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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员工出去应酬,竟然让我赔了30多万,以后出去应酬我再也不会劝别人多喝酒了。”是什么让李老板有这样的感慨,事情还要从今年5月说起。
李老板的员工小张因业务能力出色,待人接物能力强,深得李老板器重,平时出去应酬也经常带着小张。今年5月的一天,李老板组织业务单位聚餐并带上了小张陪 酒,席间气氛很好,觥筹交错。宴席结束后,李老板见小张酒喝多了,于是差人叫出租车送其回家。但随后的几天,小张一直未来上班,拨打电话亦无人接听。李老 板四处打探后,才得知小张溺水身亡的噩耗。公安部门将该事故定性为溺水身亡的意外事件。
事故发生后,小张家属情绪非常激动,来到司法部门请求帮助。司法部门认为,虽然小张是因为公司业务原因出去应酬,但由于小张是因为醉酒引起的伤亡,根据《工 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小张的死亡不构成工伤。但是,从侵权角度出发,李老板作为饭局的组织者,没有尽到注意和提醒义务,在小张醉酒的状态下,没有 将其安全护送到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在司法部门的调解下,李老板赔偿了小张家属30余万元。
强律师事务所的衡泽驹律师提醒大家,共同饮酒是人为引发的危险性行为,聚会过程中饮酒应当适量,在发现同桌饮酒人醉酒时,共同饮酒人应当尽到注意、提示义 务。这种义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提醒、劝告、通知、照顾、帮助等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如果未尽上述义务,则应认定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过失,应 对醉酒伤亡人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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