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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 29岁的罗某与一名小区保安发生纠纷后,怀恨在心,暗下决心杀害保安。为此,他买了3把刀,并带着一个饮料瓶到加油站买汽油,准备用汽油点火的方式引出保安,进而杀害保安。幸亏加油站工作人员及时报警,罗某被抓获。最终,法院判处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罗某提出上诉,近日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罗某出生于1988年12月,初中文化,是一名劳务人员。去年1月份,罗某因琐事到南京市江宁区一小区,在一楼大厅内与宿管人员发生纠纷,在被带离过程中被保安于某殴打,罗某便怀恨在心,想杀害于某。他先后两次买了3把刀具,还有一瓶雪碧,之后到江宁区双龙大道一处加油站买汽油,想用汽油点火的方式引出于某,进而杀害于某。由于加油站对售卖散装汽油者有严格的规定,罗某没有正当理由,加油站工作人员感觉可疑,便报了警,当天罗某被警方抓获。
罗某被抓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准备故意杀人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罗某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属犯罪预备。他犯罪以后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宣判后,罗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南京中院经审理查明,罗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罗某在二审期间未提出新的证据,南京中院对经原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确认。罗某为故意杀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犯罪预备,罗某具有自首情节,对此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罗某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法院根据罗某犯罪的具体性质,并综合考虑罗某犯罪预备的准备程度及自首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无不当,故罗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南京中院认定罗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为此,南京中院驳回罗某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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