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孕妇惯偷难收监,人性化难保威慑力?)
“好的。我提前一天过来,顺便还可以在北京逛逛。”电话那头,被通知即将出庭受审的四川籍妇女杨阿美(化名)语气显得轻松、自在。
2016年11月7日,杨阿美准时出现在了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的被告人席上。此时的她怀孕7个月。一如一年前因盗窃被抓时一样,这次她仍满不在乎地承认了多起盗窃事实。最终,东城区法院以杨阿美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10年8次因盗窃被抓
杨阿美的老家在四川省乐山市的一个农村,十多年前她就开始在北京“闯荡”。
2005年11月12日,20岁的杨阿美第一次留下案底。在北京西单的明珠商场,杨阿美先后对4个人下手,偷走4部手机。被警察抓获后,却因被查出怀孕而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此后几年,杨阿美消失在了北京警方的视线中。
直到2011年5月23日,杨阿美第二次被北京警方抓获。这次,她在公交车站盗窃了两部手机,但又因处于怀孕期被取保候审。此后的2012年3月、2013年6月、2014年2月和6月、2015年3月,杨阿美都因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手机而被警方抓获,但每次不是处于怀孕期,就是处于哺乳期,无法被看守所羁押。
2015年10月1日,杨阿美电话约了一个叫“大鹏”的同行后,来到地铁9号线北京西站站台内行窃。她偷走一名候车乘客的苹果手机后,转身将手机交给了大鹏,由大鹏转移。谁知,二人双双被便衣警察当场抓获。事后,大鹏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而杨阿美则因为有孕在身再次被取保候审。
根据这些记录在案的盗窃事实计算,杨阿美在10年时间内8次被抓,每次都是因为怀孕或者哺乳成功逃避了法律惩处,10年里她至少怀孕4次。
“那条法律”是有用的
“很早就听说过怀孕期间盗窃即使被抓也不会被处罚。”经验使杨阿美确信,“那条法律”是有用的。“那条法律”就是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如果单看法律条文,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取保候审”,而非“必须”。但要在法院判决之前对孕妇进行收监,还必须迈过一个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监。即使判决,刑法第72条也作出相关规定,即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怀孕妇女,满足一定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即使被判处监禁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杨阿美正是凭此优势有了自己的合作伙伴,“大鹏”“刚子”等几个男性小偷都是她在行窃过程中认识的。虽然彼此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但是隔三岔五地电话相约,由杨阿美主偷。她在挺着大肚子靠近人群伺机行窃时,人们大多不会产生防备,而且即便发现了,也会不了了之,哪怕将她交给警察,她也不怕。有几次,杨阿美在被警察抓到后将所有的责任都揽到自己身上。
收监,不符合规定;不收,无疑是放虎归山,不利于打击犯罪,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一位资深刑警向记者说出了对于“杨阿美们”的无奈:面对一个挺着大肚子或者抱着新生婴儿的母亲进行审讯,虽然是职责所在,可一旦发生意外情况,不仅有法律上的风险,还会引来道德的谴责,这让他们左右为难。有些孕妇还会使出惯用的伎俩——一说“肚子痛”,警方只能马上把她们送到医院。最后的结果往往是接受完批评教育获释。
打个“飞的”来受审
如今,如果不算肚子里的孩子,杨阿美已经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在被宣告取保候审后,一个她称呼为“老公”的年轻男子匆匆来到公安局,为她交了保证金,然后将她顺利带走。
大多数的时候,杨阿美在北京没有固定的居住地点。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联系她几乎只有手机一条途径。后来,杨阿美索性说自己一直在老家养胎。事实上,谁也不知道她究竟身处何地。
2016年9月,杨阿美的一起盗窃案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移送至东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该案的检察官王平通知她来院接受讯问。按照杨阿美怀孕的时间推算,此时她应该已经分娩,正处于哺乳期。然而,王平却被告知杨阿美仍处于怀孕阶段。后来,王平才从杨阿美的口中得知,上一次怀孕已经流产,这是再次怀上的孩子。
于是,电话中,王平特意强调了让杨阿美尽量找个人陪她一起过来。因为四川乐山到北京有近2000公里的距离,如果坐火车需要先从乐山到成都中转,再从成都到北京,即使是高铁也要将近一天的时间。让王平出乎意料的是,杨阿美说她和老公是坐飞机过来的,一来节约时间,二来方便。
开庭当天,法院就作出了判决。庭上,法官对杨阿美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杨阿美一直非常顺口地回答:“我以后一定改,不再偷了。”
闭庭之后,拿着判决书,杨阿美又坦然地走出法庭大门。
对恶意逃避法律制裁的应加大打击力度
“为人母亲,自己犯罪却依靠未出世的孩子做幌子,将来有什么脸面来面对她们的子女?”一位网友如此评价孕妇惯偷的行为。
这些日子,检察官王平也在思考杨阿美的案子:究竟是生孩子迫使她们去盗窃,还是因为想去盗窃才不停地生孩子?自2016年9月调入公诉部门后,王平手中类似的案子还有两个。“显然,她们中的大多数人已经把法律保护孕妇的人性化关怀条款异化成了犯罪的‘挡箭牌’,而且正慢慢侵蚀着法律的威严。”王平说,解决这个问题无论是对司法机关还是政府部门都是“压力山大”。
2011年,浙江杭州警方破获了一起“孕妇小偷团”,其中有22名涉案的孕妇或哺乳期妇女。为了这群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警方租下了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一层病房,装上了安全窗和铁门,作为她们的临时居住场所。在法院判决前的三个月内,警方投入了75名警力进行轮班监视。最后,其中的15名“孕妇小偷”获刑后,法院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杭州警方又派人专程“护送”她们回湖南老家。
根据法律,对于这些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的刑罚将在其居住地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来执行,暂时无须进入监狱,但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
“从法律上讲,她们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的,只是未收监执行。虽然法律保护怀孕和哺乳期的妇女,不采取羁押等强制措施,但并不意味着怀孕就可以逃避处罚。”王平说,厘清这类犯罪人员的信息,要求相关部门在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及时收监,同时建议针对此类情况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加强对以多次怀孕恶意逃避法律制裁行为的打击力度,如此才能起到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