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CSC和冠军拜仁两位筒子的争论,我想发表一些我自己的观点。
首先,何谓隐私权?本次行为有没有侵害CSC的隐私权?近代意义上的隐私意识和隐私观念,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产生的,体现了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和人权思想,而隐私权概念则于1890年由美国学者正式提出,之后伴随着世界性人权运动的发展,隐私权理论逐渐得到各国的重视,并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权利保护制度。隐私权是一种天赋的权利,尊重他人的隐私是自明的义务,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是一项基本的社会伦理要求。应当说,隐私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是人格权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要产物,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缪尔·华伦和路易斯·布兰蒂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提出一种新的权利--"不被了解的权利"(right to be let alone),首先使用隐私权一词,认为随着隐私意识的理性化,应上升为法律权利,即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之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电子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的日益迅速,人们的交往更加频繁,物质生活的极大的改善,人们也更加注重自身的精神保障,更加珍惜独处自居的机会,更加追求与他人以及社会保持一定距离以求自我独立的权利,于是隐私意识的高级形式--隐私权就在各国以立法或司法的形态得到确认。这些条文,在我国也是得到承认的。
其次,本次行为有没有侵害CSC的隐私权?广泛使用的英特网技术已经引起了许多个人隐私方面的问题,不说别的,就单看我们这次事件,这次问题就在于是有关个人数据的权利问题。个人数据就包括了标识个人生活与工作经历、社会情况等。这类数据包括个人受教育的相关资料;种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工作单位;政治背景;个人习惯;家庭基本情况等。而冠军拜仁版主在未经CSC同意的情况下,将CSC的单位(当然,CSC是大学生,她的学校就可以看作是她的单位)公布在互联网上,很明显,这种行为,已经无形中损害了CSC的个人利益,属于侵害CSC隐私权的行为。可能我这样说大家认为这是我的一家之言,那么请大家看看我国法学大家王四新的观点吧。王四新在其论文《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中指出“网络活动踪迹。个人在网上的活动踪迹,如IP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均属个人的隐私。显示、跟踪并将该信息公诸于众或提供给他人使用,也属侵权。”(原文见http://www.law-walker.net/detail.asp?id=2158)由此看来,冠军拜仁的行为完完全全属于侵害CSC隐私权的行为。
第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特网用户“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通过这条,我们看得很清楚,我国得法律是禁止他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得很清楚。冠军拜仁的行为已经触犯了这一条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