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瓦谢里采夫 发表于 2014-1-21 09:48:50

普法专贴-----关于北大起诉邹恒甫一案

邹恒甫具体微博不在这说了,建议讨论时候也不要流于简单无聊的道德判断,一针见血高屋建瓴来总结,比如狗咬狗一嘴毛之类的

1.北京大学是否是享有名誉权的民事主体?2.邹恒甫言论是否是指向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二原告是否是受害人或者是否是适格的原告?3.邹恒甫的微博言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及诽谤、侮辱的情形?4.邹恒甫发表微博言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5.邹恒甫的言论是否对两原告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及其他损害后果?6.邹恒甫言论是否属于公民行使批评监督权利的范畴?据说这是六个关键点,双方暂时相持不下

dongkun686 发表于 2014-1-21 10:05:04

应该享有名誉权,是适格主体。不过现在邹既不承认针对北大,也不出具证据证明个别教授有淫乱的行为。
所以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从68名服务员辞职了65名来看,这个梦桃源真的很有问题。我上大学时候,学校老师还是全国闻名的学者教授,照样玩女学生,找小姐。当然女学生和小姐都是自愿的,不存在强行奸淫的问题。

dongkun686 发表于 2014-1-21 11:34:29

北大肯定是名誉权的主体。不过本案是否适格是法院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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