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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查办严重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32吨废酸倒入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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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4-2-13 09: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自:中国新闻网发布日期:2014-02-13 09:08 字号:     

近日,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飞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周卫兵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为了图方便、求省事,擅自将槽罐车内的废酸多次倒入河中,严重污染周边环境。经江苏省海门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飞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周卫兵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据介绍,叶飞、周卫兵均系挂靠在海门天宇货运有限公司的职工。2013年7月,海门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因废水处理中心改扩建工程尚未到位,导致废酸废水处理能力不足,遂与提供硫酸的原材料供应商叶锋约定,由叶锋将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废酸运输至其他公司处理,叶锋随即就安排叶飞、周卫兵驾驶挂靠在天宇公司的槽罐车运输废酸,并由叶飞任押运员,周卫兵任驾驶员。
  为图省事,叶飞、周卫兵先后4次利用夜深人静之际将废酸倒入海门市通江南路旁的一条河中,总计32吨左右。7月10日晚,他们准备再次将9.48吨废酸倾倒于河中时,被路过群众发现后报警。
  办案检察官指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就构成污染环境罪。很显然,叶飞、周卫兵倾倒的数量远超3吨,两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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