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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盗窃惯犯出狱不改 偷“机”摸狗再被抓获刑八个月
黄三角早报4月23日讯(记者 王超) 被告人薛某曾多次因盗窃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然而薛某不知悔改,出狱后重操“老本行”,趁人不备盗窃他人手机,并使用盗来手机中的微信进行消费。不仅如此,薛某还趁人不注意,盗窃东营一位市民的宠物犬。日前,薛某因犯盗窃罪被东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7年9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薛某骑自行车到德州市德城区一家重庆鸡公煲饭店,趁饭店吧台无人之际,盗窃他人放在吧台处的OPPO手机一部,后薛某解锁手机微信支付密码,使用微信消费1225元。经认定,被盗OPPO手机价值940元。
没过多久,薛某窜至东营,依然没有放弃自己的“老本行”。2017年12月16日10时许,薛某骑自行车来到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南社区某小区对面的沿街住户房时,发现庄女士家屋门未锁,遂进入屋中盗窃泰迪宠物狗一只。经认定,该泰迪宠物狗价值600元。
2017年12月16日,滨海公安局接庄女士报案,民警经侦查发现被告人薛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后于同年12月20日8时35分在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与济宁路交叉路口处将被告人薛某抓获,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后公安机关将涉案被盗的泰迪宠物狗发还被害人。经庭审举证、质证,东营区法院认定如下量刑事实:被告人薛治丹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765元,数额较大。
经查明,薛某曾在2005年11月25日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7月13日,薛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1月4日,薛某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月23日薛某刚刑满释放。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涉案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薛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薛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规,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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