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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学是否是享有名誉权的民事主体?
2.邹恒甫言论是否是指向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二原告是否是受害人或者是否是适格的原告?
3.邹恒甫的微博言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及诽谤、侮辱的情形?
4.邹恒甫发表微博言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5.邹恒甫的言论是否对两原告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及其他损害后果?
6.邹恒甫言论是否属于公民行使批评监督权利的范畴?
据说这是六个关键点,双方暂时相持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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