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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裙子引发的血案...一家人死的冤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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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施泰因 发表于 2006-9-5 21: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FONT color=maroon><FONT size=3>一时尚女子驾一辆宝马735路过一个自行车修理摊,刮倒了一辆待修的自行车。女子急停后下车,要求修车师傅赔偿其损失,并对修车师傅百般辱骂。说是自行车刮了她的宝马. <BR><BR>  刚开始,修车师傅据理力争,说明是对方驾车撞倒自己区域内的东西,对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时尚女子哪肯罢休,于是上前推搡修车师傅。修车师傅挥手阻拦,碰巧把时尚女子裙子弄脏。出现此等变故,时尚女子更是不依不饶。便放言,车子的事情暂且不算,必须先拿3000元出来赔自己裙子。 <BR><BR>  事情发展到这时,有很多人围观,也曾有过路者出面调解。修车师傅也忍气吞声的向时尚女子 <BR><BR>  道歉,并且表示愿意为她清洗衣服。可时尚女子并不领情,继续辱骂修车师傅和上前调解的过路者,同时掏出了她的手机开始求援。此时此刻,她所做的是一个足以让她悔恨终身的错位决定。因为她的生命仅仅剩下不足一小时。 <BR><BR>  时尚女子求援的对象正是她的父母,她们一家三口就住在对面的贵族社区。她的父来到现场后,并没有对事情原委做任何的了解,便直接抄起了地上的自行车打气筒朝修车师傅头部猛砸数下。顿时,修车师傅头部血如泉涌。部分实在看不下去的围观者开始指责其父行为,并有几个想上前劝架。她的父亲竟扬言,如果有谁敢靠近就打谁。此时,其父继续猛踢被他用打气筒砸倒的修车师傅腹部,其母则站在一旁破口大骂那些为修车师傅说话的路人和围观者。时尚女子则一直坐在开着空调的宝马车里,得意洋洋的看着这场闹剧的上演。 <BR><BR>  几分钟过后,时尚女子父母打累了,骂累了。其父对修车师傅说:“一刻钟之内,老子要是看不到3000块钱,以后你他妈的就别在这里混了,你这条溅命值几个钱,做了你,省得老子看了你堵心。。。。。。”。修车师傅挣扎着从地上爬起来,吐了几口血唾沫,艰难的说:“你等一下,我这就去拿”。然后步履蹒跚地向贵族社区对面的贫民区走去。此时此刻,四名当事者的心境迥乎不同,但是都已经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BR><BR>  约十来分钟,修车师傅返回了事发现场,来到时尚女子父亲面前。其父冷笑一声,便伸手跨步上前。就在此时,修车师傅猛地抽出怀中的右手,手里拿的并非是一沓钞票,而是一把雪亮的西瓜刀,他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刺向了对方的心脏,然后在同一部位又补了两刀,其父没有发出任何声响便栽倒在地。紧接着,修车师傅两三步跨到其母跟前,转瞬之间连捅三刀。杀红了眼的修车师傅并没有放过宝马车里早已目瞪口呆的时尚女子,象拎小鸡般地将她提出车外,连捅数刀后,扔于路边。 <BR><BR>  几分钟后,警方和救护车均已赶到现场。警方不费吹灰之力便将凶手逮捕。而刚刚还活生生的三条人命,连急救的程序都没有进行便撒手人寰。 <BR><BR>   <BR><BR>   四条人命,仅仅起因于一次微不足道的事情。是凶手残忍过度,还是逝者罪有应得,目击者众说纷纭。 <BR><BR>   记得有一个好友曾经跟我说过:“现在的中国,遍地的戾气”。诚然,这遍地的戾气也不知道是何时开始悄然而生的,而且一直在加剧。这起案件是一个惨剧,更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 <BR><BR>  有钱人,我悄悄告诉你: <BR><BR>  要是身边没有10个以上保镖常随左右,就不要混充H社会老大,耍嘴皮子容易,一个修车师傅照样轻轻松松送你去见马克思。</FONT></FONT>
juninho 发表于 2006-9-5 21: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现在所有此类“血案”题材的故事都不如《醒世恒言》里的《一文钱小隙造奇冤》编得精彩,那里面可是因为一文钱就害死了十三条人命~~~
没有梦的白 发表于 2006-9-5 21: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恩,这个故事被多次搬上屏幕,感觉很精彩和唏嘘。
byh1980 发表于 2006-9-5 23: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富裕的人不会当富人
wktony 发表于 2006-9-5 23: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修车的前些时候被判了死刑.</P>
<>真是不能欺人太甚,逼人太甚啊.</P>
<>有钱人也别太嚣张.</P>
wh1121 发表于 2006-9-6 11: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修车师傅视国家法律不顾应该受到惩罚,但是他捍卫了作为一个人应有的尊严,法律和尊严,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后者。</P>
<>而死的三个畜生,法律对他们无效,但是藐视尊严的罪,其惩罚就是不配活在这个世界上!死有余辜!</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9-11 11:19:04编辑过]
 楼主| 曼施泰因 发表于 2006-9-6 12: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wktony</I>在2006-9-5 23:05:00的发言:</B><BR>
<>这个修车的前些时候被判了死刑.</P>
<>真是不能欺人太甚,逼人太甚啊.</P>
<>有钱人也别太嚣张.</P><BR><BR><BR></DIV>
<>
<>这事发生在什么时候啊?</P>
 楼主| 曼施泰因 发表于 2006-9-6 12: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wh1121</I>在2006-9-6 11:51:00的发言:</B><BR>
<>修车师傅视国家法律不顾应该受到惩罚,但是他捍卫了作为一个人应有的尊严,法律和尊严,大多熟人都会选择后者。</P>
<>而死的三个畜生,法律对他们无效,但是藐视尊严的罪,其惩罚就是不配活在这个世界上!死有余辜!</P></DIV>
<p>狗急尚且跳墙,何况人乎?
