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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轻易地把死说出口——由药家鑫说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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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国蒹葭 发表于 2011-4-25 13: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者限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因为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所以又称之为生命刑。


死刑作为传统的“同态复仇”“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思想的产物,一直以来都是以“蓄意杀人”为必要前提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可以说是这种“同态复仇”思想的最为简洁的诠释。


新中国在1979年制订第一部刑法的时候严格控制了死刑的适用,一共有15个条文设置了28种死刑罪名,但是之后因为犯罪的增多,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逆当时世界废除死刑和严格死刑的主潮流而动,我国增设至47个条文68项死刑罪名。然后又开始逐渐的通过刑法修正案和其他文件对死刑的适用进行限制。在我国,死刑政策经历了从严格限制死刑到重刑思想再到严格限制死刑从而逐渐废除死刑的整个过程。


1764年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旗帜鲜明地提出废除死刑起,便开始了对于死刑存废与否的激烈论争,从此开始了长达两个世纪的双方的交锋。奥地利后来在18世纪80年代接受了贝卡利亚的理论,曾经将死刑长期地搁置起来,在俄国,也曾一度中止了死刑的适用,1794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对除一级谋杀之外的所有罪行停止了死刑的应用,1861年,英国也将死刑限制在谋杀罪,1837年密歇根成为美国的最后一个州之后,就从未执行过死刑,并且在184731开始实施废除死刑的法案。终于,在1863年南美洲的国家委内瑞拉颁布了废除死刑的法令,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对所有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在整个过程了一共出现了两次废除死刑的浪潮,一次是在19世纪末,一次是在二战之后。而在这两次浪潮中,废除死刑的过程也出现了历次反复。通过联合国和国际特赦组织的努力,联合国中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超过了保留死刑的国家。因为无论是涉及死刑条款的罪名,还是实际死刑的适用都比较多,所以一直以来中国的死刑问题都备受国际关注。


——以上摘自水国蒹葭本人的法律毕业论文


之前关于药家鑫案件的帖子让我感触很深,一直以来,所谓的民意究竟是什么?法律究竟要不要一味地迎合民意?大多数人的意见就是民意么?记得上宪法课的时候老师说,宪法是关系到整个国计民生的大法,既要注意不能让少数人统治,亦要小心多数人的暴政。当时的一个瞬间并不了解多数人何来暴政之说,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了解渐深。


药家鑫案件单从法律本身没有任何特殊之处,无非是一件交通肇事转化故意杀人案,和之前的轿车撞死人之后碾压或者害怕对方报案抛尸是一个性质的案件,然而被媒体炒作地如此沸沸扬扬,甚至连犯罪行为人本人的家属等都受到了人身攻击,原因无非有三:


1、  他有车,富二代


2、  他父亲有职位、官二代


3、  富二代加官二代无法无天,不可饶恕。


身份上带来的歧视在大多数的国人心里留下了深深地烙印,无数人叫嚣着法律要公平,然而在他们因为身份而判定了一个人的时候,实际上早就没有了所谓正义可言。


有人在论坛中还提出了药家鑫的同学之所以要求不要宣判他死刑是因为被胁迫,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只能说明药家鑫这个所谓的官二代的家庭是一家子红果果的法盲,因为这种请愿书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的意义,不能作为从轻判决的证据,如果药家鑫是大家所说的富二代和官二代的家庭的话,那么现在绝不会在这种无聊的事情上浪费精力,而是应该奔走各个对中国司法界有着绝对影响的教授们,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案件还未宣判,所谓的犯罪人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在无数人的心里,他就已经有罪,甚至于,已经死了。我恐惧于这种民意,也恐惧于这个社会。


众所周知,死刑最大的缺点在于它的不可挽回司法错误,然而,纵使设置最繁琐最谨慎的程序,司法错误依然有它存在的比率,因此,死刑在渐渐地失去自己的时代。我想,除了中国,恐怕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人们的想法是:这个人该死,先杀了再说,至于是不是判错了,那是法院的事。在一波又一波的民意逼迫着法院逼迫着国家去杀人的时候,渐渐地截断了法律的后路。


记得上课的时候有三个案子印象很深:


1、  某官员因为在行政问题上和某人冲突,就找了个打手说:你帮我教训教训他。然而某打手打死了对方,原本是一桩理解有误的故意伤害犯罪,然而因为民意朝廷开出了一纸文书:官员中竟然有如此败类,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于是,他死了


