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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10年,有一天,股票账户突然无法登录,南京市民杨大妈(化姓)的股票被人盗卖,损失了不少钱。为此,大妈状告证券公司索赔。玄武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大妈的诉讼请求。
杨大妈2003年就开户炒股,2013年8月15日,她发现自己的股票账户登录不了。证券公司员工检查确认,有别的IP地址登录她的账户。经查询,大妈发现自己持有的两支股票被卖,还买进了新股。这一折腾,她的账户少了8000多元。第二天股市开盘后,证券公司将大妈账户中新买入的股票卖掉,她的账户比之前又少了近27万元。
大妈跟证券公司协商赔偿不成,就将对方告上法院。在大妈看来,除了上述两笔直接损失外,她被卖掉的两支股票后来都有涨价,自己间接损失了14万余元。大妈认为,这些损失,是证券公司服务器存在安全漏洞导致的。因此,她提出了42万余元的损失赔偿。
证券公司表示,盗取大妈账户密码的IP地址,并非在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内。而且大妈账户被盗当天,证券公司的服务器并没有出现异常。至于后来卖出大妈的股票,证券公司表示,这是经过大妈授权的。法院开庭时,他们拿出了7份委托书和一份协议书,证明第二天出售大妈的股票是受大妈委托进行的操作。
而对于这几分委托书,大妈表示,当时证券公司给她签的是空白委托书。
玄武法院审理认为,大妈和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证券公司为大妈提供网络操作平台,并接受她的网上指令代理证券买卖。互联网是一个开放性的公众网络,本身存在一定风险。大妈认为是证券公司的服务器存在安全漏洞,导致她的账户被他人登录,但她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认为,无法认定大妈的股票被非法卖出是证券公司的过错。
此外,虽然大妈签名时,委托单内容空白,但结合协议书内容判断,大妈在空白委托单上的签名行为,应视为她委托证券公司将新买的股票全部卖出。双方已经确定出售的股票种类及数量,因此,这种委托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
玄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大妈的诉讼请求。大妈不服,提起上诉,前不久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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