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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应将强奸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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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5-3-30 07:3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03-30 00:23:27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北京)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12条拟将刑法“猥亵妇女、儿童罪”中“猥亵妇女”表述修改为“猥亵他人”,引发广泛关注。这意味着成年男性也将被认定为猥亵犯罪的对象。笔者认为,为进一步体现刑法的平等保护,应对刑法中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也作出相应修改,即不仅仅限于妇女。对此有三种可借鉴的修改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将被害人性别模糊化,用“他人”等中性词来代替。强奸罪被告人和被害人性别的淡化,意味着不仅男子对女子可以构成强奸罪,女子对男子、男子对男子、女子对女子也可以构成强奸罪。这一模式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德国、法国、意大利刑法均将强奸罪的被害人明文规定为“他人”,即包括男人和女人。这种修改例在英美法系也有体现,其特点之一就是没有规定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性别。
第二种模式是通过对强奸罪客观方面进行重新解释,将男性的性自由权利部分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例如,英国《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对《1956年性犯罪法》中强奸罪的定义作了修正,规定男性也是强奸罪的犯罪对象。美国也存在同样的情况,这意味着强奸罪被害人仅指女性的传统观念受到冲击,男性也可能成为强奸罪对象。


第三种模式是在刑法典中直接指明女性可以作为强奸罪主体。美国得克萨斯州关于性犯罪中规定了奸淫幼男的条款,规定女性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不足之处是对男性成为强奸罪的对象范围有所限制,排除了18岁以上的成年男性。
比较以上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显然更为彻底,因而笔者建议适时对我国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条款作出适当修改,即将“强奸妇女”改为“强奸他人”;将第2款、第3款中的“幼女”改为“幼童”。(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原标题:应将强奸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
本文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NN124

 楼主| 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5-3-30 07: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所以说法律条例要全面,符合社会现实状况,应该还加上与强行与动物发生性关系,还有强奸亲属,必须严判,禽兽不如!
想念于大川老师 发表于 2015-3-30 08: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前些天我同学亲手抓了个变态强奸犯  作案多起 恶贯满盈  据说在扭送所里的第一时间大家关了监控  同志们练了一下拳脚
 楼主| 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5-3-30 09: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强奸犯,不仅仅因为生理需要,更多是精神方面的刺激,这类人基本属于人渣!你看那个赵志红采访视频,他不作案,就感觉憋得难受……正常强奸犯,看见喜欢类型女人,荷尔蒙控制不住了,动手……赵志红这个畜牲,完全是精神彻底疯了。
威悉浮云 发表于 2015-3-30 10: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早该这样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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