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 蒋文跃)陆芳(化名)再次见到丈夫李某时,他躺在派出所院子的地上,医护人员告诉陆芳,她丈夫没呼吸了。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在派出所办案区,醉酒状态下的李某与一名协警发生肢体接触,后者按住李某,击打了他的头部和胸部。近日,南宁市中院对该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涉案协警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事发:
协警派出所内殴打醉酒男子
2017年4月29日,50多岁的横县人李某外出参加同学聚会。当晚8时许,李某给妻子陆芳打电话说他喝多了,要陆芳回去陪他。因陆芳当时在摆摊,就没答应。过了一会,陆芳从家里拿东西返回时,看见丈夫蹲在烧烤摊边。
李某借着酒劲,掀翻了烧烤摊。陆芳骑电动车暂时躲开,在附近转了一圈返回时,发现丈夫已没了人影。回到家里,陆芳没看见丈夫,于是拨打其手机,横县城厢派出所的一名工作人员接了电话,说李某在派出所。陆芳松了口气,打算等丈夫醒酒后再接他回来。
当陆芳再打去电话时,派出所工作人员让她马上赶去派出所。去到派出所,陆芳看见丈夫躺在地上,现场的医护人员说她丈夫已经死亡。
李某为何出现在派出所?经公安机关调查,4月29日晚10时27分,在横县横州镇交易场后门一处烧烤摊边,有居民看见李某睡倒在路边,于是拨打110请求处理。横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两名值班协警出警,将李某带回派出所值班室。
根据监控录像,当晚10时43分,李某被带回到横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后,在派出所办案区被另外一名协警黎某按倒在地并拳打脚踢。
2017年5月2日,黎某到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2017年11月,南宁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黎某提起公诉。
争议:
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
南宁市检察院指控,事发当晚,城厢派出所出警将醉酒的李某带回该所值班室,并电话通知李某的家属接他回家。其间,协警黎某与李某在值班室内发生口角,黎某将李某抱扯至该所办案区。之后,黎某因与李某拉扯摔倒在地,于是将李某按倒在地并对其头部、胸部等处进行击打,致使李某倒地不起。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因酒后外伤性颅脑损伤出血并呼吸道异物堵塞窒息而死亡。此外,李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7.42毫克/100毫升,虽未达到致死量,但可使人处于醉酒状态并出现呕吐、错觉及步态失稳摔倒。
30多岁的黎某为何与李某发生口角?
黎某供称,当晚,另两名值班协警将李某带回值班室,他听见声响后从备勤室出来,看到醉酒的李某坐在沙发上,一名协警正询问他的身份住址。询问过程中,李某情绪异常激动,他想把李某带到办案区进行约束。在用双手将李某抱扯出值班室至办案区过程中,李某反抗并抓伤他的脸部,还抓住办案区防护铁网,他就在李某身后用力拉对方,因用力过大,两人摔倒在地。在爬起来后,他用右脚往李某身上踢了三四脚,还用拳头朝对方头部和上身打了两三拳。停手后,发现李某躺在地上不动了。
庭审时,黎某辩称他没与被害人发生口角,是在将被害人带出去时对方先动手打他,他一时气愤才殴打被害人。黎某辩称有自首情节。黎某辩护人辩称,黎某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黎某的殴打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或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黎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审:
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南宁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黎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天网监控视频及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黎某对被害人实施了拳打脚踢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李某的死亡结果与黎某的击打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犯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犯罪。
黎某在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并能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记者了解到,黎某不服一审判决,已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