2、  A用逼迫的方式让B写下了欠条,然后去法院告B欠款,因为证据确凿,法官判定B还款,然而B的父母因此而悲愤在法院门口自杀身亡,民意判定法官有罪,于是法官被刑事处罚,有期徒刑三年。


3、  闻名一时的东北黑老大案,东北黑老大因为被刑讯逼供,二审判处无期,民间一时哗然,于是第一次最高法院要求判决死刑,尽管所有的学界和法院内部都知道按照程序不能判决死刑,然而最终还是跨过了法律程序判决了死刑立即执行。


我想,很多人都认为这三个判罚是公平正义的吧?然而实际上,正是这种公平正义的判决,才是完全的对法律的践踏。拿第三个案子为例,也许大家都觉得黑老大必然该死,刑讯逼供什么的都是其次的,可是正是这种思想,导致了为了一个审判结果在整个中国刑讯逼供严重,最终酿成了大家熟悉的佘祥林杀妻案。我想:这就是传说中的宁可错杀千人,绝不放过一个的思想了吧。


欧美的判决思想正与中国相背,为了防止错案出现的万分之一的几率,欧美广泛采用的是宁可放过千人,绝不错杀一个,最为典型的即是有名的辛普森杀妻案,因为蒹葭答应了帮同学写一点关于日本动画的论文,所以就不在这里仔细描述了,有兴趣地筒子们可以自己去查查,很有趣的一个案例。最终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辛普森因为1.4毫升丢失的血样和办案警官的种族歧视而被判决无罪释放(更为有趣的是,虽然在刑事上被无罪释放,但是民事上却依然判决了辛普森杀人)。


这是一个让人安全的社会,因为这个案子告诉社会里的每一个人,只要有万分之一的可能性你没有罪,我就不会宣判你的死刑。这个案子从检察部门上看是失败的,但是,这才是法律的绝对的胜利。


毕竟,死刑是一个太沉重的话题,人的生命是上天赋予的,却不能由上天收回。所以,请不要如此轻易地把死说出口,给生命一点点生存的余地。


“这是一个好得不能再好的时代,这是一个坏的不能再坏的时代。”
——《双城记》


还记得大二的时候在宿舍里看《双城记》,在暴动的全民狂欢的气氛中很多罪人死去了,很多无辜的人也死去了,还记得看到一个因为给贵族提供帮助的女裁缝走上断头台怯生生地问主角:我很害怕,你可以拉着我么?在自习室里,我潸然泪下。
少保罗成 发表于 2011-4-25 13: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太看明白你最终想表达什么。我认为:药家鑫问题的争论的核心,不应是该不该判死刑,而是该判死刑还是凌迟。
女人杀手 发表于 2011-4-25 13: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凌迟,三千六百刀,比明朝的大太监刘谨多几十刀。
这些那些 发表于 2011-4-25 13:29: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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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水国蒹葭 发表于 2011-4-25 13: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马加爵的时候LZ正在奋斗中考,哪有时间研究公道啥的,听说马加爵是啥都是一年之后
少保罗成 发表于 2011-4-25 13:37:46 | 显示全部楼层
相比马加爵的慷慨赴死,那种决绝、那种无畏,药家鑫面对死亡就像一个被抽空了脊髓和灵魂的懦夫。爵爷判死刑的时候,连家属都没通知,孤苦一人,凛然担当,这份气魄告诉后来鼠辈:敢做,就要敢当!
东方小明 发表于 2011-4-25 13:3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民意”影响判决的言论只不过是别有用心者的造势,在这种造势下,反而会使法官和法院产生一种矫枉过正的心理,极力去避免和所谓的“民意”相一致
kehl的闹钟 发表于 2011-4-25 13:4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死刑作为传统的“同态复仇”“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思想的产物,一直以来都是以“蓄意杀人”为必要前提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可以说是这种“同态复仇”思想的最为简洁的诠释。

个人认为这么说不全面
anyuzx 发表于 2011-4-25 13:45: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总体来说是个感性的民族,楼主这样的文章大多数人不愿意看也没法真正看进去
豹II 发表于 2011-4-25 13: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弄不好要收帽子了
沙漠之狐的战车 发表于 2011-4-25 13: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简单的道理。。。法律追求的就是公平公正。。。既然药家鑫不尊重别人的生命,那么法律也没有必要尊重他的生命了。。至于西方法律废除死刑不代表天朝也应该学习的。。人口素质达不到。。。
女人杀手 发表于 2011-4-25 13: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少保罗成于2011-04-25 13:37发表的 :
相比马加爵的慷慨赴死,那种决绝、那种无畏,药家鑫面对死亡就像一个被抽空了脊髓和灵魂的懦夫。爵爷判死刑的时候,连家属都没通知,孤苦一人,凛然担当,这份气魄告诉后来鼠辈:敢做,就要敢当!

