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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一只鸡被判3年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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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齐尔的老拳 发表于 2012-7-22 21: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龙网7月21日11时30分讯 网传重庆合川一名年近6旬的男子,因偷走一只鸡,被合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今日上午,重庆合川法院通过华龙网对此作出回应。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2年4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交通街华西医院对面的一个垃圾站处,盗窃被害人胥某某喂养在此的一只母鸡。
谢将鸡藏在其腋下正欲离开时,被胥某某发现。胥当即要求谢将母鸡退还,谢威胁胥 “你要纠缠,我用刀砍死你”。
在谢某某翻围墙准备逃离时,胥某某仍将其拉住不放,谢随即拿出随身携带的铁锤威胁胥 “放不放,不放老子砍死你。”
经胥某某大声呼救,谢某某被闻讯赶至的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蟠龙湖平台的民警捉获。
法院认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在其罪行被发现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谢犯罪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对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谢某某认罪服判,没有上诉。
法官解释称,谢某某当初只是盗窃行为,但是在逃离现场时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无不当。
古斯塔沃 发表于 2012-7-22 21: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抢劫罪,量刑合理。
北回归线 发表于 2012-7-22 22:5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抢劫罪 活该
‘㈤.s魂丶 发表于 2012-7-22 23: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过程。。

3年 也不算很离谱
俯冲的斯图卡 发表于 2012-7-23 07: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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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_heng 发表于 2012-7-23 07: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LZ是为了跟这个帖子形成对照:
http://bbs.gerfans.cn/thread-206322-1-1.html
贪官挪用公款45万 鉴于情节轻微免予刑罚
justsu_su 发表于 2012-7-23 08: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过程,抢劫能判三年缓期,已经不错了,又不用在牢里服刑!
威悉河雄鹰 发表于 2012-7-24 11: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bochium 发表于 2012-7-24 11: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算了算了,我买只鸡,给他邮寄过去得了,矫情。
justsu_su 发表于 2012-7-24 11: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威悉河雄鹰 发表于 2012-7-24 11:04
http://bbs.gerfans.cn/thread-206322-1-1.html
那你对这个帖子的看法呢?

我已经在那个帖子回过啦!那我在补充补充、、
光比较结果是没有意义的,即使同罪,不同情节也有不同刑罚!
虽然文中提到了几个“有利于他”的情节,但都不是法定可以或者应当免除刑罚的情节!
悔罪态度,还脏这些也就是酌定情节!全凭法官定夺!
即使如此,个人觉得免除刑罚仍然不妥,起码要判个缓刑吧!
可能是法官给予了优待,所以我也不是说,会不会本来就是单位决定“借款”,但是最后由他背了黑锅,所以单位四处活动了下、、你懂的!(这个罪我没有记错的话,单位不是犯罪主体,所以只能由个人来扛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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