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酒后挑肉引纠纷 屠宰场刺死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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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周蔚)因挑选猪肉,王某某和邓某某发生纠纷,发生互殴,二人被劝开后,王某从现场随手取得刀具,径直找到邓某,持刀扎刺其躯干部多处多刀,邓某当场死亡。
4月24日上午,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上午九点四十分,被告人王某被带进法庭,王某的妻子及亲属到庭旁听。
检方指控,2017年7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屠宰厂内,因挑选猪肉问题与被害人邓某(男,殁年43岁)发生纠纷并互殴。二人被劝开后,被告人王某从现场随手取得刀具,径直找到被害人邓某某,持刀扎刺被害人躯干部多处多刀,被害人邓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符合被他人用条形单刃刺器多次刺击躯干部,伤及上侧肺脏及脾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王某,右一为死者邓某的妻子 摄/记者 周蔚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7月15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某镇派出所投案。
检方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想到故意把他杀死,”被告人认为自己没有杀人的故意。
据被告人王某供述,当天王某自屠宰场挑猪肉,根据屠宰场的规则,都是排队挑选猪肉,如果每斤猪肉价加两毛钱可以优先挑选猪肉,挑选之后,买家在所选的猪肉上做标记。案发时,王某业在挑选猪肉。邓某当时加价优先挑选猪肉,“那拨猪肉是本来我的,后来写了他的编号,他挑走3头,我说你挑两头吧,给我留几头,两个人就吵起来了。他上来拉着我往外走,我们到了外面就打起来了。”
至于为什么邓某会和王某吵起来,据现场一位目击者称,是因为王某将邓某在猪肉上做的标记改成自己的标记。
王某和邓某打起来后,有人过来拉架,两人就散开了。“我在地上躺了一会,没看到他(邓某),我越想这件事挺生气的,就站起来想找他理论。王某称,于是从集市上拿了一把刀去找邓某理论,
”我说你这太欺负人了,他没有道歉就瞪着我,我就扎他一刀,”之后又持刀扎了邓某的肚子,头、后背和腿,至于扎了几刀,王某称记不清了。
公诉机关出示了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还原了整个案发的经过,根据现场的监控录像,王某扎了邓某几刀后驾车离开。“因为第一次没有打过,怕打不过,就赶紧离开现场。”
案发后王某去张家口了,案发后,当时王某在内蒙古老家的妻子正带着孩子来北京与王某团聚,王某给妻子打电话说自己扎了人,让妻子别来了。之后王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称自己打死人了。
被害人邓某的妻子到庭参加诉讼,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撤诉,打算待刑事部分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庭上,王某表示,对自己做过的事情都认,向邓某的家属道歉,并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当时喝完酒脑子不清醒,从出事之后脑子一直不清醒,没有想杀死人。”据当天和王某在一起的朋友陈述,王某事发当天中午喝了半斤白酒。
辩护人称,被告人王某应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案件的起因是被告人被被害人打了,作案工具刀具不是随身携带的,而是随机是从市场上拿的,作案工具具有偶然性,王某不具备杀人的故意。案发后,王某虽然逃离了现场,但不能认为就是放任被害人死亡,被告人是因为害怕才逃离现场。邓某被刺后能站起来,被告人王某没有意识到被害人有生命危险。被告人与被害人只是一般相识,没有深处大恨,两人因挑肉发生互殴行为,被害人也有过错。希望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 摄/记者周蔚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被害人邓某的妻子告诉记者,邓某是家里的经济支柱,家里有两位年七十的老人和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其中小儿子还在上幼儿园,她一直在家里照顾孩子。事情发生后,家里没有了经济来源。不知道往后的日子怎么过。
从案发到现在,王某的家属一直没有与邓某家属联系。邓某的妻子表示,如果王某家属积极赔偿,愿意为王某出具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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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立文(EN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