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庭审直击:8小时连犯杀人、抢劫、放火、伤害4宗罪,致4死23伤!)
2016年12月3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饶“5.16”重大故意杀人、纵火一案,被告人石俊峰犯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四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俊峰因恋爱不成,用刀捅刺恋爱对象,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采取向教室内泼洒汽油的方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持刀无故捅刺二名学生,致二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石俊峰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石俊峰在同一天时间内,连续实施故意杀人、抢劫、放火、故意伤害四起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拒不认罪,应依法严惩。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石俊峰当庭表示上诉。
附:视频解说词
12月30日,由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5.16"重大故意杀人、纵火一案,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被告人石俊峰因恋爱不成,用刀捅刺恋爱对象,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采取向教室内泼洒汽油的方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持刀无故捅刺二名学生,致二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石俊峰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石俊峰犯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四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石俊峰当庭表示上诉。
"5.16"重大故意杀人、纵火一案,被告人石俊峰短短8小时内,连续作案四起,杀人、抢劫、放火、伤害,造成4死23伤,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为严惩罪犯,还受害人公道,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认真审核证据,并于2016年10月14日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指控了石俊峰所犯四起罪行。
1、故意杀人罪。2016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石俊峰驾车至广饶县某小区D区,用偷配的钥匙进入刘某家中,用自带的弹簧刀连捅40余刀,刺破其心脏、肺及大动脉,致被害人死亡。
2、抢劫罪。2016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石俊峰在广饶县某小区地下负二层电梯口附近,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从马某某处抢劫现金人民币251元。
3、放火罪。2016年5月1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石俊峰携带汽油、脸盆、笤帚、打火机、刀子等作案工具至广饶县第一中学某班窗外,采用向教室内泼汽油点火的方式纵火,致该班学生郑某某当场死亡,多名学生被烧伤,其中学生赵某某、孙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颜某某三度烧伤达体表百分之八十五,现仍在医院治疗。同时,经鉴定,广饶县第一中学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壹拾伍万玖仟捌佰捌拾玖元(159889元)。
4、故意伤害罪。2016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石俊峰窜至广饶县英才学校初中部,持刀将张某某、段某某捅伤。经鉴定,两人损伤程度为重伤。
庭审中,被告人石俊峰拒不认罪。公诉人围绕四起案件事实,逐项展示证据和发问,逐一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大量的、翔实的、确凿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都一一印证了四起案件均系被告人所为。
在庭审的最后阶段,公诉人阐述公诉意见:
今天是5.16案发后的第151天。151天之前的那个夜晚, 4条鲜活的生命离我们远去,27个家庭的命运被改写。今天,我想问一问被告人。你可曾想过刘某被你连捅40余刀时的绝望?你可曾想过无辜学生烈焰焚身的痛楚?你可曾想过多少个家庭因为你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在看守所里的日日夜夜,你可曾后悔过?害怕过?今天,你可以否认所有的罪行,但是铁一般的证据会将你牢牢锁定!
公诉人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死刑。
多行不义必自毙。石俊峰因一己私欲,而故意杀人、纵火、抢劫、伤害,毁灭了自己,也给受害人及家庭留下了无可挽回的伤害。教训是惨痛的、深刻的!案件启示我们,心理扭曲、处事极端是问题发生的根源,唯有正确处理恋爱关系、正确处理矛盾和纠纷,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人生才能豁达、幸福,才能走好自己的人生之路!
附:公诉意见书(全文)
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们受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石俊峰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在今天依法进行的证据展示中,围绕本案四起事实充分展示了一系列相关证据。
本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与辩解,有证人证言,有物证、书证及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经过法庭质证,足以证实本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二、被告人石俊峰应负的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石俊峰持弹簧刀将刘某杀死,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死刑;被告人石俊峰持刀威胁马某抢劫马某财物,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石俊峰放火致郑某等3人死亡、多人受伤,并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涉嫌放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死刑;被告人石俊峰持弹簧刀捅伤张某、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八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石俊峰曾于2012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3年12月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俊峰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上,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石俊峰死刑。
三、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今天是5.16案发后的第151天。151天之前的那个夜晚, 4条鲜活的生命离我们远去,27个家庭的命运被改写。母亲参加完喜宴,回到家中面对的是倒在血泊里已经失去生命迹象的女儿;学生埋头苦读中,迎来的却是一盆瞬间爆燃的汽油。4死23伤,死伤者中最大的不过18岁,最小的刚满16岁。人生对他们而言,刚刚展开画卷。青春还没来得及书写,梦想还未远航。罪恶就如滔天的巨浪把一切的美好掀翻。因一己欲望未被满足,便可用尖刀刺穿他人身体,割断他人脖颈。为逃避法律追究,便可将汽油泼向无辜的学生,用利刃划破校园的宁静。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今天,我想问一问被告人。你可曾想过刘某被你连捅40余刀时的绝望?你可曾想过无辜学生烈焰焚身的痛楚?你可曾想过多少个家庭因为你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在看守所里的日日夜夜,你可曾后悔过?害怕过?今天,你可以否认所有的罪行,但是铁一般的证据会将你牢牢锁定。
短短8小时,杀人、抢劫、放火、伤害,连续作案四起,恶魔般的灵魂,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慰亡灵;不杀不足以显正义。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石俊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石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故意伤害罪,并建议判处死刑。
公诉人:王凯 封雪
2016年10月14日当庭发表
来源|东营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