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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宝马男斧砍车碾警察致死 一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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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6-4-23 15: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04-23 08:51 来源:新文化报  我有话说

  新文化讯(记者 石竹)2015年3月初,长春“宝马车碾轧警察致死案”引发关注。日前,该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孙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近40万。
  2015年3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在宽城区柳影路上,用斧头将被害人黄某砍伤。而后,孙某驾宝马车行至亚泰大街与长新街交会时,追尾车牌号为吉A2107警的警车,并连续多次撞击。警官朱铁民下车后,欲上前与其理论,孙某驾车将朱铁民撞倒,并从其身体上碾轧过去,逃离现场。次日,孙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最终,朱铁民因机动车撞击、碾轧致全身多处机械性损伤,并发感染性休克及肾功能障碍而死亡。
  2015年12月15日下午1点,“宝马车碾轧警察致死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对孙某提起公诉。当天并未当庭宣判。
  2016年4月21日上午10点,该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孙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被害人家属392986.04元。法院认为,孙某吸毒以后,追尾被害人朱铁民乘坐的警车,并连续撞击后将朱铁民碾轧致死,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被告人孙某有自首情节,但是其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对其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不足以从宽处罚。


巴伐利亚州 发表于 2016-4-23 17: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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