药者,鼠辈是也,这样的人在中国社会存在的越多,对中国越不利。
女人杀手 发表于 2011-4-25 13:5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既做之,则当之,事情已经做下了,该如何就如何。
条顿之鹰 发表于 2011-4-25 13: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还是学生吧。你确实是学法律么,不是学中文的么。之所以质疑你的年龄小,是因为基督山伯爵里面,法利亚神父的那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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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首先,是谁审问你的,是检察官,代理检察官,还是推事?”
    “是代理检查官。”
    “他是年轻人还是老年人?”
    “大约有二十七八岁左右。”
    “好!”神甫回答道,“虽然还没有腐化,但已有野心了。他对你的态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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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东西是需要阅历的。



教授提出的犯罪心理,你可以接连看看其对马加爵以及杨佳的态度。
至于同学情愿,其实都知道啥回事,是学生自发的,还是有些人胁迫的,学生不 得不写的。至于高小松的话,质疑的也不少。被骂的最多的所谓同学,李颖,不也是因为他也会捅上两刀么。
至于律师,真骂其的不多。

至于中国控制不控制你的心理,说句实话,李刚儿子出公告的那天,我同学在家大报,当时上面就压下来不得引申报道。而就今天而言,为啥事实上意义更大的李庄案,你在媒体上根本没见到那么大的反应呢。政府很多时候是在控制着你看到的东西,来影响你的思维。当然国外人的思维也被控制着。
很多时候见见就可以了,由于70码的出现,和李刚儿子的出现,现在很多时候杀人,找人顶包,撞下就可以了。相信也就是民愤,推动国家做出若干的修改的。要没有民意,估计咱们还生活在奴隶社会的。
辛普森和天朝是一回事情么。最简单来说,人家是案例法系。而且辛普森的证据上有很多说不通的地方,辛普森自己也没认罪。辛大爷压根没认罪!而且天朝有陪审团制度么 辛案在取证与检验的很多程序上都有疑点和漏洞 所以才被辩方以种族歧视翻了案辛普森案件发生的时候,我恰恰也是中考。而药同学最早就承认了,和辛大爷是一回事么。

至于民意影响审判,这个案件还真不像。最多结果和民意相符罢了,为什么不能理解成民众对法律认识的提高呢。至于影响民意的案件,你倒是可以举出张金柱案件,按照当时新刑法,他确实可能死不了的。

很多时候,别太质疑社会了。人民比我们想象的雪亮多。之所以都认识他会死,就是一帮恶法以及很多人对法外威逼当事人造成很多人轻判的不满。你为啥不把很多认为他该死,当做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呢。这玩意不让那些草菅人命的人反思,而让人民反思,是不是本末倒置了点呢。请不要把死说出口,其实更应该劝他们,别轻易不把别人的命当命。
parkergong 发表于 2011-4-25 13: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s:86]  有人的地方就没有公平和平等
mandy1982 发表于 2011-4-25 13: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可以视为此案件法官作此判决的心理依据

这类为了顺应民意而做的判决多了去了
沙漠之狐的战车 发表于 2011-4-25 13: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于LZ所说的三个冤案。。。最多只是量刑过重而已。
安联の雨 发表于 2011-4-25 13: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历史极其悠久的人治等因素决定了一时半会无法适应法制的框架 大多数中国人没有所谓法治的观念
个人观点
豹II 发表于 2011-4-25 13:5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第三个例子就是沈阳的刘涌吧 呵呵 当年也是尽人皆知的事情
梅苏特厄齐尔 发表于 2011-4-25 14: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之所以支持死刑 不是因为“杀人偿命”。

而是因为这样的人再回到社会还是巨大隐患

当然可以判他无期,但中国的情况是无期过一阵就变有期了,再过一阵就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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