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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飙车案被告人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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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2117937 发表于 2009-7-22 14: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国对于交通肇事罪量刑太轻,导致这一犯罪行为可以成为有效的报仇手段
egafifa 发表于 2009-7-22 16: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社会不是法治,而是法制,本质是人治
lucongjian 发表于 2009-7-23 09:47: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对这结果我一点都不意外。
[s:86] [s:86] [s:86] [s:86]
IloveBayern 发表于 2009-7-23 10: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的城市交通规划也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
巨大机 发表于 2009-7-23 11: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6楼安修于2009-07-21 05:01发表的 :
广东省广州市 58.63.151.* 发表:2009/07/20 23:47认为:“飚车者虽可恶,但并无证据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他人死于车轮下的直接或间接故意,故飚车者在市区飚车的行为应严格按“罪刑法定”原则,认定其主观上只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只能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予以定罪处罚。从处罚的结果看,法官已经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网民和群众要求严惩飚车者的诉求,拒绝认定飚车者自首,也不因家属赔付100多万元给予从轻处罚,而是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最高刑期。另外,法院也指出,飚车者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能在3年至7年间量刑,该说明也是有道理的。
请大家一定要依法评论。不能因义愤而没有理智。
另外,有人说,判三年等于告诉其他人,用车撞死一个人只需判三年。对此,我要提醒你,如果你是这样理解并这么做了,那你可能会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理由很简单,因为在这里,我们可以认定你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不是过失犯罪,不能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我转帖这个观点。我个人认为判3年是合理的。虽然确实很让人愤怒。如果可以我也恨不得宰了胡斌这个混蛋,但是如果法律因为民众的意见就随意更改将是更大的问题。
.......

我来解释: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看出什么东西来没有?最后一条,有钱赔的就不恶劣,没钱赔就恶劣。这是什么法律?恐怕连实证主义者都不会认同这条法律的效力吧?


另外,无力赔偿的主体是谁?理解整句话“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我认为主体应当是肇事者,好,胡斌有能力赔没有,别告诉我说他父母赔了就是他赔了,丫的都成年人了,不知道一人做事一人当吗?
结论:
1、法是恶法,应当不予承认或遵守
2、即使遵守,由于胡斌自己没有能力赔偿,所以他的情节特别恶劣。
判他三年以上不为过。
BayernGermany 发表于 2009-7-23 11:3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才赔偿这点
Kuran1 发表于 2009-7-23 11: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那小子长胖了。。
第六天魔王 发表于 2009-7-23 11: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5楼(左翼才子) 的帖子

是的,这客观事实
被没钱的人撞个半死才最倒霉
轰炸机1970 发表于 2009-7-23 22: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传说法庭出席的那个是替身?
schweinstanker 发表于 2009-7-24 07: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不能被民意左右,法院必须独立的裁决,虽然有些地方的法院不是好东西,但是审理胡斌的这个法院在社会的高压下,绝对不敢做出出格的判决的。
我是支持这个判决的,这个法官也给了做出这个判决的解释

  第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胡斌平时喜欢开快车,但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案发当晚,胡斌在超速驾车过程中未违反交通信号灯指令,遇红灯时能够停车,肇事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而撞上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谭卓,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谭卓的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以及122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胡斌肇事时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不放任事故的发生,对被害人谭卓的死亡其内心是持否定和排斥态度,是一种过失的心态,因此,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都是过失,但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刑法第133条专门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因此,驾驶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过失致人死亡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能适用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斌定罪。
新王 发表于 2009-7-24 09: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法院量刑不考虑社会影响和所谓的“民愤” 那我想法将不法
schweinstanker 发表于 2009-7-24 20: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31楼(新王) 的帖子

法院在考虑社会影响和民愤的同时也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因为我不是判例法的国家
我国的法律都是基于宪法而做出的

我认为合法的方法的事情
在这件事情后
法律做出修改或者做出法律解释条款对这种情况给以详细说明
这才是正确方式对待民意和社会影响
但法律是不会有追溯过去的
所以胡斌是肯定赚到了

再说一点,检察院作为公诉方也是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的
eagel 发表于 2009-7-24 22: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打酱油的

据说,胡某的母亲还说判决不公。。。晕死


PS:另外一起醉酒无证驾驶到判了死刑了,罪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schweinstanker 发表于 2009-7-25 07:5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33楼(eagel) 的帖子

关键在于 “无证” 既然无证,所以没有驾驶能力,在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能力的情况下驾车,这就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了

PS: 交通肇事罪其实也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北回归线 发表于 2009-7-25 09: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1楼新王于2009-07-24 09:21发表的  :
如果法院量刑不考虑社会影响和所谓的“民愤” 那我想法将不法

哥们你读大学千万别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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