻而结婚,没有责任心与道德底线的人最好别结婚,害人害己。

njh001 发表于 2013-9-21 08:30:03

庄生梦 发表于 2013-9-21 09:44:42

威悉河雄鹰 发表于 2013-9-21 02:28
民法我不擅长,请教一下,如果小三可以举证自己不知男的已婚,或者不知男的财产是共有财产
那么,可以适 ...

这个问题说来话长,但至少全额返还是不公平的。

第一,这里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而这里的转帐给小三属于赠与行为,是无偿法律行为,不属于交易(如果认定为性关系交易会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直接无效),因此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如果是夫妻一方单方有偿转让共同财产,则有可能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

第二,赠与行为涉及到对赠与财产的处分权,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由于我国法律一直规定夫妻共有为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做出赠与决定方可有效,否则夫妻一方可以主张无效而要求返还赠与财产,这种返还及于全部赠与财产而非一部,因为共同共有不分份额。

第三,于是就出现了本贴这样的“睡了白睡”的判决,从现行法律的适用上看这个判决似乎是没有问题,但实际上这个判决的实质就是:以后给人当小三就是当“杨白劳”,包小三者玩腻了还可以让老婆去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权”呵呵。盗亦有盗,无论道德判断的正邪与否,法律绝不能鼓励背信弃义,但这样的法律在中国还真不少。。。

最后,实际上在背后决定这种案子的还是中国人惯常的道德决定论思维,肯定会有人说“活该,让她当小三”,很少人会去想法律是不是应该提供一个最基本的公平规则。当小三被道德大棒杀死时,法律已不可能保有超然的立场。将婚外男女关系视为与卖淫嫖娼一样不受任何保护、不断弱化夫妻人身的同时却大力强化夫妻财产捆绑关系,都只是这种思维的表象而已。。。

Gallent 发表于 2013-9-21 10:10:31

庄生梦 发表于 2013-9-21 09:44
这个问题说来话长,但至少全额返还是不公平的。

第一,这里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为了保护交易安 ...

这个问题我在想,法律是否应区分女孩对自己的小三地位是否知情?如果她能证明自己不知情,就应该有你说的这个公平环境。如果知情,本身已经违背了公德,就没权享受公平了。

还有庄老师认为这个案子该怎么判?我觉得最大责任人就是这个男的,应该由他赔偿夫妻共同损失,但这样又成了自己赔自己。。。。困惑

巴伐利亚州 发表于 2013-9-21 10:22:39

小妹妹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啊。

Ralf1984 发表于 2013-9-21 10:50:19

庄生梦 发表于 2013-9-21 10:51:08

Gallent 发表于 2013-9-21 10:10
这个问题我在想,法律是否应区分女孩对自己的小三地位是否知情?如果她能证明自己不知情,就应该有你说的 ...

我个人认为,法律不是在所有事情上都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刑事责任追究时有、侵权责任承担时有,但与人同居并接受赠与这种行为,在现代法律环境之下是典型的“无是错”问题,女孩对自己的处境是否知情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男人赠与时是意志自由的,而女孩也有理由信赖这种赠与而据以判断并决定了自己的进一步行为,法律必须对这种关系进行保护。。。

至于其中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利,妻子当然可以主张之,但不能完全否定这种赠与的效力,否则就是我前面说的支持各种背信弃义,全然打破公平规则。。。合理的方式就是通过修改立法,给夫妻共同财产有条件的“松绑”,借用混合式的法定一般财产制,通过法技术来解决。。。说通俗点儿就是前面几位所说到的,在这件事情上区分夫与妻的财产,妻的受保护返还,夫的赠与有效。。。

至于男方赔偿,可能有财产赔偿和人身赔偿,在我国现行法中都只能在“婚外”(婚姻关系终止时)进行。前者婚姻法解释三有规定,因无权处分引起财产损失,可以要求处分方在离婚时赔偿损失;后者婚姻法有离婚损害赔偿。在“婚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进行赔偿,国外立法有,我国现行法没有。这也是我前面说的该强化的夫妻身份义务没有强化,却僵化成了夫妻关系通过财产来捆绑的一种表现,结果伤及很多无辜(如果说这个案例中的女孩很多人认为罪有应得,那很多案子里面的交易第三人是真冤)现行法只有到离婚时才能提起赔偿,然后在分割财产时实现这种赔偿。为什么我们不借鉴国外的婚内赔偿,最主要的还是立法者认为中国人在婚内不会通过法律去解决夫妻问题,一切只有到离婚时才算总帐(这是典型的想当然,没有考虑即便没有一个人起诉,法律这样规定也是有意义的,况且他没有规定就认为无人会通过这种方式解决问题,更是犯了逻辑错误)另一个原因又得回到我们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对夫妻财产捆绑太死,赔偿没有当下实现的可能(这个没有考虑其实是有过后可能的,如分居引起婚内财产分割和离婚时;另外也没有考虑如果不适用共同财产制的情况如约定分别财产制;也没有考虑还有夫妻个人财产可以用来进行婚内赔偿)

庄生梦 发表于 2013-9-21 10:59:07

Gallent 发表于 2013-9-21 10:10
这个问题我在想,法律是否应区分女孩对自己的小三地位是否知情?如果她能证明自己不知情,就应该有你说的 ...

