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
|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
|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
| 2011年10月29日 |
|
|
|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
|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
|
|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
|
|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
|
|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
|
|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查看详细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