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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检方就官员强奸幼女案抗诉:5年量刑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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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3-10-15 09:5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10-15 02:30:53 来源: 新京报(北京)

“云南官员强奸4岁幼女案”追踪


新京报 记者从云南省检察院获悉,14日下午,昭通市检察院以“量刑明显不当”为理由,就大关县一官员强奸4岁幼女获刑5年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9月24日,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法院对原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将4岁幼女抱至家中实施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昭通中院
受理85万民事赔偿上诉
8月24日,原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将在街上玩耍的4岁幼女抱至家中卧室强奸。
9月24日,大关县法院一审判决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家属提出上诉。
9月30日,受害人监护人向大关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
10月8日,大关县检察院答复,“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10月10日,受害人家属向昭通市检察院提交《申诉书》,申请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进行抗诉。
11日,昭通市中院决定立案受理该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在大关县法院一审中,受害人家长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人郭玉驰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85万余元经济损失。
受害人家属
“现在觉得有希望了”
听到昭通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消息,受害人代理律师陈维镖表示“很高兴”,他说,从法律这个角度来说,抗诉是应当的,也是必须的。因为确实存在量刑不当的问题。


受害女童王玲(化名)的母亲刘琴(化名)表示,听到昭通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消息,觉得有希望了。
陈维镖也表示,目前对该案持乐观态度。
陈维镖称,昭通检察院提出抗诉说明当地检察机关尊重法律,尊重民意。但最后的公正还要通过法院的判决来体现。
对于之前该案民事赔偿上诉获受理,陈维镖说,这说明中级法院重视这个事情。而从上诉的角度来说,不管上诉的理由是否成立,都应该受理。
对于女儿目前的状况,刘琴表示,白天好一些,晚上会做噩梦。“现在尽量不让她接触这些事情。”目前,刘琴已经将女儿王玲放到亲戚家中。
(原标题:官员强奸幼女检方提起抗诉)
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周清树 责任编辑:NN102

巴伐利亚州 发表于 2013-10-15 10: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应该判死刑吧。畜生不如的败类。
 楼主| 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3-10-15 10:4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毫无廉耻的人渣,放出来后,大家就应该在他背后指指点点,臊死他,连四岁小女娃都不放过,是不是变态!
smzjh 发表于 2013-10-15 11: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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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kun686 发表于 2013-10-15 12: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奸幼女是加重情节,怎么会只判5年,正常都会是3到7年,何况是幼女。
锥子 发表于 2013-10-15 12: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dongkun686 发表于 2013-10-15 12:21
强奸幼女是加重情节,怎么会只判5年,正常都会是3到7年,何况是幼女。

具体情况不清楚,不过按法律规定,只有生殖器插入才可认定为强奸。 4岁女孩应该没有可行性,可能是作为猥亵幼女的行为判的。
dongkun686 发表于 2013-10-15 12: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锥子 发表于 2013-10-15 12:26
具体情况不清楚,不过按法律规定,只有生殖器插入才可认定为强奸。 4岁女孩应该没有可行性,可能是作为猥 ...

幼女接触就算强奸了。
不过我一直认为如果是35岁以上寡妇,应当以射精为准,否则不完事女方未必会让男方拔出来。
锥子 发表于 2013-10-15 13: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dongkun686 发表于 2013-10-15 12:31
幼女接触就算强奸了。
不过我一直认为如果是35岁以上寡妇,应当以射精为准,否则不完事女方未必会让男方 ...

司法解释中的“接触”指的是性器官接触。 我也不是很了解恋童癖的具体行为,不过很多人确实不使用性器官接触而是采取其他方式....
大米稀饭 发表于 2013-10-15 14: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dongkun686 发表于 2013-10-15 12:31
幼女接触就算强奸了。
不过我一直认为如果是35岁以上寡妇,应当以射精为准,否则不完事女方未必会让男方 ...

幼女 “接触”的标准没问题。只是该案里具体情节现在信息不多,新闻只提到一审就该案作出判决“5年有期”。有可能,法院是参考了某些内部使用的量化指标很明显一类的量刑标准,然后死扣字眼判的5年。毕竟,如果法院就是以强奸定罪,按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5年刑期确实比较意外。

关于后半部分,“女方未必会让男方拔出”,这一点与强奸罪要求的客观要件之一“违背妇女意志”,有冲突。另外,以行为人欲望的满足(射精)作为既遂条件,怕不利于保护女士的合法权益。似乎还是插入说更实在些。
当然,你的例子再进一步发展,比如第一次强奸、然后自愿多次发生关系一类,受害人的态度也有转变,这是另一回事,但这种情况相对好判断。而你所说例子,在现实里标准则毕竟不好把握。
拜仁狂欢 发表于 2013-10-16 12: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4岁我无语了
4岁的我说怎么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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