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洞口枪杀案嫌凶有前科:刚出狱6天,2次获刑共犯5罪)
3月19日上午,湖南邵阳警方通报,邵阳洞口县石江镇石田村18日发生一起持枪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张华佰持自制火药枪打死一人后逃跑,警方正全力缉凶。洞口警方向澎湃新闻证实,犯罪嫌疑人张华佰刑满出狱仅6天。
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张华佰的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今年34岁的张华佰已是两度入狱,共犯下5个罪名。根据其减刑裁定书显示,张华佰服刑期满日为2017年3月12日。裁判文书显示,张华佰早有持枪犯罪前科。
出狱仅6天涉枪杀案,早有持枪犯罪前科
据警方通报,经过初步调查,张华佰(洞口县石江镇树林村人)系因纠纷与受害人陈某能(洞口县石江镇江潭村人)发生冲突,张华佰持自制火药枪朝陈某能开枪,造成陈某能死亡。
目前,邵阳市、洞口县两级公安机关正在全力追捕嫌凶张华佰。洞口县公安局发布悬赏通告,对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嫌凶的个人、单位,将奖励人民币3万元。
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到有关张华佰的两份裁判文书。一份是案号为(2014)洞刑初字第155号的刑事判决书,一份为有关张华佰的减刑裁定书,案号为(2016)湘13刑更1200号。
洞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洞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10年8月30日,张华佰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1月13日,张华佰又因涉嫌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张华佰被洞口县法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三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两次获刑,张华佰共犯下5个罪名,其中一个罪名即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上述两份裁判文书显示,张华佰第二次获判后,被送往湖南娄底监狱服刑,服刑期满日期应为2018年1月12日。但在服刑一年多后,2016年12月28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罪犯张华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12日止。
3月19日,洞口警方向澎湃新闻证实,犯罪嫌疑人张华佰刑满出狱仅6天。洞口县石江镇江潭村村委会负责人向澎湃新闻介绍,嫌凶张华佰于3月12日出狱,死者陈某能是一个25岁的“年轻小伙子”,平日开车营业,案发后,公安机关正组织全力缉凶,至于是何原因与张华佰产生纠纷“还不清楚”。
累犯三罪被判4年,因“悔改”减刑10个月
澎湃新闻疏理张华佰的刑事判决书,发现张华佰所犯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犯罪三罪均与煤矿有关。而据公开信息,洞口县石江镇煤煤炭资源丰富,储量居邵阳市之最,有“邵阳煤乡”之称。
洞口县人民法院认定,2011年11月17日,张华佰为了在石田村煤矸山开采工地收取承包方的保护费,纠集人员与某公司看守煤矸山工地的人员斗殴,张华佰用匕首捅伤了邓某,邓某又抢过张华佰手中匕首将张华佰捅伤。张华佰、邓某伤情均被鉴定成重伤。2011年8月份,张华佰与同案人杨某共同谋划,对在洞口县石江镇石田村煤矸山场运输煤矸石的货车司机进行敲诈勒索,收取一元钱一吨煤矸石的保护费。此外,2011年8、9月份,张华佰伙同他人窜至洞口县石江镇石田村煤矸石山挖煤矸石,从中获利。
2014年7月18日,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华佰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洞口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8月15日作出判决。因系累犯,张华佰所犯三罪,均被判实刑,三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减刑裁定书显示,张华佰获刑后被送至娄底监狱服刑。2016年12月12日,娄底监狱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9个月至11个月。
执行机关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张华佰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则建议降低对罪犯张华佰的减刑幅度。
2016年12月28日,娄底中院作出减刑10个月的裁定,张华佰刑期至2017年3月12日止。
法院作出减刑裁定的理由有:罪犯张华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审理期间,主动交纳8000元履行原判财产刑。
法院认为,罪犯张华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