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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政府单位工勤人员,53岁的董某某平日嗜酒如命,贪杯的他竟打起了单位仓库里的酒的歪主意。他先后5次趁周末无人之际,潜入单位仓库,窃取102瓶酒,价值4.4万多元。令人瞠目结舌的是这些酒竟被他全喝光了。昨日上午,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董某某,男,53岁,案发前系某政府单位工勤人员。董某某平日嗜酒如命,据他交代,他每天都要喝两顿酒。他知道单位仓库里存放着一些酒,遂打起了那些酒的歪主意,并萌生了从单位仓库偷酒供自己饮用的想法。
说干就干,很快,他便付诸行动,今年6月23日-7月18日期间,胆大妄为的他先后5次趁周末无人之际,采用塑料片撬锁的方式,潜入领导办公室取得仓库大门遥控器,然后利用遥控器进入仓库偷酒。
据了解,董某某共计盗窃102瓶酒,共计价值4.4万多元。据他交代,这些酒均被他喝了。他本以为一切神不知鬼不觉,岂料很快,他偷酒一事便案发,今年7月19日,董某某所在单位发现仓库内酒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董某某在自家楼梯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据了解,归案后,其亲属代为赔偿了单位的全部损失。
昨日上午,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庭审中,检方指控,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6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检方的指控,董某某当庭表示指控属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对于盗窃的酒是如何处理的?他称,盗取的酒全被他喝了。检方当庭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其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6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也退赔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对于该判决结果,董某某当庭表示,无异议,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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