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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些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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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rid 发表于 2004-7-25 14: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了CSC和冠军拜仁两位筒子的争论,我想发表一些我自己的观点。
    首先,何谓隐私权?本次行为有没有侵害CSC的隐私权?近代意义上的隐私意识和隐私观念,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产生的,体现了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和人权思想,而隐私权概念则于1890年由美国学者正式提出,之后伴随着世界性人权运动的发展,隐私权理论逐渐得到各国的重视,并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权利保护制度。隐私权是一种天赋的权利,尊重他人的隐私是自明的义务,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是一项基本的社会伦理要求。应当说,隐私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是人格权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要产物,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缪尔·华伦和路易斯·布兰蒂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提出一种新的权利--"不被了解的权利"(right  to  be  let  alone),首先使用隐私权一词,认为随着隐私意识的理性化,应上升为法律权利,即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之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电子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的日益迅速,人们的交往更加频繁,物质生活的极大的改善,人们也更加注重自身的精神保障,更加珍惜独处自居的机会,更加追求与他人以及社会保持一定距离以求自我独立的权利,于是隐私意识的高级形式--隐私权就在各国以立法或司法的形态得到确认。这些条文,在我国也是得到承认的。
    其次,本次行为有没有侵害CSC的隐私权?广泛使用的英特网技术已经引起了许多个人隐私方面的问题,不说别的,就单看我们这次事件,这次问题就在于是有关个人数据的权利问题。个人数据就包括了标识个人生活与工作经历、社会情况等。这类数据包括个人受教育的相关资料;种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工作单位;政治背景;个人习惯;家庭基本情况等。而冠军拜仁版主在未经CSC同意的情况下,将CSC的单位(当然,CSC是大学生,她的学校就可以看作是她的单位)公布在互联网上,很明显,这种行为,已经无形中损害了CSC的个人利益,属于侵害CSC隐私权的行为。可能我这样说大家认为这是我的一家之言,那么请大家看看我国法学大家王四新的观点吧。王四新在其论文《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中指出“网络活动踪迹。个人在网上的活动踪迹,如IP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均属个人的隐私。显示、跟踪并将该信息公诸于众或提供给他人使用,也属侵权。”(原文见http://www.law-walker.net/detail.asp?id=2158)由此看来,冠军拜仁的行为完完全全属于侵害CSC隐私权的行为。
    第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特网用户“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通过这条,我们看得很清楚,我国得法律是禁止他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得很清楚。冠军拜仁的行为已经触犯了这一条法规。
   
    网络社区也是大社会有机组成部分,我希望联盟能够还CSC一个公道。
delphi 发表于 2004-7-25 17: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在google上输入“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就会罗列出很多相关的讨论文章,楼主这个帖子里大部分的内容同这些文章的语句惊人的相似,给我的一个印象是,楼主可能对知识产权这种东西嗤之以鼻,但是特别关心隐私权这个话题。客观地说,看到楼主洋洋洒洒几千字的文章,不了解这方面情况的朋友一定觉得很有味道,不过只要稍有法律常识甚至拥有基本逻辑思维能力的朋友就会发现一些问题。</P><>
简单的说,楼主这篇文章犯了两个法律专业性的错误,此外还有两项基本语文常识的漏洞,这两项专业性错误是,混淆了传统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关系,混淆了学术见解和法律条文的关系,这些内容稍后再谈,先说说楼主的两个语文常识的问题吧,首先,几乎占据文章一般的第一段,主要谈论的内容是隐私权的历史沿革和近现代的思潮,如果楼主要写一篇论文,这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既然楼主主张冠军拜仁侵权,那么这一部分文字基本上是驴唇不对马嘴,我们就当作废话抛开不看吧,文章另外的一部分,楼主搬出了一位所谓的法学大家,因为专业学习的缘故,这方面的大家我也见过一些,但我实在无法相信主攻人权和人权法研究的王四新博士能够成为网络隐私权方面的权威?????作为北京广播学院社会科学学院法律系的一位普通老师,王四新偶尔会写一些关于网络隐私权的文章,这可以当作他业余的一种兴趣离所谓的权威还有很大的距离,况且即便是目前国内专门研究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专家,所持的观点也有很大的不同,楼主这方面的例证不但不权威而且也不够全面。</P><>
这篇文章最令人发笑的地方是,楼主搬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里面的条文确实出现了“侵犯他人隐私”的内容,但是这个“隐私“究竟包含那些内容,楼主却语焉不详,为什么呢?难道楼主因为愤慨而忘记了法律自身所强调的确定性以及一罪一罚的原则吗?最终答案只有一个,作者很清楚的知道目前我国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对于隐私的界定都没有涉及到作者所说的“IP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等,因此冠军拜仁的这项行为没有违反目前我国任何的法律法规,但很显然,楼主并不死心,于是搬出了王四新博士的论文,这也是楼主整篇文章最可笑的地方,你难道不知道学术讨论和法律条文是不同的吗?难道专家的说法就能代替法律?你这篇文章最大的失算,就是用某一个法律专家的个人看法来支撑你找出来的一条概括性的法律条文,也许你还会说,美国人家就极端关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但你也要知道中国司法权力为外国掌控的时代早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人家怎么样我们不管,反正中国目前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是空白。</P><>
当然你也不要失望,目前我国的司法界正在进行网络隐私权立法的讨论工作,不过所谓的“IP地址、浏览踪迹”属于网络隐私权这样前卫的看法,肯定不会被人大立法委员会所肯认,也许,仅仅是也许,可能在50年后,冠军的行为将会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不过可惜的是,由于法律不溯及以往的原则以及超越诉讼时效的规定,到时候人家冠军还是无责任。最后,给楼主朋友一个小建议,由于我国在网络隐私权方面的立法缺位,实在让人没有太多文章可做,我觉得你应该考虑从目前已经得到立法关注的网络知识产权方面入手,也许可以查出德迷联盟的斑竹存在违法行为,我好像就在这方面有点问题,你可以试试看。</P><>
但不管怎么说,楼主你讨论的话题也是很有益的,也在被更多的人所关注,但我觉的你有点将法律当成了儿戏,切忌,不要贸然定性别人是否犯法,能作出这个裁定的,只有中国的司法机关,而不是单纯的个人。我不认识楼主,和楼主也没有个人的恩怨,只是就事论事,尽管你的观点漏洞百出,不过我承认,依然处在可以讨论的范畴之中,不过你随便给人法律定性的行为过于草率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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