wktony 发表于 2006-9-6 12: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曼施泰因</I>在2006-9-6 12:12:00的发言:</B><BR><BR>
<>
<>这事发生在什么时候啊?</P><BR></DIV>
<>
<>新华网沈阳4月19日电(记者范春生) 19日上午,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修车师傅杀死开“奔驰”车母女案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兴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有学经济损失人民币4.2万元。 <BR>  <BR>    今年50岁的抚顺市民刘兴伟靠在路边修理自行车谋生。2005年10月5日15时许,刘兴伟正在抚顺市新抚区东公园街凤翔路中国农业银行西侧的小路边摆摊修理自行车,此时23岁的女孩邹华驾驶一辆奔驰轿车经过,撞坏了旁边刘兴伟准备修理的一辆自行车。随后邹华打电话找其父亲邹有学前来解决此事。 <BR>  <BR>    邹有学赶到现场后在向刘兴伟询问如何赔偿时,双方言语不和,邹有学辱骂并动手打了刘兴伟几记耳光,又用修车工具追打。后来,刘兴伟离开现场。几分钟后,刘兴伟返回现场,见邹家父女尚未离去,便持刀连刺邹有学腹部数刀。这时,邹华的母亲白素艳赶到现场,于是刘兴伟又向白素艳的腹部连刺两刀,随后又照在场的邹华胸、腹部连刺数刀,将3人刺倒后逃离现场。 <BR>  <BR>    经法医鉴定,白素艳被刺中腹部造成腹主动脉破裂大失血而死亡,邹华被刺中胸部造成心脏及肺脏破裂大失血而死亡。邹有学胃、肠、肝脏破裂,为重伤。 <BR>  <BR>    行凶后,刘兴伟躲到抚顺市一花园树丛中睡了一晚。次日晚上,刘兴伟又是在花园睡觉躲避。10月7日上午,刘兴伟的精神陷入崩溃状态,在新抚区附近准备自杀,当他用尖刀刺向胸口流出鲜血时,痛苦难忍的他再也无法将刀刺进自己身体。于是,选择投案自首。 <BR>  <BR>    今年2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刘兴伟持刀杀死白素艳母女案。检察机关认为,刘兴伟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刘兴伟的辩护律师却认为刘兴伟是在实施正当防卫。 <BR>  <BR>    抚顺中院认为,刘兴伟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且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兴伟虽属自首,且被害人一方对案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但其行为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故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BR>  <BR>    一审宣判后,刘兴伟当庭表示上诉。
<>
bb6mm 发表于 2006-9-9 20: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爽</P>
<>那仨活该</P>
霍亨索伦之鹰 发表于 2006-9-10 19: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啥叫死有余辜?那一家子就是!
Darkwood 发表于 2006-9-10 19: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wh1121</I>在2006-9-6 11:51:00的发言:</B><BR>
<>修车师傅视国家法律不顾应该受到惩罚,但是他捍卫了作为一个人应有的尊严,法律和尊严,大多熟人都会选择后者。</P>
<>而死的三个畜生,法律对他们无效,但是藐视尊严的罪,其惩罚就是不配活在这个世界上!死有余辜!</P></DIV>
<>如果我是爆发户,也许我会比那三个人还变本加厉。</P>
霍亨索伦之鹰 发表于 2006-9-10 20: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惜你不是……
小龙虾 发表于 2006-9-10 22: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wh1121</I>在2006-9-6 11:51:00的发言:</B><BR>
<>修车师傅视国家法律不顾应该受到惩罚,但是他捍卫了作为一个人应有的尊严,法律和尊严,大多熟人都会选择后者。</P>
<>而死的三个畜生,法律对他们无效,但是藐视尊严的罪,其惩罚就是不配活在这个世界上!死有余辜!</P></DIV>
<><FONT size=4>说的好,要是别人侮辱了你的尊严,就算赌上自己的性命也要拿回来。</FONT></P>
wh1121 发表于 2006-9-11 11: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Darkwood</I>在2006-9-10 19:40:00的发言:</B><BR><BR>
<>如果我是爆发户,也许我会比那三个人还变本加厉。</P></DIV><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3f3f3\">保佑你不要再遇到有血性的人。虽然这样的人到处都是……</FONT>
jamie 发表于 2006-9-12 09: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就是逼人太甚的结果
byh1980 发表于 2006-9-12 09: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人要尊敬任何人,最近不见朱红老大,跑那个温柔乡了.小弟还单身呢
朱红之泪 发表于 2006-9-12 09: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byh1980</I>在2006-9-12 9:48:00的发言:</B><BR>做人要尊敬任何人,最近不见朱红老大,跑那个温柔乡了.小弟还单身呢</DIV>
<>汗……我天天都在……</P>
 楼主| 曼施泰因 发表于 2006-9-12 09: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jamie</I>在2006-9-12 9:35:00的发言:</B><BR>这个就是逼人太甚的结果</DIV>
<>
<>是啊</P>
<>狗急还要跳墙</P>
byh1980 发表于 2006-9-12 14: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朱红之泪</I>在2006-9-12 9:55:00的发言:</B><BR><BR>
<>汗……我天天都在……</P></DIV>
<>没有看见,对了,小弟单身着呢,老大是不是给解决一下爱情问题</P><img src=\"images/post/smile/dvbbs/em02.gif\" /><img src=\"images/post/smile/dvbbs/em02.gi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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