这个案子,法律如果支持妻子起诉女孩侵犯她的夫妻身份利益(此时就要考虑女孩有无过错了)而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我觉得都是可以接受的,可惜这又是中国现行法不支持的;现行法通过支持背信弃义来解决小三问题,绝非法律之正途。。。

庄生梦 发表于 2013-9-21 11:07:06

Ralf1984 发表于 2013-9-21 10:50
一直以为被丈夫宠爱有加的金女士万万没想到,丈夫居然背着自己在外包养“小三”。更让金女士吃惊的是,丈 ...

注意这句:“周先生在庭审中承认确实未经金女士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小姐,并同意由杨小姐将全部款项直接返还给金女士。”同意,呵呵,玩腻了让老婆去讨钱,好的很啊,能追回钱获得老婆原谅,还白玩三年,能不同意吗,各路小三要警惕啊,谨防中国特色的“钓鱼式”包养啊。。。

又见“公序良俗”原则,呵呵,如果说以无权处分断案至少在形式上是合法判决,那这个万金油式“公序良俗”的画蛇添足则彻底将该案作成了枉法裁判。把好经念歪成了中国法官的独门秘技了啊,我能说脏话吗?

累了就看球吧 发表于 2013-9-21 11:09:53

这判决就不合理了,照这么说,所有已婚男人的开支都是共同财产,难道做妻子的都可以以不知情为由,推翻已婚男人已达成的所有交易。我觉得应该判妻子向他丈夫要回一半财产更准确。

Gallent 发表于 2013-9-21 11:22:49

累了就看球吧 发表于 2013-9-21 11:09
这判决就不合理了,照这么说,所有已婚男人的开支都是共同财产,难道做妻子的都可以以不知情为由,推翻已婚 ...

对,这个问题我也想问,丈夫买了一辆车,妻子跑到店里说未经同意,难道店里必须退货?

累了就看球吧 发表于 2013-9-21 11:53:32

Gallent 发表于 2013-9-21 11:22
对,这个问题我也想问,丈夫买了一辆车,妻子跑到店里说未经同意,难道店里必须退货?

咱俩想法差不多,这种判决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一切都会乱套。

威悉河雄鹰 发表于 2013-9-21 12:41:25

庄生梦 发表于 2013-9-21 09:44
这个问题说来话长,但至少全额返还是不公平的。

第一,这里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为了保护交易安 ...

哈哈,我忘了善意取得必须要支付合理对价这个条件了,谢谢啦,我今年正好得考经济。。。

不过夫妻财产都是共同共有的话,那问题太大了啊
比如,现阶段很流行的花钱找关系给子女送好学校,这里指的是中考那种有分数限制的
如果男的花了10W让对方学校破格录取,而孩子学校上了之后,女方又说男方无权处分财产。。。要把财产要回来,这咋说啊?假设不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

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3-9-21 13:55:16

老汉接连猥亵多名女子 称看短裙美女情不自禁

2013-09-21 10:01:28 来源: 广西新闻网(南宁) 

桂林生活网讯 昨天是中秋小长假第一天,一大早,荔浦县农贸市场就热闹起来。不过,一双色眯眯的眼睛正盯着人潮中身穿短裙的年轻女子。


昨天中午12点左右,年轻女子小芳(化名)在一家水果摊前挑选水果。突然,小芳觉察到臀部有“异物”在摩擦。回头一看,她吓了一跳:一名60岁上下的男子站在她身后,男子下体紧贴她的臀部。小芳赶紧闪避,并大骂男子下流,但男子却若无其事地走开了。
随后,小芳拨打110报警。
不一会儿,荔浦县公安局治安防控大队的民警赶到现场。小芳委屈地讲述了自己遭猥亵的经过,并描述了那名男子的相貌特征和衣着。


很快,民警在市场内找到了那名男子,将他带回大队调查。
男子姓夏,59岁,户籍地是百色市田阳县,目前在荔浦县城居住。对于小芳的指控,夏某最初一口否认,辩称自己也是去买水果,“只是不小心碰到她而已,没有别的意思”。
民警调出了市场的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夏某在不到1个小时内接连猥亵了七八名女子,其中有两三次动作非常明显。面对这些录像,夏某低下了头,承认自己猥亵女子的事实。他说:“我也不想的,但一看到穿短裙的年轻女子,我就忍不住。”
昨天下午,警方对夏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http://img1.cache.netease.com/cnews/css13/img/end_news.png 本文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申艳

帝国之花 发表于 2013-9-21 14:08:46

Gallent 发表于 2013-9-21 11:22
对,这个问题我也想问,丈夫买了一辆车,妻子跑到店里说未经同意,难道店里必须退货?

人是商品么?这些钱顶破天只能算是赠予。

帝国之花 发表于 2013-9-21 14:10:27

不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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